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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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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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学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特别领域的原则。[2]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理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3] 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国家机构组织、权力及其运行规则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行政法只是宪法搭建起来的有机结构当中的法律再生产。[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赖于学者们的概括、总结,而不同的学者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必然导致其所概括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差异,因此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
一、国内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
在周佑勇主编的《行政法原论》中,作者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三项:一是,行政法定原则。行政法定原则,相当于德国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作者又细划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优先原则作为法律位阶在行政法中具体作用的客观要求,在强调国家立法权限与行政法立法权限划分的同时,侧重于要求低位阶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以高位阶的法律为规范依据;而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
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做出规定。
二是,行政均衡原则。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而言的。作者将其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平等对待原则,这一原则是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这需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三个方面理解。
其次是,禁止过度原则,此原则亦可称为行政适度原则,系由比例原则演化而来。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两个部分。
最后是,信赖保护原则,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诚信原则即诚实守信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它存在于:存在信赖基础、具备信赖行为、信赖值得保护三个条件之下。
三是,行政正当原则。该原则源自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符合最低的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
在叶必丰所著的《行政法学》中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如下:
在我国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发生过一些争论。就总体而言,这些争论可以划分为两派,即亲苏派和亲欧美派。(此处的“亲”,没有任何贬义,只是为了概括方便,是受影响的意思。)
亲苏派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家进行各方面行政管理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而这派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像:“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的原则、“实行精简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等。
亲欧美派,受欧美行政法学的影响,如《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的作者龚祥瑞教授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越权无效原则。
叶必丰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合法原则;二是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
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准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在书中,作者除了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础和内容对其作阐述,还从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应变性原则四方面进行说明。
行政合理原则,“合理”这一概念,往往与适当、正当、正义、公平、和公正具有相同的意义。然而,它与“合法”概念具有比较确定的内涵不同,往往难以确定其界限。作者从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包括制度公正和行为公正、西方国家的合理性原则、我国的行政合理性、行政合理性规则的确定四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包括公平对待、比列原则、正常判断、没有偏私四方面的内涵。
在皮纯协、张成福主编的《行政法学》中两位作者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作者亦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方面阐述。在书中,作者对除了说明两个基本原则的含义外,主要阐述了他们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此外它得符合另外三条具体原则,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作者认为,行政合理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动机;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在中国行政法学界,提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如何构建?这一问题至今尚未获得共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教授在其《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的论文中提出:重构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制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以行政法内分为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逻辑结构基础,从而构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开放性的法原则体系,即以有效率的行政权为基点,确立行政行为效力推定原则、行政自由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