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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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局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民政形象,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由政工股负责,乡镇民政协理员由乡镇和民政局双重管理,纪检组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具体负责。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纪检和政工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工股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解聘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事,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纪检负责随时对公益岗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时发现工作不负责、应付、弄虚作假、无故缺岗的情况,予以批评或警告,对屡教不改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不服从工作调配的,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可以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条考勤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负责。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20分钟内未到视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缺勤一天。

(三)缺勤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缺勤。

第四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请假,三天上必须向政工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缺勤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请假,五天以上必须向政工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视为缺勤。

(三)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黄梅县民政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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