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发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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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发明制度
法11-1 张晨11102040103
【摘要】:职务发明制度是专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其权利的归属问题更是专利权权利归属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所以,保护和分享专利权对保护国家和单位的经济利益和保障发明、设计人的权益,提高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并未完全健全,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职务发明制度权力体制职工发明积极性
步入21世纪以来,我国作为一个高速发展的国家,社会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发明创造的出现出现了一种趋势,就是依靠单位进行创造研发。
新世纪高级精密的发明创造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科技人才,而这些相对于个人来说,单位就具有了非常明显的资金和技术优势,而正是这些优势吸引了各种各样的人才进入单位,从而出现了许多专利权纠纷。
一、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和权利归属
我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职务发明做了较为系统的概括和规定。
1、职务发明制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对职务发明进行了整体上的定义。
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具体阐述了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是属于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那就要求准确掌握标准,严格审查。
职务发明并不是以发明创造人是否利用工作时间完成发明,而是取决于是否和发明人工作任务有关。
其次,发明创造人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也是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重要因素。
主要利用,学术界认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起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的条件。
如果发明设计人仅少量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没有决定性的制约,则该发明不算职务发明。
2、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由此可见,我国的法条表明:第一,职务发明创造人所在单位拥有就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单位可以依法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也可以依法将专利权转让。
第二,一旦其专利申请被批准,该单位就成为专利主体享有专利权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专利权被申请下之后,单位作为唯一享有专利权的主体,必然会从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和长远的收益。
在这科技领域发明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我国权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显然对企业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并且保护了企业的投资和单位的既得利益。
因此,我认为我国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是对企业投资以及单位利益的保护,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的竞争力。
2、职务发明制度对发明人的影响及建议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所有,这就注定了发明人在依靠单位进行的职务发明创造都不会享有专利权。
虽然发明人没有专利权,但是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仍享有一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者给与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所以,首先,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精神奖励的权利,即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
人的权利,并享有荣誉和精神奖励。
第二,有权取得物质奖励。
虽然《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者做出了一定的权利补偿,但是,毕竟单位给予发明人的补偿相对于单位将要获得的利益要少更多。
没有强力的奖励机制,这不利于促进企业员工的研发积极性。
现今世界,个人发明创造越来越困难,为了更进一步激励企业员工进行创新,应该对现有体制进行改革。
首先,要从根本上分清职务发明创造和个人发明创造。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华清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个人创造的界限。
其次,要建立健全员工激励制度。
简历员工激励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在激励员工进行创新时,可以采取事前支持事后补偿制度。
在员工进行发明创造的时候不仅给予资金,技术上的支持,也要在员工精神方面进行鼓励,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和依附力。
再有,物质和制度保障是必须完善的。
在一项新发明完成之前必然要经历大量的尝试,这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物质投入,所以单位在发明人经济利益上的保护石有必要的。
同时,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和职务发明人定力合同,鼓励职工进行创新,并积极与发明人协调权利归属问题协商解决有关权利归属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化日益的完善,我相信职务发明制度在不就得未开一定会得到完善的发展和改进。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61-163页
2 整其斌《我国职务发明认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