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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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MG1002019 李乾佑西方经济
摘要:法唐朝税制先后有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的,这两种税制都促进了唐经济的发展,而租庸调到两税法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来解释。
关键词:租庸调制两税法均田制
引言
唐朝的税赋制度共先后共实行了两种,前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但是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不能再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两税法正式颁布实施。对于从租庸调制到到两税法的变迁,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解释(王劲迄,2008),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解释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朱红琼,2008),认为唐中叶以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衡各自的收益成本后做出的选择。本文通过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唐朝当时的外部环境(其他制度、人口等)来说明问什么唐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而在中后期实施两税法。
租庸调制
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施,唐代均田制相对北魏时期有了一些变化,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均田制
主要内容为: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其二,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其三,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唐代均田制虽然是北魏以来均田制的继续,但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特别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以及唐代国家占有土地的减少,和社会阶级状况的变化,产生了不少特点:第一,土地占有的等级规定,更加层次分明,多种多样。以民户而论,年龄、职业、家庭、身份、健康状况和区域(宽乡、狭乡)之别,都成为占有不同数量上地的根据。同样,官吏受田,单就永业田一项,就有二十个等级。因而,唐朝实行的均田制,是一种以贵族为主体的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虽然这种等级的土地所有制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却是“明其经界,
定其等威”的表现。根据这些规定,封建主有“优复蠲免”的特权。从唐朝初年那种“贵贱有章”,“车服田宅,莫敢潜逾”的封建等级秩序看,唐政府对于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是竭力维护的。第二,均田令规定“易田则倍给“所反映的二辅制、三圃制等耕地分区耕作法;工商户受田的规定,以及租赋征收粟、稻、绢、布、丝、麻等生产物的事实,说明了唐代前期农业生产力水平仍比较低下,农业与工商业尚未完全分离独立,社会分工还未扩大。显然这种田制在唐初得以延续,是与生产力不甚发展,商品经济还比较微弱的状况相适应的。第三,“杂户”
受田同于百姓,“官户”半给,奴婢、部曲和一般妇女不予授田。这种情况,反映了隋末农民战争后,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杂户”身份有所提高,待遇同于百姓。大量奴婢、部曲获得解放,数量日益减少,已无授田必要。官僚地主通过“均田”普遍获得大量土地,如前代通过奴婢或牛受田的办法,也无必要。第四,均田令中规定“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的原则,既对拯救贫乏、缓和矛盾有一定作用以能维持唐朝的财政收入,防止农民逃亡,将农民固定于土地之上。第五,唐朝初期,唐令规定不允许买卖永业田或口分田。在唐高宗时才允许买卖永业田或口分田,导致土地兼并和均田制的瓦解,建立在均田制制度上的全民预备役制度也瓦解了,不得不在唐玄宗时采取招募的军事制度。
租庸调制的内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短。后来又规定" 民年五十,免役收租",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不再有年龄的限制。唐初施行两税制时,运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租庸调法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主要赋役制度;是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它是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租”,这种按田以农作物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自夏朝以来早已有之。而“调”这种以手工业品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与东周时代的“布缕之征”属于同一类。“调”的名称,较早曾见于东汉明帝的诏令之中,到了东汉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征收了户调。当时调的负担是每户绢2匹,绵2斤。至于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开端,至唐始改为实物征课,以直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公元619年3月6日初定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缴纳“租”栗二石,“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必需服徭役二十日,有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谣役则可以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若国家有事须增加服役者,凡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则租调俱免;每年的额外加役,连同正役,不准超过50天。租庸调法还规定出依照灾情轻重,减收或免收租庸调的具体办法。公元624年又作了详细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免交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就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对于这种建立在均田法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税制,是以“人丁为本”征收的,唐德宗的内相陆贽曾把它概托为三句话,即“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北魏、北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