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和特征(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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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款账户:(1) 设立临时机构,例如 工程指挥部、筹备领 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 动,例如建筑施工及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 安装单位等;临时存 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款账户支取现金,应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 规定办理。(3)注册 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 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 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 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 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 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 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 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 应出具财务部门的证明;(3)粮、 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 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 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 规定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5)证 券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 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6)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 券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 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 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 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在单 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 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 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 府部门的有关文件。提示:同一个 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 账户。
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账户,符 合条件即可
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 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 使用范围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 支取
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 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 金;(4)粮、棉、油收购资 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 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 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 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 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 现金支取 金;(11)住房基金;(12)社 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 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 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 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 使用的资金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和特征(总结)表
账户种类 和特征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 账户 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 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 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任何单位只能开 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 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但需在基本存款账户上登记 。《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要强调 的是,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 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 一营业机构)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 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 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 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 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 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 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 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 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 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 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 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 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 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 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 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 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 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批文。 (4)注册验 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 有关部门的批文。上述 (2)(3)项,存款人 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登记证。
(1)设立临时机 (1)使用支票、信用卡; 构;(2)异地临时 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 经营活动;(3)注 用规定进行使用。 期贷记、借记卡 册验资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 委员会、人事、民政等 开立账户 部门的批文;③军队军 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 所需证明 门的开户证明;④单位 文件 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 证明;⑤驻地有权部门 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 文;⑥承包双方签订的 承包协议;⑦个人居民 身份证和户口簿。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 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2.中国人 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 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 警身份证件;4.军队(武装警察)离退 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 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 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 院校学员证;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 行证;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应出具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 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 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6.外国 公民,应出具护照。获得在中国永久 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 久居留证;7.外国到边民在我国边境 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 行证》;8.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 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1)企业法人、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军队、武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队、居民 社会委员会、民办非企 业组织;(2)不是法人 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 开立资格 资格,也可使用;非法 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 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 公司)、外国驻华机构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 的附属机构。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 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 “使用范围”中的各个账户 存款账户,具没有数量限制
《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 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 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 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 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使 用年限不超过两年。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 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 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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