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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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的监察职权;督促工矿商贸企业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监督、监察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监察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参与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报告权限进行事故批复,并督促落实。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明确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五)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六)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参加“四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职业危害和预防治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及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工作。(九)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东明县安监局工作职责

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三)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办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标准情况。

三、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有关设备、设施安全。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卫生危害事故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五、依法监督、指导、协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机构的资质审查;负责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工作。

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依法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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