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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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二、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产品不能作为农残检测样品、也不得收获上市交易。

三、农产品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主要采取速测方式,通过抑制率进行判定,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产品可上市。检测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定量检测,在定量检测未出结果前,产品不予上市。对定量检测不合格产品,立即上报农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四、检测报告单与生产记录同步保存,通过检测报告单生成农产品二维码或农产品产地证明,农产品上市交易时凭二维码或持产地证明销售。

五、检测记录存档并保存2年以上。

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农产品退出市场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存在

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二、发现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不合格农产品,或接到农产品加工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农产品召回程序。通知农产品加工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三、实施召回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农产品数量必须准确记录。

四、召回的农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食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食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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