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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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结合广州大学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重加强辅导员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培养与发展、管理与考核等建设机制,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辅导员包括专职和兼职辅导员。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校本部全日制的研究生、本科生和直属高职学生。

第二章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深入细致地学生思想教育、辅导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引导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学风建设

掌握和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业进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文化教育活动、服务社区的实践活动。

(四)学生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团支部三位一体,以党支部(党小组)为核心的基层班级建设,加强和谐班集体的创建,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指导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和教育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积极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开展学生的学年鉴定、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工作。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做好学生的困难补助、奖学金、贷学金、减免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及发放,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帮助经

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生生活园区的文化建设和园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学生工作的科学研究

努力学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调研与课题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

第七条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根据学生数量核定全校的辅导员岗位编制总数。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按照师生比1:200(研究生按照1:1.5折算为本科生)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由各学院参照本科生专职辅导员配备标准执行,原则上每2名兼职辅导员折合为一个专职辅导员。

第九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专职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掌握和正确运用马

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辨别能力。

(二)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豁达乐观,团结协作、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三)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相关学科专业背景,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文化素养,熟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纪检、学工部和研工部等相关单位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经过推荐、笔试、面试等相关考核程序进行辅导员选聘工作。

学校主要从以下几个渠道选聘辅导员: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事业单位人才选聘条件和办法,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党员毕业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二)学校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主管部门考察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可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三)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年的辅导员工作。

(四)选聘品学兼优的在读研究生党员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专职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一是党政管理干部身份,按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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