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实验室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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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国家级淋球菌耐药监测点完成100株以上淋球菌临床分离株的检测,中国淋球菌 头孢菌素临床耐药监测点完成60株以上临床淋病病例的问卷调查以及快速淋球菌 分离株的耐药检测。
9、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相关数据的汇总、整理与分析、利 用,及时通过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C.实验室质量管理、耐药监测及能力建设。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组织的性病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的单位于 2014年5月31日前上报结果;参加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组织的辖区 内梅毒能力验证的单位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上报梅毒检测实验室 室间质评或能力验证参与情况和考核结果登记明细表、统计表; 国家级淋球菌耐药监测点、中国淋球菌头孢菌素临床耐药监测点 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上报分析报告。
4、加强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工作
A.各省至少组织一期本省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内医疗 机构皮肤性病科医生与防保人员的培训班。
B.各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梅毒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 率不低于90%,一期、二期、三期和隐性梅毒报 告病例分期分类正确率分别不低于75%、85%、 90%和90%。
7、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质量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54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些具体职责
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安排性病防治经费(第5条) 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9条) 定期组织对从事性病诊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第
(三)省卫生厅的批复
二、我省性病实验室现况
现场调查情况
川大华西 成都三院 广元市院 广元一院 中江县院 中江妇保 犍为县院
实验室设置
血清与细菌室在一起 √ 无常规STD室 √ √ 无细菌、PCR室 无PCR室
仪器设备
无暗视显微镜 无暗视无RPR摇床
无暗视、摇床、荧光、超低、少、旧
无暗视、摇床、荧光、超低、CO2孵箱 无荧光、超低、CO2孵箱 无暗视、摇床、荧光、超低、扩增仪、少、旧 无暗视、摇床、荧光、超低、CO2孵箱、无扩增仪
等工作 (第13条)
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的具体要求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条件”(第12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和接受专业培训”
(第15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规定开展和提供规
范的性病疫情报告、诊疗、健康教育、咨询检测、性伴通知和疫 情报告等相关服务(第19条、25-30条、32条、35条、36条)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科室要按规定开展转诊服 务(第25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 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 培训督导等工作
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 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干预工作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二) 2014年全国性病防治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1、进一步贯彻落实《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做好《梅毒规划》中期评估的准备工作
A.进一步贯彻落实《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政策和 技术文件,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下发与之相配 套的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技术文件或工作计划等,组 织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培训、督导检查和调查等。
仪器强检
√ √ √ √ √ 温度计未检 √
冕宁二院
冕宁中院 攀枝四院 仁和区院 省皮研所
C.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组织的性病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的梅毒 参与率及合格率达100%,淋球菌及衣原体参与率达90%以上、合格率达85%以 上。
D.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加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组织的辖区内 梅毒检测能力验证,参与率达85%以上、合格率达95%以上。
2014年四川省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一、管理依据
(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相关机构主要职责
部门
《办法》中相关条款
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共18条:(第5,6,9,14,16,24,37, 39-42, 45,47-52,54 条)
共6条: (第11,15,17,18,34,38条)
(第11、15、17、18、34、38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
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 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14条) 公布取得与性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第16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第37条) 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第40条)
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第47-52条)
来自百度文库
《办法》中“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 的定义
是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性病防 治工作职责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 (第56条)
医疗机构
其它:VCT、社区药物维持 治疗门诊、社会组织、医学 院校等
共16条:(第12,13,15,19,22, 25-33, 35,36 条)
共4条:(第7,20,21,22,36条)
卫生行政部门
性病防治计划与细则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 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 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 防治计划。 (第5条)
A.制定本辖区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规划以及实施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或结 合其他性病防治工作开展性病实验室的现场考察和督导,组织或参加性病检测试剂 评估。
B.未接受过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现场考核评估的省份应加强能力建设,根据省级中 心实验室建设要求于2014年9月15日前申报参加省级中心实验室现场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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