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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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摘要:本文对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办法做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股东债权人利益冲突协调办法
随着现代市场的不断完善,债务融资的优势日渐凸显,在债务融资条件下,不但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减轻企业税负,还能充分利用债务融资的杠杆效应增加企业财富,并且企业原有的控制权结构基本不受影响,也不会引起控制权的稀释。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债务方式来筹措企业运营的资金。这样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债权人作为公司的预付款者,有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这样来看,公司的部分经营所得实际上是由股东和债权人共有的,如果二者都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就会为争夺这部分利益而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使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会产生相应的代理成本并带来非效率投资问题,使企业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进而造成企业资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样协调好二者关系,使双方达到共赢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形成的原因
负债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商业信用、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资金使用权的一种融资方式。在企业筹资活动中,负债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当企业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也形
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贷款给企业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并能保证本金到期安全收回,而企业借款的目的是用它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获取高额的利润,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股东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以及财产的拥有者,他会试图将企业的经营扩大,这样就会使得企业的盈利建设与企业的扩大项目上,而债务人他们追求的就是在企业有条件偿还账务时及时给于偿还,他们不管企业的后期经营。股东-债权人利益冲突发生于股东追求股权价值最大化、而不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时。因为当股权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出现矛盾时,股东为使自身效用最大,就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名下时双方冲突便会出现。
2 股东与债权人冲突带来的问题
2.1 股东与债权人冲突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可以说有的理论认为企业就是一种契约的组合,由于存在着企业信息的不对等或者合约的不完备等这样就会导致公司利益主体之间的目标不相同,这样就会存在利益的冲突,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代理成本。尤其是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必然就会引起负债代理成本的产生,负债代理成本包括:①负债影响企业的长远投资导致企业的财富积累损失即机会成本;②由债权人和股东/经理(即企业)承担的监督和约束支出;③破产成本和重组成本。
2.1.1 破产是企业的最后选择,由于他的现有企业资金不足于支撑企业的后续发展它就会破产,可以说破产无论对债权人
还是对社会都是一种有效的选择。但是在选择破产时企业的管理者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案,而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力受到了诸多限制,一般认为,破产对管理者的保护主要表现在重组对管理者的保护上。与清算方式相比,重组给予现有管理者许多优势,最主要的就是能使管理者保住现有的地位。这样债权人为了使自己在企业破产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就会产生破产成本,包括破产威胁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权益的代理成本。这样无形中产生了资源的损耗。
2.1.2 重组成本即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债权人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可以通过申请公司重整的资格,公司通过重建而获得再生,其直接目的在于,挽救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公司陷于困难或者已暂停营业或者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免于解体或者破产,从而获得再生。其间接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重建再生,具有较好效益及清偿、分配能力,来保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这种过程中债权人和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付出相应的重组成本。
2.2 股东与债权人的冲突引发的投资问题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该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出发投资于净现值大于零的项目,放弃净现值小于零的项目。国外文献研究表明,由于委托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股东与债权人存在的利益冲突很可能使企业放弃现金流稳定且净现值为正的项目,而接受现金流波动较大但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从而产生非效率投资行为,损害
债权人及企业整体利益。
2.2.1 资产替代问题当股东与经理利益一致时,负债水平越高,股东/经理越有动机去从事那些尽管成功机会甚微,但一旦成功获利颇丰的投资。因为股东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把剩余风险留给全体债权人。
2.2.2 投资不足问题投资不足主要包括主动投资不足和被动投资不足。主动投资不足是负债融资的企业将拒绝那些能够增加企业市场价值,但预期收益大部分属于债权人的投资,即使这些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正,对股东来说在承受风险的同时得不到任何收益,那么该项目就不会被实施。被动投资不足使企业负债水平较高时,现有债权人或新的债权人可能因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大或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对其不进行出资,造成企业因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而使投资额降低。
3 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的协调
3.1 完善债权人参与机制对于高资产负债率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公司)应建立股权与债权的共同治理的模式。这一类公司属于高负债型,公司经营的风险对债权人的总体影响甚至超过对股东的总体影响。现行公司立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属于事后保护,具有滞后性。要改善这种局面,就有必要从债权发生时由债权人会议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行使对公司日常业务的监督权。发挥债权人治理的作用,如果公司没有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可以采取措施终止雇佣该管理者。这就意味
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管理者要关注债权人的要求,同时管理者又是股东的代理人,所以管理者在做出融资决定时必须满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公司管理者能够真正地起到托管人的作用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例如,Cable(1985)发现,银行在公司的参与程度与公司的财务业绩之间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银行参与在假设中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3.2 债务契约协调冲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关系。债务契约的规范程度或完备程度决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风险。鉴于在我国债权人利益常被忽视的情况下,提高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债务契约侧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债务契约根据双方实力和博弈力量的强弱,包含的项目不尽一致,一般而言可以包含如下方面:
3.2.1 对企业会计数据的要求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利益直接联系着,它对于企业的了解主要指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其它的信息,因此债权人对企业有以下要求:①企业债券人定期对企业的综合业务情况进行了解。②债权人对于企业的财务程序具有选择权,他可以在企业的合同中加以说明。③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的会计变更时要及时的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遇到不可避免的变更必须要提前通知债权人,并且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报告给债权人。
3.2.2 对企业资本债务的限制作为一个企业它是追求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