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一、强条部分

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

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4、3.4.4条本条规定与具体的设计工作无多大关系,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应,建议写入总说明中。

5、3.4.6条本条规定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严禁穿过消控室。其中“管道”指的是什么?是涵盖所有管道吗?如果是,则现在采用较多的“消保中心”就只能拆成“消控室”和“安保中心”了。具体执行没有太大问题。根据D在宣贯中称,根据4.10.2条,本条与3.4.8条5款不矛盾,可以设“安保中心”。但为审图方便,至少要有明显间隔。另外,D称,安保电源不属于消防电源。为此,即便设“消保中心”,该中心也应设2个配电箱。

6、4.1.1条本条规定了联动要求,但写的太笼统,尤其是反馈信号的要求,如广播、声光报警器也要反馈到消控室吗?如果是,反馈信号取自何处?什么样的信号可作为反馈信号?建议具体的图中不表示(也表示不清,仅在总说明中表达。根据D在宣贯中称,只要没有具体条文之明确的反馈具体要求就可以不反馈,称对广播的监听、录音等只是工作状态,不属于反馈要求。

7、4.1.3条本条规定联动信号与受控设备的参数必须匹配。从目前看,消控系统的联动均为开关型,除了受控设备的动作电压外,并无其他需要匹配的参数。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映,建议写入总说明中。根据D在宣贯中称,本条主要针对产品升级后可能出现的不兼容,国内产品出现过。

8、4.1.4条本条规定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不仅需系统联动,还需在消控室手动直接控制(手控盘。本条并无特殊,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

9、4.1.6条本条规定需系统联动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从条文解释来看,是针对气体、泡沫等灭火设备的,但问题是本条正文中对“消防设备”并无限定词,可以解释为所有“消防设备”都要执行本条,而实际又不可能,审图时可能会遇到麻烦。执行上,对有具体要求的(如气体、泡沫、防排烟风机及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等应按本条做,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另外,根据本规范的其他条文,如第4.2.1条,其规定喷淋泵仅需压力开关一个触发信号即可启动。以此可以说明并非所有消防设备都要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来启动。因此,为设计说明不出现自相矛盾,建议凡强条都要列入设计说明,而非强条的(如喷淋泵、消火栓泵联动等仅笼统表示为“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设置对各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

10、4.8.1条本条规定系统应设置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声光警报器。这里强调的是“确认火灾”及“所有声光警报器”,但并未给出“确认火灾”的条件,根据第4.1.6条的要求及第4.2~4.6节的表述方式来讲,没有给出具体的触发条件。故具体设计应在相关图中画出声光警报器,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

11、4.8.4条本条规定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本规范有关警报器出现了多个新名词—“声警报器”及“光警报器”,用意不清,也没有规定什么场所应用或不应用哪一类警报器,而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更是奇特。经多方了解,暂无此类产品。只能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根据D在宣贯中称,警报器是统称,包括声光、光、声警报器等,可以均采用声光警报器。

12、4.8.5条本条规定一建筑内的声警报器应由系统同时启停。这也只能在总说明中体现。本条也说明声光警报器与声警报器不是一回事,不清楚的是,声光警报器也有声,但4.8.1条仅要求同时启动,却未对停作出要求。根据D在宣贯中称,对声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同样,对光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

13、4.8.7条本条规定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根据条文解释,主要针对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建。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

14、4.8.12条本条规定合用广播应具有强切为消防广播的功能。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

15、6.5.2条本条规定每个报警区域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问题是,a.均匀到什么程度,即多大的范围内设一个,或间距是多少?b.如何确定某一场所的环境噪声是否大于60dB。条文解释中也没有相关内容。故本条的执行较为困难。根据D在宣贯中称,所谓均匀与广播类似,即任一点都要达到60db,要根据不同的产品来确定安装间距(如某一产品为100db,距其15m处降至60db,则任一点至最近的警报器不大于15m。为此,宜参照第6.5.1条所指的位置并根据所选产品,在其他部位适当设置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