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当行的设立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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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典当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典当作为民间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融资门槛较低、手续相对简便、放款速度较快等特点,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民间融资市场的规模和需求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张,典当行业因此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6833家,平均注册资本1781万元,从业人员5.86万人,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3336亿元,同比增长24.7%。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典当行以其“小额、短期、快捷、灵活”的服务特点,在解决小微企业等融资难问题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希望通过投资典当行来开展相关的业务。

+特色:高利率/高综合费用

利率上限: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裁判文书38篇相关论文2篇)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典当行的主要经营业务及业务范围。以及禁止经营的范围。不得超过限额向商业银行以外的。。借款;向商业银行借款的限额。不得吸收存款。

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局: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公安。。。工商。负责登记。。

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公司法》等有关公司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外,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该。。行业还有特别规范,主要包括。。。

典当行作为特殊工商企业,在其设立、变更方面较普通企业存在一些特殊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商务部作为我国典当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很多关于调整典当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有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及商务部2012年12月5日颁布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自2012年12月5日起施行),前述两个文件对典当行的准入、日常经营、年审、变更及终止等方面确立了较为全面的管理制度。另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也颁布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一、典当行的设立条件及投资方要求

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申

请设立典当行要求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需要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在注册资本方面,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须留意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除前述条件外,申请设立典当行还应满足特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二、典当行的设立程序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其转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设立审批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在实践中,为加强对典当行的准入管理,商务部会根据上年度的行业发展情况,统一筹划确定下一年度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控制新设典当行的指标,并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特定时限内受理新设典当行的申请。正是由于对新设典当行的数量有严格控制,投资者需要提前准备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在开放受理的期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以确保设立典当行的申请有机会被商务主管部门接受并批准。

新设典当行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典当行的股权变更

由于直接设立典当行受到严格的数量指标限制,很多投资者希望通过其他方式投资典当行,例如在现有市场中选择经营管理比较成熟的典当行,通过增资入股或者收购的方式进行投资。就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典当行的股权变更原则上也需要经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的,该次增资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典当行在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的记录。

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采取增资入股或收购等方式投资典当行的,其作为典当行的新股东,应符合相关规定对新设典当企业的股东的要求,例如自然人股东不能为控股股东。

四、外商投资典当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未将典当行列入限制或禁止类行业,允许类的这就意味着外商(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下同)应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典当行业。然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但是截至目前相关管理部门仍未出台关于外商投资典当行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外商投资典当行目前仍处于无法实际操作的阶段。当然,随着民间融资领域的发展及典当行业相关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相信相关主管部门会研究出台规范外商投资典当行的具体规定,为外商投资在中国境内投资典当行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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