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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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按照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为更好地做好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的便民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实施对象为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时间、周期及衔接

1、实施时间

按照《通知》要求,居民阶梯水价方案自2015年05月01日起实施。

2、实施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日历年为实施(结算)周期。居民阶梯用水量基数按年核定、两个月抄表一次、逐月累进的原则计算。2015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

3、新旧水价衔接

自调价实施之日起,界定新旧水价,第一次抄表按调整前的水费单价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阶梯水价结算。

三、居民阶梯水价分档水量及价格

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用水量为单位实施。当累

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超出部分实行下一阶梯价格。

(1)户内人口4人(含)分档水量和价格见下表:

(2)户内人口4人以下的不需办理手续,户内人口5人及5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用水基数3立方米,即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并自多人口签约登记次月起计算。

(3)未实施户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水价暂按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阶梯水价实施一年后,对仍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当加价。需要办理一户一表业务的用户,应与供水企业联系办理相关业务。

(4)对于卡式水表预付费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内累计

购水量执行阶梯水价。

(5)按照物价局规定,托幼园所、学校、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医院、福利院)、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农贸市场等非居民用水户,不实行阶梯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到户水价4.20元/立方米基础上提高0.15元,即4.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为2.9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为0.40元/立方米)。

四、居民水价调整业务办理

1、“一户一表”的认定标准

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济南市城市供水服务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水表为一“户”。

2、“一户多人口”用水的办理方法

(1)“一户多人口”用水的认定:济南市城市供水服务区域内的居民用户,5人及5人以上家庭可申请“一户多人口”,人口数以户籍为准。同一家庭成员仅可申请一套房产享受“一户多人口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2)“一户多人口”用水的申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水的用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含索引页)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办理人员身份证

原件及本人联系电话等材料,到供水营业网点实名申请,并与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015年5月31日以前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5月起开始调整,2015年5月31日以后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变更次月(自次月起按剩余月份)开始调整。

(3)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水政策,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租房合同中的地址应当与用水地址一致。

(4)困难居民家庭持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继续给予水价补贴,补贴标准自原每月6.5元提高到19.1元,由原渠道民政部门发放。

(5)“一户多人口”用水协议有效期为2年,居民用户应在签约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到供水企业办理“一户多人口”用水协议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水政策执行。“一户多人口”用户在2年有效期内如有变动,应及时到营业窗口办理人口增减手续。

3、房屋转让时居民阶梯水价基数的核定

实施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与等)发生产权变更时,用户应到供水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自变更次月起,重新按照年内剩余月份、人口数量、用水量进行各阶梯用水基数与阶梯用量核算。

4、房屋租赁(不改变用水性质)时居民阶梯水价分档基数不作重新核定,实施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自行就水量与水价计算及合理分担问题通过租赁协议予以确定。供水企业将延续年水量累计,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算阶梯水量基数。如出租房屋改变用水性质时,需到供水企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用水性质的手续。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1年,试行期届满重新报物价部门备案。

六、由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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