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城市类型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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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城市类型学与非西方社会的城市发展——读《韦伯作品集Ⅵ: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
浙江大学 社会学系
于振勇
摘 要:韦伯被视为“现代化的幽灵”,这是对韦伯丰富而深刻的多元社会发展思想的误读。至少就韦伯在《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一文来看,韦伯本人并没有设计出一条关于城市社会发展到现代化状态的道路。韦伯在这篇文章中所探讨的实际上是欧洲城市理性化性格的形成过程。并且,从该文来看,韦伯认为,即使是欧洲城市的发展也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从韦伯的城市类型学来看待非西方社会的城市发展并回顾以往关于非西方社会城市化发展的各种观点或许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本文在阐述了韦伯在城市类型学一文中关于欧洲城市发展以及城市社会比较研究的一些观点,并结合文章简要分析了韦伯思想对非西方社会发展研究的价值。
关键词: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类型学;非西方社会发展
《韦伯作品集Ⅵ: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原为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第2卷第9章“支配社会学”的第7节。原标题为“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文中的“非正当性支配”是相对于正当性支配,即国王、封建贵族的通过强制的、直接地支配而言的,指的是工商业者、城市市民对于城市社会事务的支配管理,在本节文字中主要体现为城市的自主性和城市共同体的产生和发展。
首先要清楚的是韦伯在《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
学》一书中探讨的问题是什么,通观这一节文字,韦伯一直在描述西方中世纪(即文中提到的“中古时代”)与古代(指中世纪以前的西方社会历史时期)的城市社会特征并将两个时期以及西方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城市社会进行比较说明,从而阐述了历史上的西方城市是呈现出什么样的特征的,西方城市的这些特征又是如何一步步地发展到他所在的那个时代的状态的。综合分析韦伯的这一节文字,可以看到,韦伯在本节文章中所探讨的问题实际上是欧洲城市社会的理性化性格的形成过程。这种城市的理性化性格就是欧洲城市的理性化特征,表现在城市社会的经济活动、政治制度和信仰体系各个方面上。
在本节文章中,韦伯从城市的本质开始分析,然后对城市类型进行划分并做了一系列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既有对欧洲上古和中古时期城市社会的纵向比较,也有对世界各地的城市与欧洲城市社会的横向比较。韦伯的比较研究围绕的一个问题就是欧洲城市何以会发展成为现代状态的,即欧洲城市的理性化性格的形成过程。
韦伯讨论城市问题的思路是:先指出本文所讨论的城市是什么,即城市的本质。他首先从经济特征入手,指出城市就其经济本质而言是一个经济聚落。城市由人们聚集而成,但城市不是一般的聚落,城市与一般聚落的显著差异在于,城市聚落的形成建立在经济活动之上,它以市场交换为主形成一个社会互动体系。然后韦伯讨论了城市的类型,比较了欧洲古代与中世纪的城市发
展历程,探讨了两个历史时期城市社会发展的关联性。在比较研究中,韦伯主要是从经济因素和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分析欧洲城市从古代发展到中世纪的历史和展开世界各地的城市社会发展的比较研究。
一、经济因素与城市:从经济因素对城市发展的分析
(一)城市的经济本质及其一般起源——市场聚落
韦伯首先从经济角度来分析城市的本质,认为“城市就是一个其居民主要是依赖工业及商业——而非农业——为生的聚落。”为了与经营某种单一工业的氏族团体所构成的聚落——“工艺乡”相区分,韦伯指出,城市的工业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多样性”。多样性的产生是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在欧洲城市的发展中,有两种途径可以促进城市工业发展的多样性产生,一是宫廷的出现,宫廷王室会产生多样性的需求并且会积极促进各种工业为其进行消费品的生产。二是市场的出现,市场是交换的时空结构,市场交换得以进行的条件之一就是多样性。所以,欧洲社会的情形便是,形成了一个以庄园领主(特别是君侯)的宫廷为中心的工业生产专业化和货物交换的聚落。韦伯认为许多城市都起源于这样的聚落,因此它是城市的一般起源。韦伯同时还指出,市场聚落并不是城市的统一的和唯一的起源。因为除此之外,城市还可以因为其他因素而产生,这些因素包括行商的聚集、封建领主出于消费需要而吸引手工业者和商人聚集起来从事交易活
动,还有开辟新的城市以及大量的移民活动等。所以,就城市的起源来看,韦伯认为城市的起源具有多样性,单单经济聚集固然可以形成城市,却不是城市起源的唯一因素。所以,就经济层面来看,城市是一个“市场聚落”,市场是城市的经济中心。在欧洲城市发展的历史上,市场的存在与庄园领主或君侯的认可及允诺予以保护有关。这是一个重要特征,在西方中世纪社会中,庄园领主或君侯会成为市场存在的依靠力量而非城市市场发展的阻碍因素。韦伯认为,有两个原因会促使封建领主保护城市市场的发展,一是他们可以收取各种费用,二是地租收益。
韦伯他认为,城市的出现与君侯、封建庄园领主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他还表明,这种相关不是一方决定另一方的关系。因为,“城市并非一定要附着于君侯的宫廷,或由他颁发一份特许状才能兴起;反之,它也可以由一些团体来建立,这些团体或许是入侵者、航海武士、商人或有兴趣扮演中介人角色的原住民。”
从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来看,在欧洲社会,庄园领主或君侯家计是城市的经济支柱。庄园领主或君侯家计的需求有两种满足方式,一是自然经济的方式,即通过收取地租(一般以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为主要方式)获得满足。二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获得满足。后一种方式的发展是城市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城市的另一特质是常规性的财货交易状况存在,实际上就是
市场的存在。城市一定具有市场,市场的存在是构成城市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一些称之为“村落”的地区也存在由于行商聚集在一定的时间里交易构成的市集或市场,譬如目前农村就存在定期开业的贸易市场。
(二)作为经济统制团体的城市
韦伯认为,城市是个经济统制团体,从他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里的经济统制是个广泛的概念并非仅限于纯粹的经济概念,而是包括民间的各种因为经济需要而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他给经济统制团体所下的定义是:
团体的规范节制着所有参与者的经济行为,然其组织并未经由直接介入、具体指示(或禁止)而持续性地指导经济活动。这类团体包括了所有的政治团体、许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许多团体,例如为了经济规范而特别组成的渔民或农民合作社。(P11注18)
这些经济统制团体具有如下特征:它有一套规范,这些规范对参与到该团体中的人具有约束作用,同时这种约束作用的发生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潜移默化的途径内化到团体成员的行动中,这便构成一种非正当性的支配。(与传统的通过强制、直接的支配相对而言)
同时尽管城市个经济统制团体,经济统制却不是城市所特有的事物。韦伯指出,这种经济统制还不能作为区分城市与村落的标志,原因在于它也存在于村落之中,“因为在村落,我们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