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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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是联邦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两年为一届。首届国会于1789年召开,如今是第111届国会。美国会享有以下职权:
美国国会立法权
国会通过立法,批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进行拨款,批准其赋税、贸易、征兵、财政等重要内外政策,批准政府及总统与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缔结的条约、协定,决定战争与和平。国会须经众、参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方能修改宪法,宪法修正案须经3/4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批准后予以实施。国会还有权提出、审议和通过大量无须总统签署的各类决议案国会依法监督联邦政府内政、外交和人事等方面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听证会,传唤联邦政府各部门官员出席作证、介绍情况或回答议员质询,提供国会所需报告;就行政、司法部门违法、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惩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而非国会选举产生,所以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由总统领导的政府虽受国会牵制但不受国会领导,也不对国会负责,政府只对总统负责,总统只对选民负责,国会对总统不具有倒阁权,因此国会的监督权相对于英国等议会制国家要小一些。
美国国会人事权
总统对大法官、法官、内阁成员等政府主要官员、驻外使节的任命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参议院相关委员会对总统的提名举行听证会,辩论,表决,通过后,提请参院全院大会表决,批准。每届总统大选后,如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人票数未过半,应由国会众参两院议员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如总统、副总统均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职能力,国会通过立法决定代总统,直至总统恢复履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如副总统职位空缺,由总统提名人选,经国会、众参两院以过半数表决票批准。
美国国会弹劾权:总统、副总统、高级行政官员、联邦法院法官,如被控犯有叛国罪、行贿受贿罪或其他重罪,国会可予以弹劾。
提出弹劾案的权力属于众议院。程序是由数名议员告发,然后组成委员会调查取证,若弹劾根据成立,委员会起草弹劾决议案并提交众议院大会审议,经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即可提出弹劾案。
参议院审判。审判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同。
审判一般文官时,以副总统(兼参议院院长)为主席;审判总统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以防止国会任意处置总统。审判时对弹劾案逐项逐条进行听证并表决,判决有罪或无罪。若无出席议员2/3以上的同意,不得作出有罪判决。
国会还可就上述官员犯有轻罪、渎职、行为不当等给予斥责和申饬等处分。
美国1789—1998年,遭众议院弹劾和参议院审判的共有16人,其中总统2人(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和1998年威廉·克林顿)、内阁部长(国防部长)1人、法官12人、参议员1人(弹劾参议员发生于1789年,当时美国还沿用英国的制度,把参议院也作为弹劾对象)。其中只有7人(全部是法官)被审判定罪并免去公职,其余9人则因对其指控不能成立而被宣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