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人保产品责任险

人保产品责任险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2003-10-22] 产品责任险条款(涉外)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XK、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8.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 (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六)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

医疗责任险保险方案

金华市2018年度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工作,体现《暂行办法》保险共保体的保本微利原则,特制定本保险方案。 参保范围:金华市本级(含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站)及民营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医疗责任保险和附加责任保险。 (一)投保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二)被保险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三)适用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 1、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

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3、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4、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五)保险期间:一年 (六)责任限额: 1、医疗责任赔偿限额: 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 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500万元(视医疗机构类别与需求而定)

产品责任保险投保的具体流程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投保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提供资料至保险公司 第二步:保险公司出具报价单 第三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及保险凭证 第四步:采购商确认保险凭证 第五步:缴费 三、产品责任保险范围 1、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

(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

浅析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

浅析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 摘要: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及各国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环境责任保险这一新的保险类型应运而生,并被人们亲切地称为“绿色保险”。环境责任保险自诞生以来,就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责任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目前,美国、德国等许多欧美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且通过这一制度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相关配套法律体系不完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和保险企业经营成本高等原因的束缚,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之路始终举步维艰,效果欠佳。针对这一现状,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其中,尽快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体系才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已成为共识。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法规 前言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的加深,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保护环境逐渐成为各个研究领域的热点为题。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事故及各种环境纠纷频繁出现,针对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种损失和环境责任的界定及承担范围等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络绎出现。在以美国为首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并且凸显出了其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保险公司曾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将偶然、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等责任列为保险责任予以承保,但范围不大,保险规模也很小,只有几个或几十个企业投保,最终以失败告终。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加强环境保护的文件,环境保护问题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定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路线图,此后各地大胆实践,先后进行试点工作。然而,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进工作并不顺利。本文就从相关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来探讨一下我国绿色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今后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思路。 一、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一)概念及产生背景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种,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有严格的限制,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20世纪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各国都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严格责任,给予严厉的处罚,高额的罚金有时让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因此,企业主迫切需要将这样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责任保险也就随之产生并发展起来。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保险人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一般不像其他保险业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责任保险为了医疗责任纠纷提供了便利和帮助,那么我们就需要承担保险费,那么,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是多少呢?很多人都想知道保险费这个问题,那么小编就为大家在下文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医务人员基准保费:670元/人; 床位基准保费:450元/床位; 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费:50元/人次

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医护人数4人(含)以上或病床数20张(含)以下的,不低于5000元。 二、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 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责任保险ppt初稿

第一部分责任保险的定义、分类、发展及作用 一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1iability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从事各项业务和日常生活时,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补偿性保险,从而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然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又是法律风险,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特点,在实务经营中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在各国保险市场上,通常将责任保险作为一类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二责任保险的分类 责任保险涉及面广,险种繁多。依据不同划分标准,责任保险可有不同的分类。 1、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2、以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和承保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三大类。 3、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为标准,可以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 4、以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性状为标准,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工程承包商第三者责任保险、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等等。 三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初叶的法国。1804年,法国正式公布了一部《法国民法典》(又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首次出现了损害他人财产或身体者须负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如果其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则应对他人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任何人不仅要就自己的行为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从20XX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

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四、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险市场,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和社会矛盾,让广大群众共享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投保企业利用责任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 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发生环境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及时通报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

产品管理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产品管理)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1、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壹条:“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能够见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应该说,目前条款的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产品“于承保区域发生事故”且依法有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均要赔偿。这样,不论产品是否存于缺陷,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此外,除了人保的国内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均是无壹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壹条:“因产品存于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是壹种弹性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对产品责任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于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于认为存于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过窄,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但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除了人保的国内条例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均是无壹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我们改造后的条款保险责任建议以产品缺陷为赔偿前提。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 张惠阳金融学2010103110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简称CGL)发展而来的。在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不但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然而,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突显的环境损害问题,中国却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仅在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概况特征必要性 【正文】环境责任保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为了限制责任,英国的保险公司还把长期的慢性污染也排除在外。 环境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显著不同是它的技术要求高、赔偿责任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工作人员对每一个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其保险费率。情况不同,每个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就可能千差万别。一次污染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多个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加上相关的罚款和清理费用,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很大的。单就罚款而言,虽然各国的标准不同,但对污染行为都不轻饶。 一、产生条件 环境污染具有缓慢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环境侵权鉴定极其困难。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如起诉资格的放宽、被告扩大、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巨额赔偿等等。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为了促使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同时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迫切需要将如此大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环保、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责任。 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可由多个保险公司形成共同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通过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全面提升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受损失的第三者及时获得赔偿救济,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严格监管,规范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应当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作为排污单位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保监部门应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之前,推动全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充分利用金融的手段,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排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从事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 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 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 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人保产品责任险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2003-10-22] 产品责任险条款(涉外)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XK、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生态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我国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以化工石化项目为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启动的全国化工石化项目风险大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大型重化工项目中,81%的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措施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2个工作日一起。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为此,200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首例案例的顺利解决及其现实意义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医疗责任保险介绍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子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

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解读要搞明白医疗责任保险就一定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解读,明确保险责任、承保范围等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下面是对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简要解读: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摘要:医疗过程中的高风险是无法避免的,随着随着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国人重视生命和健康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者的矛盾于是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医疗责任险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的办法。但是,我国的医疗责任险的发展现状还是不容乐观的。关键词: 正文: 一、医疗纠纷及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概述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发展,此种险种发展一直十分缓慢。直到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医疗责任保险,此后,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等也先后开办了此项保险业务。由于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及法律环境缺乏深入认识,不少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持慎重的态度,并没有在市场大力推广,而是采取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收集市场信息、谨慎试办业务的相对保守策略,从而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普遍推广。而且,由于受各地的市场状况、当地政府的政策和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影响,各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差异较大,各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业务状况参差不一。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是发展状况不甚理想。主要表现在: (一)医疗机构缺乏投保积极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由政府主导,医院被动参加。制约医疗机构投保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医院有自担风险风险的能力,缺乏投保意愿;第二,医疗责任保险费率较高,中小医院难以承受;第三,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除了期望转嫁经济赔偿风险之外,主要是希望将大量处理医疗纠纷的事务性工作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医院从无止尽的医疗纠纷中摆脱出来。这反映了目前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是简单的转移风险,而是转移麻烦,把医疗纠纷推出去。 (二)保险公司热情不足。究其原因:第一,不专业。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涉及医疗、法律、保险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经验及复合型人才的积累。第二,无经验,风险大。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的险种,且处于试点阶段,承保医疗机构数量少、覆盖面小,缺乏经验数据,造成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运营上,不能依靠“集万家保一家”的大数法则来合理地计算赔付率和设计保险条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造成保险公司在推广该险种方面不积极。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赔偿的标准规定不统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不唯一。 二、国内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模式 三、国内众多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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