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条令条例严格部队管理(第一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依照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

今天在这里我主要是结合自身在平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对如何用条令条例管理部队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向大家作一汇报,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大家一起交流和讨论,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职尽责。

一、条令条例的地位及作用

条令是用准确、简明而严密的条文规定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等的行动准则;条例是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等的法规。条例主要是指各项专业条例。

第一类共同条令:代表的是就是三大条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例条令),用简明条文规定通过命令形式颁布的关于军队战斗、训练和日常生活的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对我们部队的基本秩序以命令的形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明确,内务条令是为了使每名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的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能圆满的完成任务。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纪律实施奖惩。队伍条令是为了规范军队的队例动作、队形和指挥。

第二类专项条例:司令部工作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后

勤工作条例、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基层建设纲要。

作战条例、战备工作条例、安全条例、保密条例、军事训练条例、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军衔条例、审计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计划生育条例、绿化条例。专项条例是对部队任务、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工作内容、程序、标准、职责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确保此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有效完成。

条令条例把军事科学的原则,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它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和作战的原则,是多年有效的法规,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建设和作战,就能达到令行禁止,集中统一,密切协同的要求,提高部队的正规化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从严治军,实行条令化、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条令、条例已经成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一些国家的军队几乎在建军和作战的所有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令、条例,美军仅陆军战斗条令就有四百多种,军事条令条例建设日益走向系列化、合法化,成为军队的基本法规。

从各条令条例的目的作用可以看出,不管是哪个类型的条令条例,最根本的作用其实都是解决问题,它们是纪律,但更是教范,所以我们学好用好条令条例是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它是我们工作的标准,同时也可以从条令条例中学到工

作方法。我们讲依照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其实应该是对照条令条例落实工作标准,执行工作程序。更考验的不是制度是否完备,而是我们的执行力、贯彻力和履职尽责意识。我们是条令条例的遵从者,同时条令条例也是我们工作最好的工具,是最全面的教科书,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条令条例如何为我所用,能够与实际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如果你相信自己具有较好的执行力,仅需要按部就班的对照执行,你的连队就将正规有序,各项工作开展就会有条不紊的完成。

二、如何用条令条例履职管理

条令条例是军队建设的法典,是从严治军、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的依据。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就要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条令条例办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要求基层必须按条令条例加强行政管理。而当前在贯彻条令条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学习缺乏系统性,执行上存在随意性,有的条令观念淡化,违反条令条例另立“土章法”、“土政策”等。

随着部队条令条例学习的深入,基层官兵的法规意识明显增强,基层带兵人的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部队下大力抓了专项治理,打骂体罚战士、私自离队、逾假不归、酗酒滋事等严重违纪现象有所好转。注重检查督导,狠抓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落实,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日趋正规。但是,我们清醒的看到在落实条令条例的过程中,依

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很严重。

1、执行条令条例不认真、不严格

2、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问题比较突出

3、带兵人责任心不强

上述问题都是落实条令条例不坚决,法规意识较差的结果。因此制定条令条例固然重要,贯彻执行更重要。要把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不懈的努力。

一是对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坚决执行认真落实

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其中许多规定是非常具体、十分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的执行,坚决照办就是了。比如内务条令有关军人礼节、军容风纪、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的规定;纪律条令有关奖惩项目、奖惩权限以及奖惩实施程序的规定;队列条令有关队列指挥、队列动作、队列队形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非常具体,有的内容还有明确的定量要求。比如晚点名,条令规定连队通常每日点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哨,条令规定连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制度,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这些定量规定,不是任意确定的,都是多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有的还体现国家有关法律的精神。如纪律条令行政看管的时

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期需经上级的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与国家《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条令规定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期限为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如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超过十五日执法者本身就违法。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人体科学的精神,是适应军人体力状况的,超过这个时限,就违背了客观规律。以往有的单位曾经让战士一班岗站四个小时,结果战士身体不支,出现了坐岗、睡岗现象。因此,对于条令条例的具体规定,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随意性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危害部队建设,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

二是领会条令条例的原则精神活学活用相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有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座”,象查字典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具体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私自离队五天,初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