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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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提升城市化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是指以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等城市功能)为主导,由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以轨道交通节点为支撑,最终形成的一个由建筑空间、内部功能、交通流线相互有机结合
的具备较大建设规模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本市其余区(市)县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
第四条规划选址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临近轨道交通站点;
(二)应临两条(含两条)以上道路;
临两条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40米(含40米)以上;临三条道
路时,其中至少两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25米(含25米)以上;临四条(含四条)以上
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25米(含25米)以上;
(三)应符合《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二环路以内的,不宜小于15万平方米;
(二)二环路以外的,不宜小于30万平方米。
第三章城市功能
第六条应由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交通、住宅等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
除住宅外,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城市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城市功能,形成具有特色
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如商业综合体、酒店综合体、会展综合体等;
主导城市功能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5%。
第七条规划用地性质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的住宅建筑容积率与总容积率的比例应不大于30%。
第八条公共交通设施应引入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例如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首末站、出租车乘降点等。
第四章规划控制
第九条总容积率应满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道路交通承载能力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建筑密度以方案合理性进行确定。
第十条建筑后退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后退空间作为人行通道或集散广场,不得用于停车;
地下室机动车入口坡道地面起坡点后退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
离应不小于20.0米,后退其余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0米。
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增道路时,其用地面积可纳入规划指标计算,建筑后退新增道路红
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入口闸口与道路上机动车开口之间的内部通道长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万平方米的,应不小于60米;
(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应不小于90米。
第十二条项目应为公交首末站的设置提供条件,公交首末站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公交车停车位及配套用房;
公交车停车位应按12米公交车规格进行控制,配套用房应临近公交车停车区进行设置;
(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万平方米的,公交车停车位应不小于6个,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三)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公交车停车位应每增加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时增加1个,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每增加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5.0万平方米时增加5.0平方米;
增加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时应按5.0万平方米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乘降点,出租车乘降点的停车位应不小于4个。
第十四条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变电站。
第十五条鼓励形成完整的公共空间和立体街道系统;
项目地下空间应与地铁站相互连通;
货物集散空间应设置于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