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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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进展

姚耀军

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内容提要:关于农村金融抑制的类型、农村金融体系是合作制还是商业化导向,目前理论界存在大量的争议;非正规金融的兴起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所发生的一个重要事件,已有的文献从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非正规金融中利率的形成机制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正陆续展开,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样也在很多方面引起争议。

关键字:农村金融/进展

作者简介:姚耀军,男,1976年生,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杭州310029)

农业、农民、农村问题即所谓的“三农”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中国的社会与经济稳定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2004年初,《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正式公布,这是时隔18年后中央再次把农业和农村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充分体现了解决“三农”问题的紧迫性。解决资源配置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陈锡文,2004),农村金融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无疑将成为(甚至已成为)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目前,在对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研究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文献,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相关文献加以梳理,以期为中国农村金融进一步的改革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一、农村金融抑制:供给型还是需求型?

金融抑制(Shaw,1973;Mckinnon,1973)是在分析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状况时被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从理论上看,农村金融抑制既可能是供给型的,即正规金融部门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也可能是需求型的,即农户对金融服务需求不足。①那么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状况到底属于那一类呢?

观点一:我国农村金融抑制属于供给型金融抑制,导致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是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户贷款的资金有限(叶兴庆,1998;乔海曙,2001)。谢平(2001)认为,即便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农村居民缺乏畅通的对外沟通渠道,对现代金融服务缺乏感性认识,也不能就此认为需求不足。比如对高寒草原地区的畜牧业而言,自然灾害保险的潜在需求必然存在。另一方面,某些金融服务只有在提供的过程中才能让居民和企业发现其方便快捷的好处,才能激活潜在需求。按照谢平的观点,“供给会自行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在农村金融中会发挥作用。

观点二: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供给型与需求性共存(房德东、王坚等,2004)。高帆(2002)认为,我国农村当前所面临的一个特征性事实是,在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同时农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需求却相对有限,故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也有需求型金融抑制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农业较高的自然风险、农产品较明显的市场风险、土地制度的制约、较低的农村市场化程度、不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抑制了农户的生产性借贷资金需求,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正规金融组织具有挤出效应,这些都使得农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需求相对有限。

曹立群(2000)认为,一方面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户贷款的资金有限,另一方面农户也存在融资需求约束:(1)在改革初期,一些农用生产资料不仅缺少,而且流通渠道单一,市场环境恶劣,农民即使有钱也难买到合适的投入品;(2)近几年由于农产品市场低迷,农民不愿借钱做不盈利甚至赔本的经营;(3)在非农生产领域,需求约束体现在自身技能上;(4)在生活消费领域,由于农村没有开展消费信贷,农民迫不得已会借高利贷。

观点三: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供给型金融抑制,需求型金融抑制是从属现象。

马晓河、蓝海涛(2003)认为,农户的融资需求不足,一方面是自然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是农村商品化程度低,农户自给自足消费高,货币化程度低,降低了农户对资金的交易性需求;另一方面是人为需求不足,这是产生需求性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它是政策压抑的结果,其根源在于制度供给短缺,例如由于消费信贷服务严重滞后,导致农民将消费信贷需求转向了非正规金融部门,从而减少了对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需求。何志雄(2003)认为,供给型金融抑制起着主导作用,其他形式的金融抑制处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首先,按照经济发展一般规律,先满足量的要求,然后才有质的提高。因此,只有在缓解供给型金融抑制的基础上,才会考虑需求的增加与需求的多样性问题;其次,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金融“供给领先”(Supply-Leading)模式已为许多国家,特别为东亚国家的发展所证实;第三,供给型金融抑制有时也会以需求型等金融抑制的形式出现。对一些欠发达农村地区,表面上看是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其实质是金融供给类型不对,政策性金融乏力,合作金融不发达,从根子上讲是金融供给的总量不足。

总结上述各种观点,可以认为:(1)农村金融抑制主要是供给型的,但也存在需求型的金融抑制。农村金融抑制主要是供给型的,这表明农村金融问题得到解决其突破口是对现存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需求型金融抑制的存在,又表明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金融领域之外的一些改革,如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产业化结构调整、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对农村金融抑制状况的解除都是必要的;(2)农村金融需求是复杂的,②供给型金融抑制的解除要求农村金融体系以需求为导向。另外,光靠强调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正规金融机构是不可能满足农户多样化、复杂化的信贷需求的。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同时,使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浮出水面”(唐仁健,2003)。

二、农村金融体系:合作制与商业化之争

关于农村金融体系应以合作制为主导还是商业化取向的争论,③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以合作制为主导;第二种观点是商业化取向,甚至放弃合作制;第三种观点是折中的,认为商业化和合作金融应共同发展。

第一种观点认为,面向农户、集体农业等非法人实体的信用业务,应是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的天然职责。合作金融应有政策金融作财力依恃,然而,目前我国农村政策金融主要着眼于国家农副产品收购这种垄断性商业行为,并没有脱出“工占农利”阶段统制金融的窠臼,故合作金融没有得到政策金融在财力上的支持,这导致我国农村真正的合作金融没有出现,故可以认为,不是合作制本身有问题,而是我国农村政策金融出现了问题(程漱兰,1997)。④中国农村是典型的小农经济,从世界范围看,只要是小农经济国家,都没有仅仅使用商业金融来为小农提供信用服务的成功先例。甚至所谓小额信贷,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高利贷,因为其利息率大大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这还没有计算小额信贷的组织成本,如果把组织成本算进去,也许基本上不能把它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来看待。总而言之,正规的商业化金融不能提供高度分散小农经济化条件下的信用服务,根本不可能在传统农村做商业化银行改革(温铁军,2004)。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合作金融组织有历史过渡性质,现在的农村信用社应索性鼓励它走商业银行的路,不用谈什么为农业服务。如果为农业服务,也要商业化,不要讲什么兼顾赢利和农业服务(党国英,2004)。

⑤解决农村融资的渠道只能是发展农村合作制金融机构或者开展具有相当政策

性含义的农户小额信贷这种说法没有区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现代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是事实,但并非全球如此。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机制作用有限,银行的服务是十分不充分的。但是在发达国家,农民获得金融业很好的服务。中国既然要想成为发达国家,显然农村金融体系商业化是题中之义(文贯中,2004)。

折中的观点认为,合作金融一般只能在小范围可以很好运作,但扩展到大范围时,合作金融所依据的信任机制和互助机制等不容易正常发挥作用,不能代替商业金融,故二者应该并重(冯兴元,2004)。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未来方向,应当是商业化和合作金融共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把农村金融今后的发展方向定位在单纯的合作化或者是商业化,都会脱离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无论从国内还是从国外,从发展中国家还是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看,商业化金融和合作化金融并存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共同特征。这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在不同阶段、不同人口群体,不同产业之间差异形成的金融需求不一致造成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2002)。综合起来看,如果我们真正建立了“政策性—合作—商业性”农村金融体系,可以设想,农户通过政策扶植可以全面脱贫并维持简单再生产,在合作金融支持下可以实现初步致富并实现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高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甚至带动本乡镇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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