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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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量刑
第一节量刑概述
一、量刑的概念和特征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该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包括两个基本内容:
一是定罪。即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审理,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何种犯罪形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数罪等。
二是量刑。即在认定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刑期长短、数额多少、是否暂缓执行。定罪在前,量刑在后。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
量刑的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被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
3.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
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惟一根据。
二、刑罚裁量的任务
1.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
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对于绝大多数犯罪人而言,其被判处刑罚是其行为必然产生的后果。但是,我国刑法规定有多种免除刑罚的情节,对于具有某种情节的罪犯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分子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刑罚。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多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不仅有较大的量刑幅度,而且相当数量的法定刑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两种以上的主刑和附加刑,可供司法人员选择的余地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量刑活动就必须决定具体应判处的主刑刑种及其轻重程度,以及是否判处附加刑。
3.决定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对绝大多数犯罪人而言,所判刑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缓刑制度,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可以暂缓执行。因此,在刑罚裁量中,自然包括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内容。
4.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刑罚裁量还包括将因犯数罪而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为执行刑,从而宣告执行刑的问题。
三、刑罚裁量的意义
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从刑事司法的过程性上看,由于量刑是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同时,它又是刑罚执行的先决条件,所以,在国家刑事活动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中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另一方面,从量刑活动的功能上看,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要件。因为只有通过量刑,才能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切实得以发挥,进而为刑罚目的的实现奠定不可缺少的基础。量刑的偏差或者失当,都会对刑罚目的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相反,量刑正确,就可以有效地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1.量刑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
2.适当量刑是正确行刑的前提和基本保障
3.正确量刑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二节量刑的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狭义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在犯罪过程中所发生的,表明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案件中客观存在的能够表明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的一切事实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基本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
量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
1.犯罪的事实是量刑适当的首要根据
犯罪的事实,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它既包括何种危害行为侵犯了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等必要要件;也包括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对象,行为人的特定身份、犯罪目的等选择要件。
2.“犯罪的性质”是量刑适当的基本根据。
犯罪的性质,是指行为人犯了什么罪,具备刑法分则中哪个罪的犯罪构成,即应定什么具体罪名。在量刑前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因为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不同的具体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所以确定了犯罪性质就意味着选定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定刑,从而为准确量刑提供了准备。
3.犯罪情节是处罚轻重的重要根据
犯罪情节,是指刑事案件中能够说明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主要有:犯罪构成事实的详情细节;以及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具体事实情况,例如犯罪的间接损害后果、犯罪的动机、手段、现场环境、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4.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客观要求。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而成的,包括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此,正确地判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必须将犯罪的各种因素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防止片面地强调其中某一方面的因素。
二、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量刑。
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2.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量刑。
刑法分则对每一具体犯罪都规定了法定刑,除极少数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外,绝大多数犯罪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在对实施了不同具体犯罪的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按照刑法分则所确定的法定刑进行。在一个罪有几个法定刑幅度的情况下,应按照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量刑。在量刑时超越法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即为违法。
3.依照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量刑,还应注意到严格执行刑法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决定刑罚的轻重或者免除。
第三节量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