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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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环保防[2013]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2.05

【实施日期】2013.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闽环保防〔2013〕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要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我厅将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二、缩短环保核查时限

由我厅负责主核查和初审的,公司核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我厅方受理。由我省向环保部或外省出具初审意见或协查意见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由我省主核查的,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由我厅负责主核查的,核查结束后,对核查意见及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由10天缩减为5天。公司补充材料、进行整改的时间、因投诉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在内。

三、简化环保核查内容和程序

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要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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