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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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谢温均

【摘要】现在社会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越来越多,受害配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此,我认为应当将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范畴。以下,就从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原因、危害现状;第三者的界定;道德与法制的关系;配偶权的性质;第三者侵害家庭关系构成要件;外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现状;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来阐述。

【关键字】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法律责任

一、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关系引发的伤害、情杀案件屡见不鲜,极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家破人亡的惨剧。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事件众多,危害很大,是导致离婚和犯罪的重要因素。

危害现状:

1、对受害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害。首先,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

家庭关系,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受害配偶。受害配偶要承担巨大的

精神折磨和外界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受害配偶的正常生活、工作。

其次,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第三人侵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秩序的安宁,甚至导致离婚。这时,会对未成年子女幼小心灵产生阴影,扭曲了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对第三者乃至社会产生愤恨报复的心理。再次,对婚姻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父母,兄弟姊妹也是受害人。尤其是年老的父母,需要子女的扶持,婚姻家庭的破裂会导致生活更加窘迫。

2、对一夫一妻家庭制度造成了破坏。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基本的

婚姻制度。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之间相互信赖、忠诚的稳定关系,使得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到严重的破坏。

3、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

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现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严重泛滥,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而社会的稳定存在安全隐患。其次,第三者插足家庭关系引发的伤害、情杀案件增多。单亲子女缺乏家庭的温暖,增加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潜在危险。

第三者产生的主要原因:

1、西方个人解放和自由主义思想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拜金思想不断瓦解着中国传统思想道德的桎梏,追求自己

欲望的最大满足。抛弃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追求刺激和感情乃至肉体的满足,于是,婚外恋的现象越来越多。

2、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道德观念的改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经济上富裕了,想要弥补感情上的空虚。也有些人为了更快捷的获得金钱和财富,甘愿当第三者被人包养。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人们在婚外恋上互相攀比,认为没有小三就没有能力。

3、法律对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缺失。在我国,第三者侵害家庭没有法律的规制,主要依靠舆论和党纪的约束,缺乏惩罚性措施。

4、浮躁的社会风气,一切向钱看,这个社会上大多数人是被金钱左右的。自己已有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迫于家人和朋友的压力和一个自己不爱的人结婚。

二、侵害婚姻家庭第三人的界定:

学术界对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第三人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只要是婚外恋的,就构成第三者;第二种观点是,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甚至破裂的行为人;第三者观点是,第三人指基于过错与有配偶的一方发生两性关系,造成有配偶一方婚姻出现裂痕甚至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本文认同第三种观点,第三人必须要有主观过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则第三人不构成第三者。其次,第三人必须与有配偶者发生了两性关系,如果只是精神上的恋爱,有配偶者的配偶仍然有挽回的余地,危害较小,此时第三人不构成第三者。

三、法理依据

道德与法制的关系

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应该由道德来调整还是应该有法律的介入?我认为,现在道德已经制约不住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了,这时需要法律的干涉。

首先,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道德规范的调整,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没有强制力。而法律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社会秩序的约束力要大大强于道德规范。道德既约束人的行为而且约束人的思想,而法律只约束人的行为,是为保障必要的社会秩序对人的互相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其次,道德、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社会生活是发展变化的,社会的道德观也是变化的。从法律的发展史可以看出,法律是国家出现以后适应社会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新法的产生也是因为出现了新的社会现象,为适应其需要而不断更新制定的。

现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越来越多,道德对第三者的约束力越来越弱,应该由法律来规制第三者,从而保护受害人和维持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良性发展。

四、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是对配偶权的侵犯:

在英美法系国家,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有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对于配偶权所包含的内容,罗列也不尽相同,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财产权、同居义务、贞操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自由权、日常家务代理权、相互扶养帮助等权利义务。

关于配偶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偶权是相对权,其理由是:配偶权是一种仅限于夫妻两人之间的相对权,有特定的相对人,承担义务的不是所有不特定的人而是合法婚姻中的配偶,不具有对世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其认为配偶权虽然权利义务主体为夫妻,但其性质并非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它表明该配偶之为夫妻,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与其成为配偶。

第三种观点认为,配偶权既是相对权也是绝对权,具有双重属性。配偶权中的同居权等具有相对的性质。与此同时,配偶之外的第三人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否则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本文认同第三种观点,配偶权既是相对全也是绝对权。在婚姻关系内部,夫妻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显然配偶权是相对权。在夫妻关系外部是社会关系中。

配偶权是绝对权,夫妻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配偶权。从中国结婚置办婚姻酒席、邀请亲朋好友见证婚姻,可以看出,婚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昭示其夫妻关系,告知第三人不得侵犯婚姻的一种形式。如果配偶权只是相对权,那么就没有必要对外宣扬了。配偶权的行使是需要第三人的配合,即婚姻关系之外的任意第三人不得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第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只要实际的权利受到了第三人的侵害,并且严重到一种程度,法律应该予以保护,排除妨碍。

五、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构成要件

1、第三人行为是侵权行为

首先,第三人行为侵害了受害配偶的配偶权。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虽然没有配偶权,但配偶权的实质是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主要是侵害夫妻的忠实和贞操权利义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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