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债权表的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 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仅为初步审查,即主要审查债权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 要件等,但既无权利也无能力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三、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 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商法学
第十一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清理 第三节 破产重整制度 第四节 破产和解制度 第五节 破产清算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破产及破产法在广义、狭义中的不同含义,理解破产程序中的 相关主体概念和特征。 2.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规则,理解破产程序中的别 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区别和联系。 3.把握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的关系。理解三种制度具体的 内容和相关程序。
2.对破产债权的具体范围,各国破产法通常以明文规定。我国仅作了 一般规定未进行明确的列举。
(二)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 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的总称。
二、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三)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 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规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程序的处理
五、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运行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 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可设列席人员。 (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拥有职权,破 产管理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破产申请只有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才正式启动破产程序。
2.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定义务
(2)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4)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债务人
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1)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 (2)以书面形式提出
(3)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据
(4)连带债权应当说明
4.债权的补充申报
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法律仍应对其债权予以妥善保护。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1.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
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各国传统立法上存在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中主义的区别。但 在各国大多改行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趋势下,这一破产能力区别已不再突出。
2.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 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 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三节 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三、重整程序的终止 四、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效力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 (6)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行程序应当中止
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7)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进行专属管辖
三、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 解与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专门机构。
四、破产取回权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取回权的概念
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人 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 (1)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 (2)破产取回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 (3)破产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支配权 (4)破产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2.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 责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 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 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三、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追回权、抵销权 (四)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追回权的规定 第一,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而应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无效而应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四,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 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三、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一,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破产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 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动
重整申请的提出 重整申请的受理 重整程序的效力
(一)重整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申请重整 2.债权人申请重整 3.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重整 (二)重整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 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三)重整程序的效力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三节 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 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 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二)特征 1.重整原因宽泛 2.私法自治 3.担保物权受到限制 4.目标多元化与重整措施的多样化
我国《企业破产法》通过之前的破产立法,未规定破产管理 人概念,采用的是清算组概念。《企业破产法》也未直接采用破 产管理人概念,采用的是“管理人”概念。
三、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1.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由人民法院指定。 2.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与任职资格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范围可以是清算组或者相应的社会中介机 构,也可以是自然人。
抵销权原属民法上的权利,但它在破产诉讼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特殊性。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允许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以保证 权利的正确行使。
五、破产抵销权
(二)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 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 担债务的除外。
狭义上的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广义上的破产法,则是指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 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 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三、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追回权、抵销权
• 破产别除权:债权人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就属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个别优 先受偿的权利。
• 破产撤销权:破产管理人拥有的,对于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 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 利益归于破产财产的权利。
• 破产追回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于其行使撤销权与主张债务人 实施行为无效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予以 追回的权利。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债权申报规则 1.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与债权申报的受理主体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 2.债权的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主体为人民法院,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 次日起计算,具体时间为30日以上,不得超过3个月。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债权申报规则 3.债权申报的要求
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与判断标准: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及折中主义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 2.破产申请的提出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破产申请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管理人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五、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则在该法 的名称及某些概念上直接在广义上使用“破产”概念的同时,又在某些 概念上将“破产”概念限定于破产清算程序之中。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清理
一、概说 二、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三、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追回权、抵销权 四、破产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概说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清理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在我国,债务人财产是破产财产的上位概念,它是指广义的破产程序 启动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 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即破产法理 论中的“新得财产”
二、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 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