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收的三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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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税收的三大影响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它的崛起给企业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和利润,但对整个经济运行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税收也不例外。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

1全球性。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无国界、无地域距离限制的优势,可以触及到世界每个角落,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遍布全球。

2虚拟性。首先,网络技术的兴起,使得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企业、网上企业、以及以信息资源为主导服务的信息中介服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和发展起来,这些企业都是虚拟化的;其次,完全电子商务交易全过程都是虚拟化的,充分体现了用信息流组织和支配资金流、货物流的优点,从磋商、签订电子合同到支付、交货都在网络这个虚拟化的环境进行,全过程都不用面对面;另外,交易活动没有固定场所,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

3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没有作为征税依据的账簿、发票等纸制凭证,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

4高度自主、自由的松散联系系统。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网络,不受任何一国法律的约束和管辖,且国际间尚未达成有关公约或协议来规范其形式和内容。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交纳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INTERNET是通过网络在服务器上实现的,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远在千里之外,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产生争议。

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严重冲击。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是“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造成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从而使税务机关很难根据属地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

再次,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难以确定。传统税收以常设机构即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但电子商务完全建立在虚拟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需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仅需一个网站和能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致使无法确定贸易目的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常设机构概念。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课税要素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现行课税要素的有关规定难以对其适用,主要表现为:

1.纳税主体难以认定。电子商务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直接、方便、快捷,交易双方不必亲自出场,且消费者可以隐匿其姓名,制造商可以隐匿其居住地,从而使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确定性。

2.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电子商务运用互联网的电子邮件和下载功能,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对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应视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买卖商品很难界定。

3.纳税环节不确定。由于电子商务采用互联网传递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漫长的交易过程可在瞬间完成,且交易具有隐匿性,交易对象不易认定,使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

4.纳税地点难以确认。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本,每个税种都有固定纳税地点。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具有流动性、随意性,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而且电子商务下究竟应在消费地征税还是在提供地征税各国尚有争议,从而使得传统的课税地问题变得复杂化。

5.纳税时间难以确定。现行税制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以INTERNET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三)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1.税源失控。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其目的是使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行业分布情况,掌握税源分布。但“网上公司”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且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

2.课税凭证消失。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纸质凭证为基础。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纸质的文字记录消失,代之的是电子凭证、电子单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上。肉眼无法直接识别,甚至可能被删改而不留痕迹,难以实现诸如签字、盖章等使这些信息证据化的操作,导致会计记账凭证基础受到冲击,税务审计难度加大。

3.逃避税加剧。电子商务采用了信息加密手段、匿名电子支付工具,税务机关难以了解和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此外,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 P电话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可轻易地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代扣代缴问题。传统的贸易方式存在很多中介机构,使税款代扣代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但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营销方式,使用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可直接选择条件、价格相宜的合作伙伴,减少了许多商业中介环节,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弱化甚至取消,从而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

(四)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1稽查对象难以确定。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工作,必须先确定稽查对象,并掌握大量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而电子商务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确定,交易双方无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稽查人员难以掌握信息,确定稽查对象。

2稽查方法难以确定。传统的稽查方法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凭证、纳税资料、账簿等进行的。而电子商务采用”无纸化”方式,买卖双方的合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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