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自由”的主题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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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自由”的主题论述婚姻自由是当代人类自由解放的重要议题之一,是我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这次的课题研究,我们主要围绕婚姻自由的基本定义和内涵,浅要分析了婚姻自由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一、婚姻自由的基本定义和五大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的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主要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为嫡结自由的婚姻创造了条件。

所谓婚姻自由的五大原则,是指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以及计划生育原则。这五大原则中,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在两性婚姻关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另外,婚姻当事人双方还应遵守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二、提倡婚姻自由的重要意义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在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道德层面上,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为此,有必要提倡婚姻自由,消除封建陋习,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

三、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无论是缔结婚姻关系还是结束婚姻关系,这种选择的自由都要受到各种因素的约束。

(一)法律的约束

这种约束主要是《婚姻法》的约束,集中体现在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婚姻存续期间的约束。

1、结婚自由的约束

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条件:第一,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第二,达到法定年龄;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另外,《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予以鼓励。”

2、离婚自由的约束

我国《婚姻法》要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离婚时必须达成离婚合意,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才予以离婚证。而男女一方选择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以离婚。

3、婚姻存续期间的约束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姻自由提供了规范和界定,保障了正常

的两性婚姻关系。

(二)道德的约束

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同时,还受社会道德伦理和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新中国成立后,即开始肃清阻碍社会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不道德规范,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将婚姻自由作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对夫妻提出规范和要求,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家庭道德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四、综述

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法律限制,没有道德规范,任何无条件的、绝对的婚姻自由都是虚假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自由。为保障婚姻自由的价值得到实现,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另外还应该引导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使人们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这样才能实现婚姻自由的价值,又能将婚姻自由的不良因素降到最小,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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