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制度
【摘要】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死亡赔偿金是指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安慰死者家属或亲人的一项赔偿,该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的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照死者的收入和家属的赡养费,以及受害人家属的继承权问题,本文以此为目展开研究。
【关键词】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Abstract]:In China "tort liability law" established the death compensation is the compensation for property damage and mental comfort the family or relatives, the project includes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compensation (mass loss), (mental damage solatium), funeral expenses, death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is referenced to the deceased's income and the families of alimony.
[keyword] :death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for death; solatium; nurture loses said; the loss of inheritance
目录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 (2)
二、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 (3)
三、侵权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 (4)
四、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范围 (4)
五、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5)
(一)侵权责任的含义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 (5)
(二)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作用 (6)
六、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和我国的现状 (6)
(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6)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 (7)
七、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8)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
(二)医疗损害责任 (9)
(三)环境污染责任 (10)
(四)死亡赔偿制度 (11)
(五)精神损害赔偿 (12)
结论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3)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
[1]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造成精神损害致人死亡,而作为补偿的一项赔偿,在生命权的意义上是必须要实行的。
也有人认为这是抚慰金,并且这种抚慰金在现实中不仅要在精神上,身体上做补偿,还要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2、“逸失利益”赔偿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这种损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依赖性的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因为死亡没有得到遗产的亲人的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补偿。
基于此,有学者对相关损失和丧失继承权做出了理论。
(1)扶养权说认为,作为侵权行为的源头,应该降低对死亡赔偿费用的支付赔偿请求权利,所以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生活费的赔偿。
根据扶养权说可知,赔偿范围是赔偿义务人给受害人家属的赡养费。
由于受害人的死亡给那些继承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这并不属于该列的补偿。
根据美国一些州的“不当死亡法”,财产损失的受害人的配偶,孩子或家长有权因受害人的死亡而要求被告赔偿。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计算“损失”的方法,即受害人家属有权向被告提出赔偿用来提供经济支持。
(2)[2]继承丧失说认为,对于侵权行为造成死亡而形成的损失可以留给未来的财产继承人。
具体而言,被害人如果没有受到侵犯,在未来将继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所继承,加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样将来可以得到的收入就完全丧失,所以受害人未来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也减少。
按照继承丧失说,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因此,采“继承丧失说”的立法往往在伤害致死赔偿项目上不再单独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这表现为相互排斥的关系。
一些学者认为,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对受害人一方的相关财产损失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近亲属”赡养费的赔偿和补偿。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被害人相关财产损失赔偿”和“对精神损害”和“对死亡的赡养费赔偿家属赔偿近亲属”是存在不同性质的。
侵权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物质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二、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在第16条和第22条中确定了侵权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分述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见,本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1)一般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的成本,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残疾赔偿项目侵权:残疾人生活津贴和侵权残疾赔偿金;(3)对项目的残疾赔偿金的另一个原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死亡赔偿案件中,如果被侵权人立即死亡,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项目第三个层次的规定,即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侵权发生前的医疗生活,并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运输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文认为,医疗侵权行为人死亡前发生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和收入,由于工作时间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
换句话说,这样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侵权赔偿范围。
因
此,《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侵权死亡案件的赔偿项目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此条文,只要满足(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2)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近亲属遭受丧亲之痛,不能不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这“严重精神损害”是由于侵犯生命权造成的[3],并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其近亲属的规定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赔偿的严重死亡侵权精神损害。
因此,赔偿是侵权赔偿项目。
三、侵权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但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只能在第十七条规定的死亡赔偿相同数额确定。
总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项目等是最终支付金钱补偿的形式,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对补偿标准进行严格计算。
四、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8条就死亡赔偿[4]请求权主体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条第1款确定了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就被侵权人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逸失利益和具有抚慰“严重精神损害”的抚慰金享有法定请求权。
本条第2款确定了实际支出丧葬费、医疗费等被侵权人死亡前后合理费用的人享有法定请求权。
1、在侵权死亡赔偿金的索赔主体上来说,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或家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在性质上比侵权的死亡赔偿值要高,但侵权人因侵权而死亡导致预期收入减少。
被侵权人的亲属和近亲属,特别是被侵权人的家属有
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原因在于近亲属认为死者是“经济主要来源”或“财产共同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尤其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可以合法获得此类赔偿。
侵权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这部分的应得利益损失应要求获得赔偿。
2、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人的近亲属遭受精神严重损害,所以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的依据,是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而不是死者的。
因此,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亲属抚慰金是请求权的来源,是因被侵权人家属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
在这个意义上,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延伸,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死亡的亲人,亲人离别的痛苦过程,他们遭受的精神损害。
”作为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家属,在经历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侵害生命,是否要有正确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要做具体分析[5]。
五、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侵权责任的含义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是用来保障公民,法人的[6]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包括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
侵权责任是什么?什么是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行为,是指民事权利的侵犯,这里的责任,是指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侵害民事的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所造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涉及范围广泛,内容丰富。
在侵权行为责任的大陆法系以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可知,无论是民法的规定,与单行法规定,仍然有许多案例需要补充。
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了判例法,律法,还有“侵权”的重述,有将近1000篇案例。
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已超过40部。
那么多的成文法和判例法,虽然内容丰富,但是实际上是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侵权的构成条件?二是如何承担责任?侵权行为主要是由原则构成的解决。
(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作用
对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可以从多个角度解释。
基本解释有两个,一个是被侵权人的保护,二是侵权行为的减少。
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
中国民法通则中提到,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和个人权利,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享有合同债权,著作权,商标,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
公民享有法人的民事权利也有很多。
法律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保护被侵权人。
中国的法院侵权案件2007 863000,2008 992000。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制度,是解决侵权案件侵权纠纷的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被侵权人的保护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时期对保护被侵权人的意义的阶段是具有连续性的。
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加深对人对生命价值的认识,对人的全面发展有了更高的要求,对被侵权人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提高保护水平,不同方式的多样性保护。
此外,在许多情况下,被侵权人的保护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其他重大纠纷涉及人数较多,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六、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和我国的现状
(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1804《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任何行为造成伤害,导致行为发生的人因其过错,应当为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说没有过错人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动辄其咎会限制行动自由。
过错责任原则,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是资本主义和各国民法的支柱,共同为资产阶级的法律武器的崛起做贡献。
第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进入工业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经济快速发展,伴随着事故的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在引导人们行为的事故损害,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
1838,普鲁士帝国《列车事故铁路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但这一规定很长时间没有真正落实。
美国和欧洲开始在落实责任侵权纠纷法律是在二十世纪初。
无过错责任是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形式,在第二十世纪末,考虑到案件和法律规定有遗漏,出现了一般规定的趋势。
近半个世纪以来,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扩大保护范围。
随着资本主义民法的社会的出现,早期维护产权为核心,辅以大量的个人权利。
德国民法典规定以名誉权保护公民,在第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明确名誉权保护。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进入信息时代,大量先进技术的发明和普及,同时满足人民的物质[7]和文化需求,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从而扩大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范围。
照相机,望远镜,录音机,录像机和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使过去难以想象的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事故禁而不止,这一切促使各国加强公共生活和人民生活财产安全的保护。
第二,增加责任的方式。
早期的民法保护财产权利为核心,因此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
现在的民法典,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逐步扩大对消除危险的适用范围。
第三,举证责任逐渐减弱。
适应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的时期,为了公平解决侵权纠纷,减少侵权行为,是侵权人的举证负担逐渐减弱。
主要表现在:一是故障逐渐客观化识别,从个人的主体地位,没有故障识别,并与责任照顾大多数人标准没有发现故障。
二是特定条件下的被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理论上叫做“举证责任倒置”。
三是无过错责任,双方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过错,只有有争议的法定豁免如果不存在,如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分离的责任主体和赔偿主体逐渐。
这种变化的原因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并设立专项赔偿基金。
如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责任和赔偿,人是同一个人,强制保险,在人和补偿分离量责任保险,赔偿是保险公司,肇事者不直接支付。
从第十九世纪末到第二十世纪早期,尤其是在第二十世纪50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险,强制保险,特别补偿基金制度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在解决侵权纠纷共同发挥作用。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主要重视和改进中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建立[8]。
1986制定的民法,专门用第一章“民事责任”,对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外,民法的一般原则在
中国有超过40个法律关于侵权问题的相关规定,主要是:1侵害财产的责任。
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
2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规定。
在婚姻、继承和其他责任3违反独立性。
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
4商业侵权责任。
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的规定。
5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铁路,民航法规定。
6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
7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
8生产事故责任。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电力法,煤炭法。
9食品安全责任和传染病的传播。
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
10其他侵权责任。
人民防空法,法律规定的公路法。
中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明确侵权责任,保护公民,为法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侵权类型纠纷的发生很多,但现有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分散在众多,缺乏统一规定在侵权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制定一个更完整的侵权责任法。
七、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制定侵权责任法,作为解决侵权纠纷的基本法律,同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
以下是汇报对侵权责任主要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什么第一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世界因道路交通死亡人数约为1250000人每年,平均每天3000人,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约500000000000美元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占1/3。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则为过错推定,虽然国家有一些规定,如日本,韩国,等无过错责任法律的国家的一些规定,如德国,法国。
这些国家基本上通过强制保险制度来解决赔偿问题,是否无过错责任适用于过错推定,因为个人的原因造
成的损坏,一般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补偿原则的规定,修订了百分之七十。
改善前后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主要是补偿原理的故障,假设是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因为机动车碰撞所造成的损害,如果由机动车一方证明机动车碰撞被侵权人没有过错,则不造成赔偿。
补偿原则,与交通事故的特性相一致,符合国际惯例。
200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情况良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根据事故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事故是租赁,借贷,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尚未成交但机动车事故转移;机动车被盗,事故发生后如何采取责任等。
同时,要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责任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既要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医学科学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
医疗损害责任的合理规制,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特点。
诊疗活动的主要特点:
1、医学是一个探索性的,实证性的学科,直到今天,我们仍然不知道很多疾病的原因,已知的原因,也有难以治愈的一部分,了解了很多药物的副作用是很有限的。
如甲型H1N1流感,卫生部在四月三十日规定为乙类传染病,五月五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说,目前,我国甲型H1N1流感的认识太小。
2、人体体质的基因是不同的,不同的心情,不同的环境,所以不同的疾病表现在的患者的治疗中。
如已知的青霉素过敏,有人对青霉素皮试不过敏,即使通过,也不排除过敏反应的可能。
3、医务人员是救死扶伤的天使,据了解,专科医生的培养至少需要15年时间。
患者引起的疾病,而治疗需要患者的配合,医疗纠纷不适用无过错责任,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国家的无过错责任。
因此,可以概括,怎样才适用过错推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专业和强大的诊断和治疗,患者和医院之间的信息不对,从医院掌握的一些证据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让医院承担
更高的举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诊疗活动的未知和特异性争议的诊断与治疗特点,它是过错推定。
不分青红皂白,将过错推定的实施,有助于保守治疗,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
由于争议的处理,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如医疗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疗法或隐藏的特殊情况,拒绝提供有关医疗信息和纠纷,它发生在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和医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通过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等措施。
医疗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由药物造成的缺陷,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设备,如心脏疾病的心脏起搏器导线断裂的治疗。
责任是明确的,许多患者仍然难以及时、合理的补偿。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属于产品的范围,由于赔偿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除法定的豁免,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生产者责任,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需要指出的是,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法律适用,产品缺陷不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包括利用医疗设备造成正常伤害。
(三)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问题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治理环境污染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义务。
首先,居民生活污染的过失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解决相邻关系为主。
企业生产和污染是无过错责任,主要由环境保护法,法律对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解决。
在企业的生产和污染和无过错责任适用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污染源,还要进一步区分责任。
如泄漏造成的核材料或者核设施的核污染责任,污染责任和工业废水的排放,不同的豁免。
其次,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的范围。
对空气,水污染,土地属于环境污染,也属于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环境污染。
这里的环境,既包括生活,生产环境,包括生态环境。
第三,对环境污染纠纷的统一规定的举证责任。
对环境的污染,在复杂的形势下,让被侵权人证明在组织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带有危险的生产过程是困难的。
根据精神上的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只要证明存在损害,应当承担证明企业排污行为和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的负担,并证明可以免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