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问题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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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问题的理性思考
刑讯逼供问题的理性思考
滕部洲
摘要:刑讯逼供在我国屡禁不止,一味严厉打击和严控严防并不能解决民警办案中的刑
讯逼供问题,现实状况是查处了不少刑讯逼供案件,处理了不少民警,但实际办案过程仍然出现此现象,究其根本问题没有解决,本文从理性思考,从根本问题着手,反思当前刑讯逼供现象的历史、现象、原因,探索解决刑讯逼供的手段。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人权保障
理性思考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
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
驰的。
一、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
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诉讼制度一直是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某些诉讼行为逐渐被规范化和制度化,其中有些制度和规范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虽然有些制度在现今看来是不可理喻的,但在当时却是必要的。
古代中国历来重刑轻民,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证据,在当时的侦查条件下,当用情讯得不到口供时,为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成为查明案情的必要手段。
刑讯制度在中国古代施行了几千年,可以这么说,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一定的必然性的。
1、我国古代的刑讯逼供
从目前已知的资料看,刑讯逼供制度起源于西周。
商周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
当时神权法开始动摇,人判法开始确立,重人意识开始取代重神思想。
在司法制度上,诸如“五听”、“三刺”制度都是西周诉讼制度中的精华。
秦代厉行法治,推崇严刑峻法,在司法实践中滥用刑罚,刑讯走向了极端,但这一时期刑讯制度也有所发展。
这一时期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刑讯,并使其制度化了。
所谓“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请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睡虎地秦墓竹简》)也就是说,在诉讼中,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追踪盘问,不用拷打的方法得到真实的情况,这是上策;用施用刑讯的办法得到的案情,是下策;因为恐吓而搞不清案情的,是审判的失败。
虽说秦律对刑讯有严格的要求,主观上是在防止滥用刑讯,但由于秦是以“法治”和“重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统治者奉行的是极端化的重刑原则,故而在司法实践中,滥用刑讯的现象普遍存在。
汉朝受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影响,儒家所提倡的慎刑思想开始复燃。
这一时期肉刑被废除,中国的刑讯制度得到了发展,各方面都开始规范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处于分裂割据状态,儒家思想又一次面临了挑战,刑讯制度又开始盛行,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非常规的如“测罚”和“测立”等刑讯逼供方法。
到了唐朝,儒家思想被统治者大力弘扬,这一时期的刑讯制度已经十分完备。
唐律规定“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
其被杀被盗家人及亲属告者,不反拷。
拷满不首,取保并放。
违者,以故失论。
”这些规定可谓极其详尽,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无法束缚住酷吏们对刑讯的滥用,出现了诸如周兴,来俊臣之流以严酷著称的酷吏。
法外用刑有愈演愈烈之势。
宋在沿袭唐律的基础上,刑讯制度有了某些发展,概括起来有:第一,关于刑讯限制方面。
地方官对于案件勘察属实时,不能进行刑讯。
只有在勘验情况与原告供词不同或者赃证都不
招供认罪时,方可进行拷掠。
第二,关于刑讯中司法官回避制度的规定。
“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
推经为府主,亦同。
”第三,加重了司法官刑讯责任的规定。
第四,明确拷讯囚徒十日内致死要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明朝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刑滥讯,刑讯逼供现象相当普遍。
尤其是到中后期“厂卫司法”的出现,厂卫特务组织的酷刑行为到了令人发怵的地步。
清代虽然没有明朝厂务特务组织那种非法残酷刑讯的现象,但酷吏文化的心理却早已定型。
因而尽管清律中关于刑讯的严格规定也相当详细,但法外刑讯的滥用并没有有效的减少。
相反,还不停地创造出种种法外刑,以折磨囚徒的身心,达到逼供口供的目的。
随着专制的加剧,明清末世,酷吏滥用之风使得人们对于诉讼的恐惧感达到了极致。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逐步完善逐步规范的过程。
在当时的条件下,经过精心设计的刑讯制度有其科学性,是查清案件的重要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常常违法滥用刑讯,制造冤案,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给人们造成了一种误解,刑讯与冤假错案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二、我国为遏制刑讯逼供所做出的努力
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痛苦,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从制度
上来对其进行预防和制裁。
我国政府尊重和保护人权,一贯反对刑讯逼供等酷刑行为,在立法和司法上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巨大进步。
1、关于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
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1996
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2、刑讯逼供罪的设立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
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刑讯逼供办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引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简单的证据运用技术规则,而是在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对非法实物证据的审查标准是确保客观真实性。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根据非法证据取得行为违法轻重确定是否排除,对非法言词证据其取得行为违法轻的也应予以使用,而对非法实物证据其取得行为违法重的,也应当排除使用,而不是仅仅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来确定排除规则。
为了确保规则的可行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尽量在现有法律框架、现有体制框架下结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特点来设计,实行非法证据全面排除原则恐怕还不是时候。
按照侦查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侵害利益严重程度的区别对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确定不同的排除规则。
即对通过酷刑方法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建立绝对排除规则;而对于用其他违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以由检察官通过权衡违法行为的轻重、犯罪的危害程度、个人权益受侵害的程度等因
素,进行自由裁量排除。
这种做法可能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4、建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全程录音录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技术性措施,其构建应当放在整个刑事诉讼架构中进行,辅以必要的配套措施,明确违反全程录音录像规定的制裁性后果,合力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已作为刚性规定得到落实,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也逐步得到认同,在学术界积极开展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实证研究的推动下,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即将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背景下,相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逐步地、大范围地推行将是或早或晚的事情。
三、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及其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根源,不存在无源之水。
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也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尚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法律程序而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只要查证属实,就算是在询问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也是可以并完全具有证据能力的。
这样就放纵了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
再一个就是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机关无权判定被告人有罪。
但却同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同样使得侦查人员在得不到满意的供词时,有了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从而也就会发生刑讯逼供。
其次,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尽管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两人,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根据管辖分工享有对案件的侦查权。
三机关对各自办理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都享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然而这种讯问是
在无第三方参与见证或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办案实践中,只有一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情况很多。
这样,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监督的情况下,就很难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了。
2、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口供—证据—口供”的传统办案模式所带来的较高效率的破案率具有很大的诱惑力。
一是有罪推定做为诉讼观念还在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
二是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
一旦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有了很大的突破,案件的进展就会加快,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完善就有了方向。
这样既节约了办案成本,又提高了办案效率。
在追求效率价值的驱使下,侦查人员迫于破案压力往往铤而走险,刑讯逼供。
3、查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违法犯罪的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把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但在实践中因为证据情况而难以认定。
一方面是因为参与主体只有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缺乏见证刑讯逼供这一事实的证人证言。
而且由于刑事案件从拘留到提请批准逮捕最长可延长至30日,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而产生的身体伤害得以修复,等到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环节,早已是时过境迁,很难再以发现和认定是否发生过刑讯逼供行为。
并且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行为,办案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在认定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因为查办刑讯逼供案件存在难度,就使得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现在更加有恃无恐了。
4、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但也应看到,少数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经验和策略,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遇到案情复杂或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
四、我国刑讯逼供现状的对策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针对刑讯逼供,既要考虑到有效地保护人权,又要符合我国社会发展
的实际情况,这样在实践中才能具有可操作性,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理论认识的高度上。
笔者在此提出一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一)健全机制
首先强化侦查监督。
我国目前应当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的力度,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其次建立律师介入审讯制度。
允许律师在审讯时在场,可对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有所制约。
这样既有利于促使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再次是建立讯逼供行为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司法实践中有意或者无意让被告人承担刑讯逼供地举证责任地做法,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际上均不合理,应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二)完善立法
应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应当将无罪推定原则确定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这不仅适应
我国参加国际人权竟争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其次,应该将在看守所以外产生的讯问材料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法律只要有了禁止性的规定,那么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就不应该作为定案的证据。
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措施。
第三,赋予犯罪嫌疑人有条件的沉默权。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地口供均持否定态度,认定其无证据能力。
我国应确定全面完整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一律排除。
(三)转变观念
防范刑讯逼供,不仅应着眼于诉讼制度地完善,还应重视诉讼观念地更新。
第一,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只有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才能被自觉遵守,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巩固。
也只有司法人员在心里树立起这一观念,才能自觉地依法办案,刑讯逼供这一顽症才能有望得以根除。
第二,弘扬程序价值,倡导程序正义。
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更
新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到程序价值的重要性,树立“程序正义”的思想,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第三,尊重人权,限制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一方面,司法人员必须加强人权意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并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个方面,也就应该让人们了解到自己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帮助他们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主动地去制约和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主要参考文献
[1]确立符合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谢佑平吴炜炜栗旭峰. 2008.07.检察日报
[2]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思想根源——兼论当今社会刑讯逼供的防治.李文
娟.2006.北大法学在线
[3]中美刑讯逼供发展及其遏制的比较研究。
陈蔚云2012南京大学
[4] 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科学构建. 沈德咏何艳芳. 2012年02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