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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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摘要
洛克的《政府论》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阐述政府理论的著作,书中论述的政府理念与原则仍然是现代许多国家民主政府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

他从人们所处的原初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并由此得出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结论。

关键词:有限政府个人权利分权
人们一直不断地追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政府模式,曾
经把幸福的希望寄托于圣主名君、寄托在人性善上,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

因此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

因而,必须建构一种以保证基本人权为前提的政治权力运作框架,以预防可能的恶。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就着重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

他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政府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即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

本文从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政府权力目的和权力的运行三方面来阐述洛克的有限政府论,进而给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一、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
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要素第一次被提炼为一套一致的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辉格党人执政期间,其最重要的代表就是洛克的《政府论》。

尽管与其同时代及稍后时代的思想家一样,都把自由作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强调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反映在宪政思想中,就是更重视采用何种现实的、可操作的宪政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中。

一方面,洛克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更具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洛克宪政学说的现实主义色彩极浓,以至于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

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不过,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与霍布斯不同。

他断定自然状态并非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应当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有秩序而不是放任的状态。

同时,这种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不可避免:虽然有自然法,但是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没有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没有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其得以执行。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要有明确的公共权力与法律才能保障自由。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而且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又派生了人们的反抗权和同意权,这些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

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或国家的转型过程中权利的留存与否是洛
克社会契约论最具特色之处洛克认为人们放弃的只是部分权利,有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

既然政府的起源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不便,那就不得侵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天真乐趣的自由”。

人是天生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要使任何人服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须由契约表现。

因此,政府的起源只能是契约,而不可能是武力征服洛克认为,按照社会契约方式建立政治社会的原则应该是:第一,每个缔约者都不是放弃全部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分自然权利;第二,每个缔约者把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个人;第三,政治社会的行动应当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第四,政治社会依靠社会集体的力量,仍然保护缔约者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认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最大区别在于缔约者让渡权利的部分性与政府权力的
有限性,因为缔约者保留了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因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洛克认为,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都不是最本源的权力,因为它们都源于基本人权,所以它们受制于基本人权。

二、政府权力的目的是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的保障
洛克政治思想的核心和归宿是财产权。

也就是说财产权是洛克思想的核心。

在此,洛克首先对政治权力进行了界定,即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他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限度是由于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

即是说由于个人权利的不可剥夺性,国家权力具有一定的限制。

接着他指出,最重要的个人权利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所有权利的核心,而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的国家必须把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作为自己的天职。

但他是怎样得出这些结论的呢?
第一,他用劳动价值理论为财产权作了深入的辩护,洛克把个人的财产权利推崇到神圣以致可侵犯的地位,把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主张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应该归人类所共有,但必须得借助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才能为人类所用。

而这种有效的途径只能是劳动。

财产权不仅是属于人的权利,而且是其他个人权利的基础。

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是为保障财产权而设置的。

人们只有拥有了财产权才是拥有了最基本的自由。

由此,洛克得出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财产。

如果人们的财产被侵犯就等于说是人们的自由和生命被侵犯,那么被侵犯的人们将与侵犯者处于战争状态,并有权将其杀害。

他还着重强调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除去
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二,洛克主张只有取得人民的同意才能征课赋税,即征课赋税的前提是基础是人们的同意。

税收是任何政府得以保存的基础,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但是,政府的赋税权力决不是以政府对财产权的某种占有为基础的,而应该成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自愿付费的公共权力。

第三,洛克主张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人民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织和建立立法机关。

人们就是为了保护各自的财产权才决定成立政府,也就是说政府的成立是基于财产权的保护。

政府一旦侵犯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时候,政府就没必要存在了。

可见,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这一理论从根本上形成了政府权力扩展的边界或底线,或者说对政府权力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控制在为公众的福利服务的范围之内,只要一超出这个范围,人民就有权罢免旧政府建立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即有限政府。

三、政府权力的运行:法治和分权
历史表明国家权力既可以保护个人权利也可以侵害个人权利。

这是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基于此,历史上人们陆续提出一些制度安排,洛克任《政府论》中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规定立法权的源泉和范围。

他认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是国家的三种权力,其中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立法
权,这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代表民意,因此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专断的和独裁的。

此外洛克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管他是不是彻底的人民主权论者。

洛克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分立虽然执行权和对外权存在着对内事务和对外事务的区别但是这两种权力几
乎总是连在一起的,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这种分权实际上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在这三种权力中,洛克将立法权放在最高的地位,因为这是与人们最初的合意紧密相连的。

当然,立法权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它的行使必须是以人民委托的目的即社会的公共福利为主旨,必须依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来进行统治。

非经本人同意,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机关不得夺取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部分财产。

立法权作为一种委托权力,是不能转让的。

这就引出了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政府形成的合法性和运行的合法性。

对于形成的合法性,人们将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平等和执行权交给社会,这只是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绝对不容许社会的权力或由他们设立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政府只是为了实现人们更大福利的保障性
工具,因而一旦这个工具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也就没有存在的需要。

另外,运行的合法性是指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
者都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政府的权力不能超过那些加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所拥有的和交给社会的权力,非经本人同意,政府不能夺走任何人的任何一部分财产、自由。

由此可见,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有限政府”理论的基本框架。

在洛克的思想中,给予了个人、社会及其政府以各自不同的权利和活动空间,它们之间相互不可侵犯、相互不可替代、取代,而政府不可越权是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

也就是说,要想处理好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的是政府权力有限,并且越权。

这就表明迫切需要一个有限政府。

政府权力来自于个人权利的让予,所以其权力应该是有限的。

无限政府是在还未确立个人独立、个人自由等权利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体现为一种专制制度;有限政府是在确立个人独立和自由权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表现为一种民主制度。

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根本的区别在权力结构上。

很显然,有限政府是洛克政治权力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

有限政府利用其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机制来进行在政治安排,按照法治原则,达到政府权力的自我约束,以防政府内部的过度集权和专断。

有限政府只是为了社会成员服务而存在,而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是政府的基本目标;政府的活动范围被严格的限制,保障社会成员的自我发展;经过社会成员同意或选择法
律和制度,并以实现个人权利和创造社会的公众福利最大化为目的。

四、结语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分权理论为我们构建了“有限政府”核心价值。

但是这种有限政府并非是一个软弱的政府即使受到限制,政府依然是政府,将政府的权力集中于实现少数的目的,诸如生命、财产、安全、自由等等,是使得政府更加有权力,而不是减少权力。

总之,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石,人类社会创立了全民公决制或代议制选举政府的制度,使政府在其社会具有合法性,履行公民通过社会契约赋予政府的职能,既在理论上开创了政府形成论的新篇章,也在实践上开创了一个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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