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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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衔接,把生态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各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
(三)奖补结合,重在保护。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三、补偿范围
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补偿资金按县(市)测算,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
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将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级生态区,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第二类为省级生态区,即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
四、分配办法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纳入补偿范围的县(市)继续享受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转移支付补助。
五、资金总额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总额。由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分配总额,并按各50%的比例确定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分配额。
(二)使用范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省财政厅将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县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统筹本级财力,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力度,提高生态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引导监督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研究制定所辖地区的生态补偿办法,加大环境保护支出,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所辖县(市)分配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加强工作总结和情况报送,有关地级以上市在每年年底要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效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三)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政策的跟踪评估。省财政厅要建立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一)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9号)确定的激励型财政机制继续执行。
(二)自本办法实施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
附件:1.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计算方法
2.生态保护指标及数据来源
附件1:
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计算方法
一、基础性补偿
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某县基础性补偿额=〔(某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类别系数×调整系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类别系数×调整系数)〕×(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50%)
(一)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指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合计(下同)。
(二)基本财力保障需求额作为衡量基础性补偿的基本考核指标,反映县级基本公共支出的客观需求水平,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各项支出人均定额标准乘以相应的保障人口加总计算确定(参照财政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规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基本公共支出越高,补偿越多。反之,则越小。
(三)类别系数。为体现不同类别的县(市)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差异,相应给予不同的类别系数,第一类县(市),类别系数为1.3;第二类系数为1.0。对承担特殊生态保护责任的县(市),通过提高补偿系数给予更大幅度的倾斜支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8%以上的县(市)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5%以上的县(市),类别系数增加0.2.此两项不能重复叠加。
(四)调整系数按照人均财力因素、基本运转因素两项指标加权汇总得出:一是人均财力因素A,权重为50%,对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二是基本运转因素B,权重为50%,适当考虑县级的基本运转支出水平,对作为县级建制公共支出成本较高(即基本运转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较高)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用公式表示:
调整系数=A×50%+B×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