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第四章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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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企业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v 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 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 税款。 v 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 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税收筹划第四章消费税
v 案例4-3: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 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 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 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定额税 率为0.5元/斤。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 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适用10%的税 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 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 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 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 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 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
税收筹划第四章消费税
•第四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主 要内

•一、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 划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 划 •三、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四、针对特殊条款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第四章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 消费税的纳税人。
480×(7%+3%)=48(万元) ›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为: (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
v 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 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 税的利益。 › 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 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 纳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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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案例4-4: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 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 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 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 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 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 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 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 食白酒的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一斤。
税收筹划第四章消费税
2020/11/24
税收筹划第四章消费税
❖案例导入4-1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 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 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 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消费税税率30%
思考:计算化妆品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并分析 是否存在减少税负的可能?
25000×10%=2500(万元) v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1500-2500=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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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消费税对计税依据 •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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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从价计征方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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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v 合并前:企业A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v 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v 增值税=20000×17%=3400万元 v 合并后:纳税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 缴纳。
消费税税目: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 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 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 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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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
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的,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
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
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
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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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案例分析:
当月应纳消费税=[257.4÷(1+17%) ×5000 ×30% ]=33万元
如果该化妆品厂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 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
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234 ÷(1+17%) ×5000 ×30% ]=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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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案例4-5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 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 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 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 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 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 每标准箱定额税率150元(增值税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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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 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 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 成计税价格; › 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 › 结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 本,只要收回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 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 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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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案例分析:
增值税额=1.1*1000*17%=187万元 消费税额=1.1*1000*20%=22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7+220)*(7%+3%) =40.7万元 实际税前收益=1100-220-40.7=839.3万元 每只手表负担税费=(220+40.7)/1000
的其它方面,计算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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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
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 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规定: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 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规定扣除。
v A厂税后利润:(900-100-75-82.5-95-489 -48.9)×(1-2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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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承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 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 价仍为900万元。 ›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100+170+0.4×150)/(1-56%)×56%+0.4×150=480 万元 ›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纳 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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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v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 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 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v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包装物押 金的,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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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v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 费税额: 1400×1000×20%+12×1000×0.5=286000 ( 元 )
v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200×1000×20%+12×1000×0.5=246000 ( 元 )
v 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 000=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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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 万千克。
v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v A厂应纳消费税:
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v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 v 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11500(万元) v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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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4、酒类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 整核定其应纳税额。 5、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 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 数量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 消费品出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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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① 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 缴消费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 100+75 ) / ( 1 - 30% ) ×30% × ( 1+7%+3% ) =82.5(万元)
v ② A厂销售卷烟后 应交消费税=900×56%+0.4×150-75=489(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7%+3%) =4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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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6、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在中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 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 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 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 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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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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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
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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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 (一)消费税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 1、降低价格,使纳税人转变为非应税主体 高档手表:不含税销售价格每只1万元(含)以
v 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收取 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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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量定额计征方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定额税率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自产自用 委托加工 进口
销售数量 移送使用数量 收回数量 海关核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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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 MAX[实际销售价格、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 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 量作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 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 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 据。
上,征20%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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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案例4-2:泰华手表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生产一种新型手表,外形独特,做工精良, 市场调查结果非常令人满意。泰华厂决定将手表 定价1.1万元上市销售,2012年9月成功销售1000 只。但结果发现利润情况并不理想,请运用税法 知识帮助经理分析一下税负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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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边际销售价格的制定:
假定手表销售价格为P,增值税率17%,消 费税率20%。 ❖当不需缴纳消费税,最大税前收益 =9829.017元 ❖当需要缴纳消费税,税前收益=P-P*20%(P*17%+P*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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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衡点价格角度考虑:
P-P*20%-(P*17%+P*20%)*(7%+3%)=9829.017
P=12882.07元
当P=12882.07元时,其税前收益与P=9999元相等; 即当每只手表销售价格在10000-12882.07元时, 不如将手表销售价格降到9999元,可以获取更大 的税后收益。
要想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需要将价格调整到
12882.07元以上。
•价格雷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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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0.2607万元 结果:每只手表实际收益只有8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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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案例分析:
价格调整:低于1万元,不征消费税 P=9999元 增值税额=0.9999*1000*17%=169.983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9.983*(7%+3%) =16.9983万元 实际税前收益=999.9-16.9983=982.9017万元 结果:每只手表实际收益9829.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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