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的垄断行为及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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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的垄断行为及反垄断

作者:张晗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9期

摘要:我国银行业现状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的在中国商业银行业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有行为涉嫌垄断。本文首先介绍了银行业的现状及垄断行为的表现,其次是垄断行为的危害继而引出反垄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银行业;垄断;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引言

据相关资料显示,四大国有银行(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在国内商业银行的份额中的所有者权益为72.5%、市场占有率为73.44%、税前利润为75.32%,各项指标均远远超过我国《反垄断法》判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支配地位50%的标准。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且该相关市场并未形成充分的竞争;另外,我国的银行市场准入并没有完全放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牢牢控制金融服务市场。

二、银行业的垄断表现

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的中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商业银行业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有如下行为涉嫌垄断:

(一)协同收费价格

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往往是四大行带头推出收费项目,其它银行跟风而上。比如,2009年6月,工行、农行、交行、建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均不约而同地上调了异地存取款、汇款、资信证明等20余项个人业务收费价格。导致消费者丧失选择权,商业银行因此可以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是各种不公平的收费。ATM跨行查询费、账户服务费、银行卡年费、异地存取款费、短信提醒费,零钞清点费等,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增加了10倍。

2.是拒绝交易行为。如最近发生的“银行停办存折”事件,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限制”存折业务,是想通过大力推卡,增加收入,最主要的就是银行卡手续费和年费。

3.是搭售行为。搭售最多的是理财产品,即便是卖理财品的过程中,各种收费行为也暗存,而几大国有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王”,其收费占比也远高于中小银行。

4.是差别待遇。银行业存在“二八定律”,即80%的收益是由20%的客户创造的,剩下20%的收益是由剩下80%的储户创造的,这是商业银行藐视、舍弃小额储户的根本原因。因此,商业银行对于重点客户、大客户开出各种优惠政策和服务,比如,不同的银行会通过不同的优惠条件揽蓄,给银行大客户、重点客户等VIP服务;但对于众多的小储户,不仅原来的免费服务取消,还增加各种收费服务的项目。

三、商业银行垄断的危害具体有下列表现:

(一)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是其首当其冲的表现

商业银行的垄断最直接的受害者应当是金融消费者,目前,在商业银行当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很多是在消费者被收费之后才知道,这显然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比如:借记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如最近发生的“银行停办存折”事件等等,所有这些,除了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和精神上的不悦之外,最终会加大消费者的消费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对金融资源合理配置产生消极影响是其第二方面的表现

近些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有统计数据显示,虽然非国有部门对中国GDP的贡献超过70%,但是它在过去十几年里获得的银行正式贷款却不到2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调研也证实,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对象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大项目,对中小企业,通常都是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上不会提供长期贷款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三)是金融短缺

以中美两国金融的数据为例,目前,中国的GDP是美国的40%,而看看银行的数字,在美国,以银行命名的机构有8500多家,而中国称之为银行的机构只有300多家,美国是中国的近30倍。再看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则更是“奇缺”,中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村镇银行到现在不到10余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更是面临很多制度的障碍。这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

四、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一)降低银行的准入门槛,增加银行体系的内部竞争

对于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分析,会发现银行的高利润关键并不在于缺乏竞争,而在于政府主导的信贷总量和利率管制,因此,增加市场参与者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由于金融体系的特殊

性,为了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银行体系的准入门槛不可能降得太低。因此,允许更多的进入者,只会给这些新银行分享政策红利的机会,但不能真正改变银行业的市场结构。

(二)债券市场亟待完善和发展

2011年,公司债存量仅为贷款的7%,而在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分别是17%和71%。对于中国政府而言,首要任务是整合目前分割的债券市场,改变央行、证监会、发改委多头管理的局面。其他的措施包括放宽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进一步发展高收益债和可转债市场,构建更加准确完备的收益率曲线等。

(三)加强法律监管

我国的真实状况是对商业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备。相关部门应当尽快修订《办法》,对政府指导价的范围适度放宽,对市场调节价的范围适度缩小,设置必要的听证和告知程序及配套的处罚办法;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从我国《反垄断法》的角度开展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反垄断调查,采取强有力的处罚措施,这样才能从法律层面上有效遏制商业银行的垄断行为。

(四)设置听证会制度及告知程序

杜绝银行收费不当现象的核心在于取消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应该通过听证等方式,让银行收费的理由摆在阳光下,以此减少银行的乱收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2]李景明,薛梅.中国银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J].银行业科技管理,2010,4.

[3]田宜水,赵立欣,孟海波,等.中国银行业经济评价[J].全国商业银行业学术研讨论文集,2011(4).

[4]中国银行业年鉴编辑委员会,编.2011年中国银行业年鉴.

作者简介:张晗(1989-),女,内蒙古乌兰察布人,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政策与产业经济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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