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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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2007年秋季开学前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07]40号)的要求和省里有关的工作部署,各州(市)教育、财政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在此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昆明华信华昆会计师事务所、云南云达会计师事务所和云南银信鼎立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16个州、市进行了抽查,对各州(市)30%~40%的县(市、区),以及每县50%~60%的中心校及中学进行了重点检查。同时,审计署特派办对镇雄县、澜沧县、富源县、沾益县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省审计厅对红河、德宏2个州的12个县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前,我省农村学生交不起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教科书费等的情况较为普遍,基层财政部门由于财力所限无法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或很少安排公用经费的情况大量存在。学生上不起学,学校难以为继的情况长期制约着我省农村教育的发展。
2007年,中央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免除学杂费,由财政对学校提供免除学杂费补助,并按较高标准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省里配合中央政策于2007年大幅度提高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并扩大补助范围。
两年来,随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全省129个县(市、区)已有121个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全省610.2万名农村学生免除了学杂费,近20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得到了生活费补助,261万名贫困学生享受了免费教科书政策,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学校运转的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多数县公用经费投入比改革前增幅达2倍以上。党中央、国务院这项惠民政策深入民心,广大农民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社会反响巨大。同时,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改革政策,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云南省成立了由省政府高峰副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州、市都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统筹组织领导全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是为让新机制的实施有章可循,规范运行,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各州(市)、县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了各项
政策的落实。
三是有分担任务的州(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配套资金基本到位。
四是开设专户,资金直拨到县,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为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省级要求各县在财政部门开设了“中央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两个特设专户,中央和省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直接拨付到县级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和及时。
五是规范农村中小学的收费工作。各县(区)、乡、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了公示牌(栏、墙),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
六是各州(市)、县教育、财政部门都按照全国保障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不同形式做好保障机制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都了解、熟悉政策。同时,多次组织保障机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目前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审计署、省审计厅的审计调查和此次检查中实地抽查的结果来看,全省保障机制实施的各个环节中不同州(市)、县(区)存在不同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整改
完善。
(一)部分州(市)、县(区)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1. 玉溪市未到位2007年春季免杂费补助资金19
2.37万元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64.8万元;西双版纳州未及时拨付2007年春季省级免杂费补助资金99.45万元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98.72万元。
2. 大理州的大理市,丽江市古城区,公用经费中列支教师补助费、超课时补贴、代课老师补助、接待费等。陇川县、盈江县教育局分别从各学校的“一免一补”资金中抽取31.05万元和25.51万元,用于偿还由县教育局统一购买的计算机款。
3. 昆明市寻甸县羊街教育管理委员(中心校)2006年各校的教职工补助在义务教育专户中列支了0.62万元;2007年各校的教职工补助在义务教育专户中列支了2.4万元。昆明市安宁市草铺中学从代收学生资料费中支付纸款0.64万元(学校说明为学生用);用乡财政拨入补助中支付教师考察费4万元。
4.福贡县第一中学和福贡县第三中学存在学校购买的复印机、打印机等仪器设备未通过正常的政府采购进行。
5.资金拨付程序不符合规定。文山州西畴县、麻栗坡县、富宁县、广南县、砚山县,普洱市江城县,红河州开远市、石屏县将免学杂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或教育局)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再下拨学校。
(二)部分州(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落实不到位,存在擅自降低标准,扩大补助范围的现象
1.分担资金未到位情况
根据《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共同分担。省级和各州(市)分担比例如下:昭通市、文山州、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全部由省财政承担;保山市、丽江市、思茅市由省与州(市)按8:2分担;楚雄州、版纳州、大理州由省与州(市)按6:4分担;曲靖市、红河州由省与州(市)按5:5分担;昆明市、玉溪市由市级财政全部承担。
经检查,玉溪市未到位分担资金714.52万元(除红塔区外,玉溪市尚未执行新标准);普洱市未到位分担资金278.16万元;西双版纳州未到位分担资金104.31万元;临沧市应由市财政配套的244.41万元,仅落实了94.08万元;大理州州(市)、县级分担资金753.89万元尚未落实下达;丽江市明确市、县分担比例为:古城区、华坪县由县(区)承担,永胜县、宁蒗县、玉龙县由市、县级承担。市财政局年初预算已安排50万元,但资金尚未到位。宁蒗县分担资金未到位。
2.补助资金发放不规范
(1)迪庆州:将生活费补助资金范围扩大到高中和中专,超出义务教育补助范围;补助资金未及时发放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