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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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于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缺陷;完善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

首先,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提供证据线索、检察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这种规定其实仍然将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推到了被告方。“刑讯逼供的受害人一般都处于失去自由和孤立无援的境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既无法取证,也无法举证。当事情过后他们具有取证和举证能力时,又因为事过境迁,难以再拿到充分的证据。”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阶段问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禁止侦察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并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非法证据及时进行排除,但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式启动和审理主要是在审判阶段进行的,而这又必然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处于缺失状态。第二,在司法实务界,法官对公诉人提交的卷宗材料一般

推定为具有可采性,而对于此证据材料是否是采取自愿,是否经刑讯逼供并不放在重点防范范围之内。另外,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模式,使得法官在侦查阶段没有权力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而检查机关却具有的控诉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身份。第三,只在审判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利于收集刑讯逼供的证据。这时,犯罪嫌疑人处于劣势,很难举证自己被刑讯逼供。

再次,相关制约机制的缺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规定缺失,也是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之一。二是尽管规定了有关证人及讯问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上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的情况并不占多数。三是由于我国未实行羁押与侦查分管制度,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完全处于侦查人员的监管之下,形成了封闭的环境。即使实行了刑讯逼供,但由于某些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可以达两个月以致更久,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伤口在经过羁押期限之后基本愈合,并且没有其他证人以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无法对刑讯逼供进行举证。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措施(一)尽快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受封建法制纠问式诉讼的影响,口供作为“证据之王”、有罪推定等历史传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思想上的指导。只有尽快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才会使刑讯逼供扼杀在滋生的摇篮里。(二)确立限制性的沉默权制度

确立沉默权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程序

保障,阻止非法证据的出现有着积极意义。所以我国应该根据国情,借鉴其他地区对沉默权规定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削减侦查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性,改进破案模式,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三)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律师在场,这是司法民主公开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由于讯问是单独的具有秘密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如实回答问题,很有可能遭到刑讯逼供。而律师在场能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其不仅可以控告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更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充当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证人。这无疑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四)建立侦押分立制度

我国虽然从形式上实行的是侦押分立制度,即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羁押,但实际上两个机关更多的是相互协作而非监督。这并不能从实质上达到内部的一种监督制约机制。而看守所应该保持中立原则,因为其属于行政组织机构,其人员、管理都应该独立于案件的侦查审判机关。司法实务中,由于看守所与公安部门同属公安机关管理,不能保持中立态度。因此,应该保证看守所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强化其监督侦查的职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需要对送押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并加以备案,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异议。这样有利于划清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五)建立在讯问时采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于询问的过程进行同步双份录音,讯

问结束后,在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由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员共同签字,一份交由法院保管,另一份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此存在意义,可以当场对封存的材料进行质证。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讯问过程的公正公开的合法性。(六)加强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措施

尽管近些年,全国各地的政法机关都相继推出了错案追究的制度,但实际情况冤假错案仍是层出不穷,刑讯逼供现象也是屡禁不止。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使政策得到真正落实。对于当事人和责任单位的损失赔偿问题上,应该使被侵权人收到司法侵权时能够真正从法律上得到物质赔偿。

当然,为遏制刑讯逼供而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措施还有很多。在此,我们不仅需要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也需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真正适合我国并能发挥其真正作用的法律制度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更有利于促进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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