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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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案情介绍
同年6月1日,王某与该银行签订一份个人 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向该行借款13万元用 于购买住房,贷款期限为15年,由王某逐 月等额还本付息;王某以其所有的另一套房 屋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并到房管部门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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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案情介绍
同年6月7日,王某应银行的要求,向保险 公司投保了个人购置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 险。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王某, 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保险期限为15年, 抵押贷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费为 1400余元,保险责任参见保险公司与银行 签订的个人购置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 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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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分析
但是,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先行使抵押权的,被保险 人应当按约定先行使抵押权后行使保险赔 偿请求权。只有在这种有特别约定的情形 下,保险人才享有物权担保优先抗辩权。 但这种抗辩权的取得并不是基于担保法的 规定,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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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审理查明: 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签订的《机动车 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借款人 (投保人)丁方接受甲方汽车消费贷款, 在丙方购车,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 款保证保险,由丙方提供部分贷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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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分析
本案中虽然存在房屋抵押与保证保险并存的 情形,但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 确约定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使抵押权。因此, 当投保人王某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履行贷款 合同所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时,即应视为保 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 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保险 公司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承 担保险理赔责任,即按照约定在保险金额限 度内向银行赔付王某尚欠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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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分析
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可根据公平原则 和财产保险所固有的填补损害原则,直接 赋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为在保证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其向 债务人的赔偿请求权不同于保证担保合同 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其所获得的只能是代 位求偿权。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或以司法 解释的形式对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 偿权作出明确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 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甲方同意丙方为开展车贷业务的特约经销 商,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销货收入通过 此帐户结算。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汽车消 费贷款部分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乙方保险 公司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保证责任。 《合作协议书》还约定本协议内容与《保 证保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且 《借款合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 保险合同》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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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争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虽 然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间有本 质的区别。保证保险是一种有别于保证担 保的独立合同关系,是以保险关系为基础 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因此不应适用担 保法,而应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来 认定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享有 物权担保优先的抗辩权,而应当依照保险 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银行未 实现的债权承担赔偿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合作协议书、 保证保险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合法有效, 而且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不可或缺的联 系,应当成为甲、乙、丙三方及丁方享受 权利,承担义务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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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明确乙方保险公司 的责任范围是100%保证保险责任,其本质 是乙方保险公司以保险方式进行的保证担 保,同时它约定了乙方保险公司对丁方进 行调查、确认,并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书面 承诺后,承担丁方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 证保险责任,直至丁方将贷款本息归还为 止。这一点对于乙方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 担连带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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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分析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同一贷款项 下既有房屋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保险的情况 下,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同 时享有抵押权和保险赔偿请求权,应当如 何行使并无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在 这两种权利并存时,被保险人(受益人)享 有自由选择权,既可以行使抵押权,也可 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
2、如果乙方保险公司与丁方投保人所签署 《保证保险条款》与《合作协议书》不一 致时,以合作协议为准。甚至进一步强调 如甲方因乙方与投保人所签署的《机动车 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未按照本协议 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致使甲方的利益受 损,则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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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分析
首先,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书》对乙方与丁方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具 有干涉性、修正性和根本性意义。 1、《合作协议书》中,乙方明确同意其对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 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进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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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分析
保险学
主讲人:邓晶 Email:bfudengj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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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案情介绍 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案 件中如何界定保险人的责任
2002年3月1日,某保险公司与某银行签订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中对保险责任约定:如购房借款人连 续三个月或超过三个月拖欠应还贷款本息 时,保险人负责偿付购房借款人尚欠的借 款,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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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分析
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哪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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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分析
通常认为,保证保险是债务人(投保人)向 保险公司购买的在发生保证保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 债权人理赔的一种较特殊的保险险种。保 证保险与保证担保虽然极其相似,但二者 在功能、属性、法律责任、抗辩权、法律 适用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将这两种 形式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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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保险公司车贷保证保险下的一 个法律官司案例
甲方:某银行; 乙方:某保险支公司; 丙方:某汽车经销公司; 丁方:购车自然人(亦即借款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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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甲、乙、丙三方订立《机动 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 2003年1月6日,丙方与丁方订立《贷款购 车合同》,丙方向丁方销售大宇王子牌汽 车辆,车价7万元,首付款21000元,余款 由丁方向甲方申请贷款,丙方为丁方提供 保证担保并承担相关经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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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同时《合作协议书》针对《保证保险条款》 中被保险责任人,更替为乙方在对借款人 进行调查、确认,并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书 面承诺后,乙方将承担借款人的机动车辆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责任,直至借款人的贷 款本息归还甲方银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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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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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此案在法院一审、二审过程中,对于乙方 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究竟应当承 担保险责任还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争论 激烈,分歧很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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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 证保险条款》是经过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险种,乙方保险公司所收取的是 保费非担保费用,而且在本案的多份合同 中明确约定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乙方保 险公司应承担合同本身约定的保险责任, 而非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保险属于保 险范畴,乙方保险公司与丁方订立的保险 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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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分析
请问你支持那一种观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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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分析
甲、乙、丙三方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 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在本案中对 于如何正确理解和客观认定保证保险表面 之下的实质究竟是保险性质还是担保责任 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其实已经不再是 简单和单纯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及汽车销售 公司之间合作开展车贷业务的意向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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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此后,甲方依约发放贷款,但从2004年6月 起,丁方连续3个月未还贷款。甲方多次催 要未果,于是甲方向乙方要求其承担保险 责任遭到拒绝。理由是投保人未将贷款所 购机动车辆向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 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 保险。 最终甲方银行以丁、乙、丙三方为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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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分析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 议书》的内容不仅对甲、乙、丙三方车贷 合作中的具体定义、保证保险的条件、三 方彼此的权利义务及其它事项作了明确规 定,它尤其强调了该合作协议与《保证保 险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合作协议为 准,从而导致了本案独特的借保险合同之 虚,行借款担保之实的法律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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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一审法院判决: 一、解除甲方与丁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 款借款合同》; 二、丁方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丁方给付甲方银行律师费; 四、乙方对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丙方对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乙方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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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2003年1月8日,甲方与丁方签订《汽车消 费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如丁方连 续三个月没有履行还贷义务,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并要求丁方、担保人偿还欠款。 2003年1月9日丁方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消 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甲方,丙方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由于本案涉及在同一贷款项下既有抵押担 保又有保证保险,审理中对财产保险公司 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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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 形式,应适用担保法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责 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 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 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财 产保险公司仅对房屋抵押权以外的债权承 担保险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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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方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 款保证保险义务合作协议书》属于业务合 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不是保证担保合同, 也不是保证书。 因此,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未按规 定投保相应的机动车保险,保险人有权拒 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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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案例1:案情介绍
王某从银行获得13万元贷款后,依合同逐 月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但从2005年3月开 始,王某未再按约定归还本息。2005年8月, 银行要保险公司偿还王某尚欠的借款本息 11万余元遭拒。银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其偿付王某尚欠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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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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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中保 险人承担责任后的受偿权没有作出明确规 定。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保险人支付保 险金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签 发权益转让书并通知实际债务人,从而将 自己对实际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权益转让 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据此向实际债务 人主张受偿权。这样操作比较繁琐,不利 于充分保障保证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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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案情介绍
乙方同意以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方 式进行承保。 当《保证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规定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借款人仍未履行 约定还贷义务,对符合保险责任的,乙方 应按照《保证保险条款》规定,但赔偿额 度改为按照借款人所欠本金及利息的100% 一次性向甲方赔偿,不再扣除10%的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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