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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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本章需要掌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及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著作权的继承及转让。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2、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

所谓演绎作品是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演绎作品是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

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九条)

案例:王馥荔诉邓某某、北京出版社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1993年前后,王馥荔与郑某某合作创作了《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并发表在《炎黄春秋》1993年第1期杂志上,署名为王馥荔与郑某某。1994年,郑某某与北京出版社的下级单位北京十月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北京十月出版社出版郑某某的个人作品专辑《寻找储安平》。该书内容为郑某某创作的几十篇文章,其中收录了王馥荔与郑某某合作创作的《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书中使用的文章名称为《寻找储安平》,文章末尾标注“本文系与王馥荔合写”。该书与储安平有关的文章仅此一篇。王馥荔认为郑某某使用文章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侵犯了其著作权,提起诉讼。

问题:郑某某是否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为什么?如何处理?

[分析]

一、郑某某将合作作品未经对方许可收进自己的专集是否侵权。

我国法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

者。

二、郑某某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是否侵权?

侵犯了王的修改权

三、郑某某将合作作品的名称作为自己专集的名称,是否侵权?

郑某某未经王同意以此种方式使用合作作品,构成侵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汇编作品的概念

编辑作品是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二)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汇编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原告海南经天公司胜诉

本网讯我国首例法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经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终审判决。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书面向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海南经天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

法律法规不具有版权,但由这些没有版权的法规汇编而成的数据库是否有版权?这在旧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并不明确,但在2001年颁布的新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经天公司将该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经过公证将其下载作为证据,愤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海口中院一审认为:“海南经天公司虽然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海口网威公司对自己的网站和所设置的网页也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的网页虽均为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收集和编排整理,但双方在分类和用语上还是稍有不同”,“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数据库中相同位置存有相同的‘▲’号等,因在案外人编制的《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全库》中也有”,因而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海南经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管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完全错误的。海南经天公司认为,原告已在一审庭审中以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数据库在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数据库完全一样。除两方面外,被告对原告指控其侵权的举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但一审判决仅仅提及其中两个方面,而对其他六个方面只字不提,这属于认定事实的错误;一审判决以原告与被告“双方(法规数据库)在分类与用语上还是存在不同”为理由,认定被告的法规数据库不构成对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的侵权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某些特征上不仅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亦与案外人的法规数据库相同,认定被告是复制了案外人的数据库,而不是复制

了原告的数据库,是严重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归纳的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相应的证据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已提交法院并经当庭质证,除了个别点,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在二审审理中,当庭展示了原告数据库、被告数据库和案外人数据库,展示证明,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法规的分类、分类编码方面,对法规题目、颁布单位的编辑格式和使用省略格式方面,对内容、注释的编辑格式和编排体例方面,在特殊符号的运用和编辑的错误方面与原告数据库都是相同的。二审认为,《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已获国家版权登记,依法享有版权。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经天公司的法规库基本相同。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案外人的法规库只有某些特征相符,因此并不能排除其抄袭经天公司法规库的可能性。其抗辩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海口网威公司的网上法规数据库对海南经天公司《中国大法规数据库》的侵权事实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判决。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判决维护法规数据库编辑者的著作权,它对著作权的广泛、深入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五、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影视作品的概念

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

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3、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

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特点:

a.从事创作的公民与下达创作任务的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b.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

(二)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除特殊职务作品以外的作品,均属一般职务作品。

2、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特殊职务作品有两种情况:

a.科学技术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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