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颁布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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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颁布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

北京晨报讯近日,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以及外地进京应聘的人才适用该细则。外地人才是指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事关系和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据了解,如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招聘外地人才。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核: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单位性质、主要业务、确需招聘外地人才的理由、招聘的专业、职位、数量、聘用期限、待遇、招聘地区及招聘方式等);2、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文件;3、聘用合同样本。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于7日内核发《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用人单位持《批准书》到外地招聘人才,必须经当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刊播招聘启事的,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持《批准书》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其办理程序按市公安局《关于对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外地人才办理相关手续问题的通知》(京公外人管字 2000 528号)执行。经批准招聘的外地人才,免缴管理服务费。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持《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外地人才《应聘证》申请表、受聘人员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档案管理和目前工作(待业)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暂住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应聘人才如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单位同意赴京应聘的证明文件或用人单位与原单位的借聘合同(协议)。

对符合条件的外地人才,人才市场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应聘证》。凭《应聘证》可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其人事档案可调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聘用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离开用人单位时,《应聘证》应交回原发证机构注销,同时将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或新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对聘用的外地人才,应按本市有关人事管理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障应聘人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外地进京应聘人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林娜刘恺)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的若干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加大本市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力度,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兼职;

(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往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五条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助外国藉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人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己工作的子女。

第七条对短期回国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对持中国护照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己购公房。

第八条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习;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本市高等院校可优先录取。

第九条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本金可按有关最底标准执行。

第十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兔征营业税。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依法纳税,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申请市科委的科技产业资金,在市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给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拥有专利、发明的研究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实验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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