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首席技师评审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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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首席技师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区域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进“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字〔2020〕10号)、《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9〕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本单位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在我市七大产业、特色产业、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不超过10人,并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一般不进行连任(认定有效期内成绩特别突出的除外)。

第五条首席技师评审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区人社局”)负责所辖区域首席技师的初审推荐。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首席技师评审范围为我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上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工种)只能申报一名首席技师。

第七条首席技师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在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带徒传艺、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首席技师评选:

(一)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XX市

优秀拔尖人才(高技能人才类)”、“XX市技术能手”其中一项称号。

(二)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省政府特

殊津贴”。

(三)获得过“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奖项。

(四)在企业生产中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刻苦钻研技术,创造了先进操作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率。

(六)在编制国家级职业标准、工艺流程方面有突出贡献。

(七)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首席技师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地人社局申报。县区人社局负责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统一报市社局。

第九条申报首席技师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提交时需当场核对有关资料原件:

1.《XX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单位推荐函;

3.被推荐人事迹材料;

4.被推荐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被推荐人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6.单位内部公示证明材料。

第十条首席技师评选包括以下程序:

(一)评审。市人社局汇总推荐情况后,组建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根据申报人的相关材料,对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技能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拟定人选。

(二)公示。拟定的首席技师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材料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三)确认名单。拟入选对象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由市人社局审定后公布入选名单,授予“XX市首席技师”称号。

第四章激励管理

第十一条对授予“XX市首席技师”称号的,颁发证书,并给予首席技师所在企业一次性2万元资助,用于首席技师传授技艺的设备购置和对首席技师的奖励,所需资金在人才工作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首席技师应承担以下职责及义务:

1.做好所在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2.发挥专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3.参与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4.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首席技师在岗期间由所在工作单位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人社局。

第十四条首席技师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的,取消首席技师称号,并有权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首席技师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调往市外工作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

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参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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