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香港上市公司的途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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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香港上市公司的途径分析
需要参照的法律:
公司注册地之《公司法》;
香港证监会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目前中国证监会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COPY之源,极其晦涩难懂),以下简称“《守则》”
香港联交所之《主板上市规则》(也很难读,必要时可以读英文版帮助理解。
要私有化香港上市公司,大概的途径有这么几种:
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又分以下几种情形:
A.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
选择该方式的情形:收购方持有被收购方的比例低于30%
主要步骤:即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全体股东提出某一价格(遵守有关要约价格的规定)的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要约生效条件之一:
(1)要约期结束时有超过90%的股份接受要约(如2005年10月20日中国移动公告的收购华润万众的建议)
(2)上述要约只有在公告后收购方持有被收购方股份的比例高于50%时才生效,此时根据《守则》规定,收购方的收购建议可转变为无条件的强制收购要约,即毋需附加任何条件的全面收购要约(如2004年5月4日SAB向哈尔滨啤酒全体股东提出的自愿有条件全面收购建议)
建议:在发出要约前,收购方可先取得部分被收购方股东接受要约的《不可撤销承诺函》,以促进收购顺利实施
B.有条件强制要约
选择该方式的情形:收购方持有被收购方股份的比例高于30%但低于50%,此时根据《守则》,收购方触发了强制要约收购
主要步骤:
首先,收购方通过协议收购被收购方的股份,此时收购方持股比例介于30%和50%之间
然后,由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全体股东提出某一价格(遵守有关要约价格的规定)的有条件强制要约
同时可附加以下收购建议生效条件:
上述要约只有在公告后收购方持有被收购方股份的比例高于50%时才生效,此时根据《守则》规定,收购方的收购建议可转变为无条件的强制收购要约,即毋需附加任何条件的全面收购要约(如2004年6月1日AB向哈尔滨啤酒全体股东提出的有条件强制收购建议)
建议:在发出要约前,收购方可先取得部分股东接受要约的《不可撤销承诺函》,以促进收购顺利实施
C.无条件强制要约
选择该方式的情形:收购方持有被收购方股份的比例高于50%,此时根据《守则》,收购方可发出无条件强制要约
主要步骤:
首先,收购方通过协议收购被收购方的股份,使得收购方持股比例超过50% 然后,由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全体股东提出某一价格(遵守有关要约价格的规定)的无条件强制要约
要约收购退市的条件:
(1)被收购方最低公众持股量低于上市标准
(2)被收购方独立股东大会关于批准公司终止上市地位的特别决议。
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6.11-6.16规定,以及《守则》2.10的相关规定,
独立股东批准公司终止上市地位的决议需符合如下条件方获通过:(a)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b)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者)所持表决权的10%
(3)遵循注册地公司法之规定。
如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8条(1)规定,若收购方收购被收购方股份达90%以上时,应对其余股份进行强制性收购,待完成强制性收购后,被收购方向联交所申请撤回上市地位
途径二:吸收合并
1、需要遵循的主要法律
注册地之《公司法》、香港证监会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守则》”)、香港联交所之《主板上市规则》
2、主要的步骤和流程
(1)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签署《合并协议》、被合并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
(2)被合并方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合并事宜(一般而言,需要持有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获得被合并方独立股东(即非关联股东)之批准;
(3)被合并方发出债权人通告;
(4)被合并方注销全部发行股份。
3、关于被合并方的特别决议
需要被合并方的独立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终止上市的特别决议,根据《守则》第2.10条之规定,合并决议需获得被合并方独立股东的批准,而且该批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出席会议的独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或以上同意;
(2)就该决议所投的反对票不超过全体独立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
4、过往案例
中国石化对北京燕化(0386.HK)以及镇海炼化(1128.HK)的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