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样品采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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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 品或混合后采样。
3.6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 同一批号取样件数, 250g 以上的包装理化不得少于 6 个,250g 以下 的包装理化不得少于 10 个。
3.7 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4 样品的采集
在食品检验中,所采集的样品必须有代表性。食品中因其加工 批号、原料情况(来源、种类、地区、季节等) 、加工方法、运输、 保藏条件、销售中的各个环节(例如有无防蝇、防污染、防蟑螂及 防鼠等设备)及销售人员的责任心和卫生认识水平等均可影响食品 卫生质量,因此必须考虑周密。
4.1 样品种类 样品种类可分为大样、中样、小样三种。大样系指一整批,中 样是从样品各部分取得了混合样品,小样系指做分析用的检样。定 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均采样 250g。 4.2 采样方法 4.2.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2.2 根据样品种类,袋装、瓶装和罐装食品,应采完整的 未开封的样品。如果样品很大,则需用无菌采样器取样;固体粉末 样品,应边取边混合;液体样品通过振摇混匀;冷冻食品应保持冷 冻状态(可放在冰内、冰箱的冰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 ,非冷冻食
为一批;以 上者以工
食用冰块:每件样品取 250g。
作台为一
批。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原装一瓶(不少于
250mL);
瓶(桶)装饮用水:原装一瓶(
茶饮料、碳酸饮料、低温复原果汁、含乳饮
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果
饮料
蔬汁饮料:原装一瓶((不少于 250mL);
固体饮料:原装一瓶和(或)袋(不少于 250
熟肉干制品: 肉松、油酥肉松、 肉粉松、
肉干、肉脯、肉糜脯、其他熟肉
干制品等,取 250g。
鲜乳: 250mL;
干酪: 250g;
消毒、灭菌乳: 250mL; 乳及乳制 乳粉: 250g;
品 稀奶油、奶油: 250g; 酸奶: 250g(mL);
每批样品按千分之一 采样,不足千件 者抽 250g。
全脂炼乳: 250g;
样品。
皮蛋、糟蛋、咸蛋等:每件各采样 250g。
鱼、大贝甲类:每个为一件:鱼丸、虾丸;
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鱼干、鱿鱼干;
腌醉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即食藻类食
品,每件样品均取 250g。
疾病预防控制公司
文件编号 :PCXCDC/YP-05
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作业指导书 第 4 页 共 6 页
乳清粉:取 250g。
一日或一班生产为一
批,检验沙门氏
菌按 5%抽样,每
批不 少于 三个
巴氏杀菌冰全蛋、冰蛋黄、冰蛋白:每
检样;
件各采样 250g;
测定菌落总数和大肠
蛋 品 巴氏杀菌全蛋粉、蛋黄粉、蛋白片:每
菌群:每批按装
件各采样 250g。
听过程前、中、
后流 动取 样三
次,每次 100g,
每批 合为 一个
g);
可可粉固体饮料:原装一瓶和(或)袋
茶叶:罐装取一瓶(不少于 250g),散装取
250g。
酱油:原装一瓶(不少于 250mL);
酱:原装一瓶(不少于 250mL);
调味品 食醋:原装一瓶(不少于 250mL);
袋装调味料:原装一瓶(不少于 250g);
水产调味品:鱼露、蚝油、虾油、虾酱、蟹
酱( 蟹 糊) 等原 装 一 瓶 ( 不少 于 250g/mL)。
品需在 0℃~ 5℃中保存。
4.3 采样数量
根据不同种类,采样数量有所不同,见表 1。
各种样品采样数量
检样种类
采样数量
备注
生肉:取屠宰后两腿内侧肌或背最长肌
250g;
脏器:根据检验目的而定;
肉及肉制 品
禽肉:每份样品一只;
要在容器的不同部位
熟肉制品:熟禽、肴肉、烧烤肉、肉灌
采取。
肠、酱卤肉、熏煮火腿。取 250g;
食品样品采样规程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食品样品的采样。 2 采样器具
灭菌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吸管、广口瓶、剪子、 开罐器等。 3 样品的采集要求
3.1 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 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 。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 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 查或仲裁, 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 0.5Kg 或 500ml,但要根椐客户 委托协议书中具体要求和该样品检测项目确定样品的具体采集数 量。原则上, 样品采集送检后,由检验科据样品检测项目和客户委 托协议书中具体要求对理化项目部分样品自行分检(份) 。其细菌学 部分参照是否作留样处理的原则确定是否分检(份) 。
3.2 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或聚乙烯制品。 3.3 液体、半流体食品饮料,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 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 干净的容器中。 3.4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 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份 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 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罐头
罐组成一个样批组,每批每个品种取 样基数不得少于三罐。 2.按生产班(批)次抽样; (1)取样数为 1/6 000 ,尾数超过 2 000 者增取一罐,每班(批)每个品种不 得少于三罐。 (2)某些产品班产量较大,则以 30 000 罐 为基数 , 其取样数按 1/6 000 ;超过 30
产品如按锅分堆 放,在遇到 由于杀菌 操作不当 引起问题 时,也可以 按锅处理。
000 罐以上的按 1/20 000;尾数超过 4
000 罐者增取一罐;
(3)个别产品量过小,同品种同规格可合
格可合并班次为一批取样,但并班总
数不超过 5 000 罐,每个批次样数不
得少于三罐。
班产量 20 万支以
冰棍、雪糕:每批不得少于三件,每件不得
下者,一班
冷冻饮品
少于三次; 冰淇淋:原装四杯为一件,散装 250g;
主题:食品样品采样规范
第 1 版 第 0 次修改 颁布日期: 2008年 10 月 26 日
表 1 各种样品采样数量
检样种类
采样数量
备注
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
1.按杀菌锅抽样:
(1)低酸性食品罐头杀菌冷却后抽样两罐,
3kg 以上大罐每锅抽样一罐;
(2)酸性食品罐头每锅抽一罐,一般一个
班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各锅的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