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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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论文)题目
论我国政府诚信建设
学生杨胜荣
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指导教师王玉波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摘要
“诚信政府”这个概念在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已远非某个企业和个人诚信能相提并论。“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基础尤为重要,重点必须突出,表率应该第一。作为政府,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
关键词:政府;诚信建设;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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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
1.2 本文的框架结构 (2)
2、我国政府诚信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2)
2.1政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足 (2)
2.2权力缺乏有效规范,“以权谋私”现象大量存在 (2)
2.3行政过程不透明 (4)
2.4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 (4)
3.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对策
3.1建立多种制度、拓宽政务公开渠道 (5)
3.2完善相关立法和执法制度 (6)
3.3浓厚诚信舆论氛围 (7)
4.研究结论及建议 (7)
致谢 (8)
1.绪论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诚信政府”这个概念在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已远非某个企业和个人诚信能相提并论。“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基础尤为重要,重点必须突出,表率应该第一。作为政府,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那么,什么是“诚信”,什么又是“政府诚信”呢?
社会各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浅而言之,诚信就是指诚实守约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然其核心含义是:一个人具有代理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诚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险。政府诚信即政府(代理方)与民众(委托方)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从契约理论的角度看,政府在获得了民众所授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从政府承担的职责分析,政府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的诚信,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息息相关。
1.2 本文的框架结构
本文一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绪论,对全文内容进行一次提纲性的概括,起到总领的作用;第二章我国政府诚信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对策;
第四章研究结论与建议。
·2、我国政府诚信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诚信始终表现较好,为国内外所公认。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诚信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政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足
不少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特别是重大决策时急功近利,致使项目缺乏周密论证、可预见性不明确,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有些地方主管把政府行为当成个人行为,缺乏政府诚信素养。地方政府主要领导频繁变更,一届官员一套政策,新官不理旧事,在政策兑现方面出现断档,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诚信。在为招商引资出台优惠政策时不考虑客观条件,结果兑现奖励办法时出现了尴尬的局面。出台政策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出尔反尔、朝令夕改。
2.2权力缺乏有效规范,“以权谋私”现象大量存在
权力如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就会变质异化。部分公务人员和行政主体的“逐利原则”使得他们热衷于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利益。还有一些公务员因此而成为利益集团的俘虏,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现象的大量存在是行政权力异化的突出表现。如此作为,使得个别政府机关不管打着什么样的旗号,有着什么样的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在自己否定自己,都是在摧毁公众对法治的敬仰与追求,从而使得诚信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成为虚无。政府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是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政权,却没有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委托人的委托。政府与民众关系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委托关系,但必须以诚信为支撑。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只是把公务员这职务当作是谋生的手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向人民承诺和要负违约的责任。恩格斯曾说: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用经济管理的观点来说,管理者有自利意识,并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为过。但重要的是,“利”的到底是什么。总的来说“利”有“互利”和“自利”之分。让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道理很简单。如果政府机关或公务员能真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而赢得民心,获得荣誉,得到提拔,却是一种利民又利己之事。但此所言的利己,性质完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私
自利”,完全是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目的的。
·2.3行政过程不透明
在政府日常行政过程中,有的行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对自己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等向外界封闭保留,致使很多政策不是经过民主程序产生,而是暗箱操作或仅是某些个别领导意志的体现。这样一方面堵塞了广大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的正常渠道,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公众对政策的误解;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欺上瞒下,虚报统计数据,政绩“掺水”,热衷于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都从侧面说明了政府政策和行政过程还缺乏透明度。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来没有想过触犯法律,除了律师,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人才,或者是专门从事某些行业而接触到的跟公司有关的法律的工作人员知法懂法外,其他知者甚少。造成一种百姓不懂法,群众不信法,公众害怕法的局面。“不打官司的公民”就是好公民,这种想法显然错误。法律本身就是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而存在的。政府不诚信,公民不懂法,当然这也是政府法律制度不健全的表现,然而由此可以看出:公民对公民作为委托人是有权力要求代理人为其服务毫无所知。公众没有起到监督政府诚信的作用。·2.4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
目前为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经济行政法,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