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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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一、早期研究存在的问题
1.未能在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标准上取得共识。
2.将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将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1.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基本集中于经济公平、社会效益、适度干预、
有效竞争这几项原则。
2.对经济法体现出的其他精髓或理念的关注却并不多见,比如经济民主等
内容。
3.经济安全、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必将纳入经济法的
基本体系中。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特征
1.概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
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2.特征
(1)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2)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导向性
(3)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
(4)反应一种法律精神或法律价值
第三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法的首要原则
1.概念: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合理和有效地流动和配备。
2.资源配置方式:以计划为主的配置方式、以市场为主的配置方式。
3.经济法保障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
(1)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宏观调控机制
(2)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
(3)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4)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
* 教育券
1. 教育券出现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功能?
(1)原因:外来人员涌入发达城市,然而基础教育资源不足,导致外来人员子女读书难。
(2)功能:同时满足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公平与效率的两大政策目标;提出了政府转变公共教育的治理模式,开辟了“教育民营”的新路径。
2. 我国是否有推广教育券制度的必要性?
个人认为没有,因为中国基础教育仍以公立学校为主,教育券可以作为一些教育资源紧张的地区的缓兵之计。
要真正解决问题,还得靠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促进各地区教育平衡发展。
* 《中小企业促进法》
1. 我国为什么要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
企业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贡献。
我国中小企业具有“56789”的特征: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2. 《中小企业促进法》具有怎样的立法功能?通过什么方式实现?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1.概念: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
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2.地位: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所以这是体现经济
法本质特征的原则。
3.标准: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即干预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4.目的:克服市场失灵
1. 在“兰州牛肉面限价案”中,兰州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干预不合法:兰州市政府限价的依据是兰州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通知》,然而该《通知》地位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而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系无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性文件。
2. 我国政府发布的限价令或限购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干预不合理:牛肉面不属于上述法规调整对象。
3. 如何完善我国政府发布相关限令的法律制度?
对政府而言,可以采取软手段调控,如与行业协会协商定价、公开信息、给予补贴等。
三、社会本位原则
法本位: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和价值追求,或者说是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1.国家本位,主要体现为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
2.个体本位,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本位思想;
3.社会本位,主要体现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等部门法
的本位思想。
e.g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公地悲剧;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加重赋税
1. 如何认识社会本位中的“社会”?
(1)“唯名论”:只有个人才是真实存在,社会是一群“同心人”的集合体,是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是空心而非实体。
(自然法学派)
(2)“唯实论”: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集合,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实体。
如同个人一样,社会也是一个有机整体。
(社会法学派)
2. 国家、社会、个体三者之间是怎样的联系?
国家,社会与个人,是三种剪不断的相互联系的整体。
但在处理三者之间关系的时候,就难免发生三者利益的冲突,也就必然涉及到把哪个放在本位的问题了。
3. 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个体本位三者间是怎样的关系?
由于利益出发的角度不同,立法者基于认可不同的本位主义来制定法律就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和法律效果。
国家本位,强调的是把国家这一个整体放在至高的地位上,从普遍意义上去要求人们服从大局,服从多数人利益,服从政治决策和团体意志。
在古代社会里,人们信奉的是国家本位,忽略人的个性和需求,已经被现代国家立法所淘汰。
社会本位,是以小团体利益为中心,注重群体自治,给社会中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基本单位以自治的权利和资格。
社会本位本身存在着自治性过强,容易出现错误引导的问题,需要建立良好的调节机制。
个人本位,就是坚持个人是万物的尺度,以个人利益标准判断人们行为的得失。
个人主义的本质是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利益,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是目的,其他只是手段。
(1)个人本位视角(自然法学派)
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社会是一群“同心人”的集合体,是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是空名而非实体。
相对于个人, “社会只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工具, 或只有工具性的价值。
”
(2)社会本位视角(社会法学派)
社会本位是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发展到极致的产物, 是对个人本位的颠覆和反动。
不过,社会本位并非完全否定个人本位,它承认个人相对于社会的独立地位,反对将个人当作唯一目的,社会仅仅作为手段的个人本位观。
它要求承认社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地位, 并将法律的重心适当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 从而使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趋向和谐。
由此可见, 社会本位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项原则和价值选择。
此外,社会本位与国家存在联系,但绝不等同于国家本位。
国家本位是一种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观念。
它不仅抹煞个人的独立性, 而且把社会也看作是国家的附属之物;它强调国家的目的性,将个人和社会均视为满足国家意志的手段和工具。
社会本位常常依赖于国家机制进行表达(法律化),但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常常保持一致,但有时候也存在冲突,如国家增加税收、实行量化宽松政策等,都是短期内对国家利益有利而有害于社会本身的政策。
4.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应如何实现?
(1)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主要由国家代表执行。
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物品属性, 使其虽对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人有益, 但个人一般却只想“免费搭乘”而疏于维护,甚至为私益而对之予以损害。
为此,必须对这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惩罚。
国家作为拥有合法暴力的组织, 代表社会维护整体利益既有力又有效。
可见,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在社会整体利益或意志的表达及维护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等优点。
(2)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律化,即是运用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手段将社会本位理念转化为社会规范, 从而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的过程。
因为国家执行的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缺乏激励和制度漏洞的缺陷,需要通过法律化的方式制约权力。
(社会本位的法律化实际就是国家立法机关运用法律工具将社会本位制度化的过程。
)
四、经济民主原则
1.概念:经济民主化是指民主自由政治领域跨入经济领域,或者说经济领
域引入政治领域的民主机制,其基本含义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2.表现形式:形式上,看公众参与的广度;实质上,看公众参与的深度。
3.意义:促进经济增长
(1)必要性:内在原因:民主内含有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
(2)重要性:外在原因: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劳资合作、分享经济(不等于共享经济,分享经济系工资经济的对称,指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e.g员工持股计划)
1. 经济法上的经济民主和民商法上的经济民主有怎样的区别?
(1)民商法中的经济民主是单层次(主要是市场层次)的民主,是追求个体自由的民主,是代内范围的民主,是保护型民主;
(2)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是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中的民主,是追求总体自由的民主,是代际范围内的民主,是可治理型民主。
2. 市场层面、政府层面、社会中间层面的经济民主分别如何实现?
(1)市场层面经济民主的实现方式:市场参与主体民主(经营者、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劳资结合。
(2)政府层面经济民主的实现方式:处理好政府干预的边界问题(政资关系、政企关系、政事关系、政社关系)、公共决策上强调多元参与、管理程序上重视正当程序、管理手段上突出非强制性、服务供给上倾向市场化。
(3)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
现状: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严重
对策:立法保障与限制(实体法、程序法)、外部监督。
3. 如何认识经济民主的尺度?
宏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是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中规定的经济制度要体现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和意志。
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中,也涉及到如何体现大多数国家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经济民主问题。
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和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公司利害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竞争者、债权人、用户、客户、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意志,如公司民主。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是在微观经济基础上构建经济民主。
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介于国家与公司之间的中间层次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要体现该层次所涉及到的大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意志,如全国性行业内部的经济民主,某一经济区域内的经济民主。
在上述类型中,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尤其是公司民主居于基础地位,宏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和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都以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为依归。
当然,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的建设和改革也需要宏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和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的带动和制约。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法主体体系由“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主体”三层框架构成,与此相应,经济民主可划分为市场、社会中间层和政府三个层面的民主。
1.概念:经济公平的最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
2.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3.特征:追求实质公平
1.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
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 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
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
平均就是在机拥有和财富的分配上,无视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为简单的按份分摊, 是与平等背道而驰的。
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更高目标。
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发展。
没有实质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标也不能最终实现。
2.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不仅限于经济效益的公平,还包括社会效益。
而社会效益的实现必然要求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不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高效益,这是为实现代际公平目标的价值选择。
3. 如何协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和经济公平原则间的关系?
冲突:从理想的角度而言,社会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说是或应该是有利于每个个体利益的,如果不能实现这一点,则通过实质公平的衡平与矫正之后也可以实现这一理想。
紧张关系的根源仍然源自于逻辑。
要实现实质公平原则对于个体利益衡平与矫正的效果,就要对不同个体之间的处境和诉求予以准确识别。
但个体化的利益诉求不仅分散、差异巨大,而且彼此之间往往存在冲突。
这些客观问题对个人利益的衡平与矫正、实质公平理想的实现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解决这一障碍,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是由市场自发形成,依靠市场个体之间的沟通、谈判和博弈形成分配和补偿规则并自发执行。
二是由组成社会性的自治组织确定规则并执行,从而避免政府权力介入而导致的冲突。
这些方法的最大优点是避免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最大缺点则是缺乏效率,或者说牺牲效率而换取自主。
因为“囚徒困境”、“公地悲剧”等常见的市场失灵或者社会自治组织不发达、能力不足等客观限制,往往又需要如政府一般的强势公权力介入。
此外,在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无论理论上的评判如何,或结果上的对比如何,政府仍不可能任由市场自发形成规则而放任不管,在发展型国家或转型国家尤其如此。
在现代社会,政府有动力也有义务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为了增进社会整体利益而整合、分配、补偿个体利益,而政府的介入与市场行为相比,在社会的主观认同和客观效果上显然会有差距,从而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与实质公平间的紧张关系。
经济效益涉及的是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八、经济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1.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2.有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