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瑕疵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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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瑕疵有哪些
(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三)合同可撤销: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瑕疵,是指合同的主体、意思表示、合同目的和内容等因素存在瑕疵,导致合同的状态处于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状态。

那么,合同效力瑕疵有哪些呢?根据现行法律,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

(一)合同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效力待定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
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三)合同可撤销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
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上述三个方面,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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