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德哲学中的道德理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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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德哲学中的道德理性知识

理工学院光信息系06级笔名:早春2009年6月15日在我身边很多人不喜欢哲学,因为他们认为哲学很晦涩枯燥,康德哲学尤为如此,看他的书常常会被其晦涩的文句和高度抽象的思辨概念所吓倒。我也不例外,但当我认真地读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一部分之后,我渐渐感觉到了他思想的光辉。或许我并不能完全同意康德先生的思想,但我仍被他关于道德哲学深刻的思考而震撼。

康德先生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第一章“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中指出,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必须以一个善良意志为前提。他认为人的一些特性如苦乐适度,不骄不躁,深思熟虑等不是无条件的善的。“一个恶棍的沉着会使他更加危险,并且在人们眼里,比起没有这一特性更为可憎。”【1】的确,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会发现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去犯罪远比那些文盲小混混犯罪来的可怕;受过高等教育的罪犯他们的不骄不躁,深思熟虑显然会增加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他们甚至比破案者更为聪明,他们会利用各种高科技来反侦察且继续作案,他们所缺乏的仅有那“善良意志”。这种人对整个社会的危害程度是难以估量的。故而对于人来说是否有善良意志,是否有一颗善心,这才是最为重要的特性,在此前提下不骄不躁,深思熟虑,苦乐适度等特性才能发挥出其对整个社会有利的一面。康德先生还提到,如果一个人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可见我们衡量一件事情或一个人是否有道德价值并不能只从其行为的结果来看,更为重要的是看其出发点,即其内心是否是本着善良意志来做事的。康德先生在阐明善良意志的过程中明显的利用了辩证法。

接着康德先生提出了责任的概念,且为我们展示了“合乎责任”与“出于责任”的区别。为此他举了四个例子:1)做买卖童叟无欺,康德先生认为人们是不会有一种直接爱好对买主一视同仁而不让任何人在价钱上占便宜,他认为商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有利于他,故此种行为非出于责任;2)保存自己的生命,他认为这行为只是合乎责任而非出于责任;3)帮助他人,康德先生认为许多人是出于对荣誉的爱好而帮助他人的,从而此种行为非出于责任;4)增进自己的幸福。

保存自己的生命显然是合乎责任的;我们设想有这么一个人,他因生活苦闷而想自杀,但却又因害怕别人笑话他自杀,笑话他承受能力底下而死后不得安息而一直隐忍地生活着,保存生命;显然他保存生命的行为是合乎责任的,但明显的此种情况下他非出于责任,他仅是出于世俗人的眼光。

“帮助他人”这个例子我认为对许多人来说是出于责任的。当然不排除这世上有一部分人热衷于荣誉,帮助别人仅出于对称赞、鼓励的爱好。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社会上良好的一面,社会上仍然有不少人总是带着一颗热忱的心来接待他所遇到的人,他们本着急人于难的心态,当别人有困难时乐于伸出援助之手;为此才会出现那么多拾金不昧,做好事不留名的好事来。

基于责任的概念,康德先生提出了关于道德的三个命题,“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第三个命题,作为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我将这样表述: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2】

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发生灾难时,我们常常会捐钱救灾;在这个过程中通常会产生三种人:1)为出名而捐钱救灾的人或公司,2)不为出名而捐钱救灾但最终仍出名的人,3)捐钱救灾且不出名的人。对于第一种人,他们的行为是无所谓道德价值的,显然他们捐钱这一行为是为了他们的个人荣誉或者是为了为其公司造势打广告,他们是出于对荣誉的爱好或者出于对公司有利得目的而捐钱,康德先生指出“道德行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3】。对于第二、三种人,他们的行为都是有某种道德价值的,因为他们捐钱救灾这一行为是本着善良意志而做的,都出于责任;捐钱救灾并非他们的爱好,他们都不希望看到灾难的发生;只是第二种人他们捐钱这一行动有了额外的回报,这是他们应得的,是对一个有责任心国民嘉奖和鼓励,而第三种人没有得到社会对其公开的赞誉,但这并不会影响其行为的道德价值,行为的道德价值在其本身,而不需要所有人的认同。其实从对社会的贡献来讲,这三种人都是一样的,他们都为灾区而尽了力,或许第一种人的道德价值并不高,但总比那些冷眼旁观的人要好得多,行为所导致的效果从现实来讲还是最为重要的。对于第一种人,他们所要实现的意图是为了自身的出名,但其捐赠的确给予灾区很大的帮助,这是值得我们表扬的。

在这里我想对上述第三种人给予特别的关注,他们当中有些人本身财产无多却也倦了不少的钱给灾区,或许他所捐的钱仅够灾区的一个人吃个泡面,但其行为的道德价值是无穷的。因为他们懂得“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怀着悲天悯人之心为这个社会做出了他所能的贡献;他们的行为出于责任且其行动准则可以变成普遍规律,显然如果其行动准则变成了普遍规律的话,这个社会将变得无限美好,有灾难的人也不至于难以看到生活的希望了。“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成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4】

社会不是完美的,有道德高尚的人,也有没道德的人,比如有种人叫“贪官污吏”。对于贪官污吏我常会比较愤慨:身为官员,你尸位素餐也就罢了,还把人民的血汗钱装进自己的腰包,甚至简接或直接帮助某些罪犯犯罪;这时人民政府养的并不是人民的公仆,而是社会大厦顶梁柱上的蛀虫。在他们的观念中根本无所谓责任,连责任是什么都不知道的人,何谈道德呢?

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

【1】见《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康德著,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3页。

【2】同上,第49、50页。

【3】同上,第48页。

【4】同上,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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