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省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我县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改革的核心要求是

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目前,我省正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

四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五是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六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是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关于各级目录与《参考目录》的衔接。

《参考目录》供各部门(单位)参考使用,未作硬性要求,不能完全照搬。各部门(单位)在划分类别时,要紧密结合本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际。对于行政类,要严格认定标准,不突破目录行政类的范围,确需增加的,要事先与县事改办沟通,报州事改办同意。对于公益类,目录中涉及基本公益服务的职能任务,建议考虑与目录保持一致;其他领域的职能任务,可结合本级特点把握。对于经营类,宾馆、招待所、物业管理等经营性特征明显的职能任务,要与目录保持一致。符合经营类认定标准、暂时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应划入经营类。

六、关于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可否再做调整。

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后,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随着经济社

会的不断发展,有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其类别的归属也可动态调整。

七、关于行政类认定中“两个不突破”的把握问题。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明确要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这就要求在行政类认定过程中,严格把握标准,结合下一步转行政的可行性统筹考虑,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控制在最小范围。报送的备案材料中,要明确分类后改革的初步考虑,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具体措施及过渡期限。

八、关于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事业单位的分类。

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设置的,可暂划入公益一类。二是部门授权或委托设置的,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梳理和规范。不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应该取消;应由政府承担的,要回归机关,以解决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体外循环问题。

九、关于暂不纳入分类范围的几类事业单位。

经2013年4月19日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各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基层财政、国土资

源机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暂不纳入分类范围,但需按要求填写相关工作表格。待下步有明确要求后,再按要求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十、关于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

参公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中央改革文件明确要求,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是否参公管理作为依据。目前参公单位中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的;要严格按照

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能笼统划入行政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十一、关于复合型事业单位的分类。

复合型事业单位是指兼有行政、公益服务、生产经营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职能,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数量不少,情况也比较复杂,分类工作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类别。具备条件的,可先行职能剥离,再进行类别划分;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根据主要职能分类,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如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

的信息中心,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地方结合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

十二、关于名称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的分类。

一些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近,但职能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又有一定的差别,主要涉及培训机构、信息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这些机构的分类不以机构名称作为依据,应根据社会功能以及职责定位等情况划分类别。例如培训机构,只承担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等教育培训任务的,可划为公益一类;主要承担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又利用自身教育资源和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承接其他培训项目的,可划为公益二类;基本不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全或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培训的,可划为生产经营类。

十三、关于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事业单位的分类。

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划入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划入公益一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

保障;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划入公益二类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十四、关于交通运输业承担了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分类。

《参考目录》行政类列举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3项职能任务,实际分类中,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职能任务对应的机构都划入行政类,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条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些事业单位绝大多数都是复合型的,既承担行政职能,又从事公益服务或生产经营活动,在分类中应严格掌握认定标准,从严控制行政类范围,不能笼统地贴标签。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对行政职能,要梳理其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与上下左右同类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要明确哪些应当收回机关,哪些应当撤销,哪些予以下放。二是如要划入行政类,先应剥离一般公益服务职能,特别是生产经营职能。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 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3.10.23 •【字号】渝人发〔2003〕164号 •【施行日期】200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 的解答意见 渝人发〔2003〕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 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

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 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于已经按《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其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待劳动合同到期后需要续聘时,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 5.社会团体中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否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制度管理人员除外),都应当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6.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合同制?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依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属于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对象,并使用的事业编制,应依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二、关于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首次聘用的有关问题 7.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现有人员如何向聘用合同制人员过渡? 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事业单位的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中,一般应参加竞争

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回复函

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回复函 篇一: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 关于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的回复 *************: 你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收悉,认真讨论和研究, *************对该意见无修改意见。特此回复! ******** 二〇一*年*月*日经 篇二:关于《xxxxxxxx》征求意见的复函 xxxx指挥部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1、根据第5页“3.2.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明确的我委职责为“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且目前我委没有“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的有关职能,因此,建议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的“部门联动”的“ⅰ级和ⅱ级响应”内容中,我委相关职责应与前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职责一致。 2、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应为“发展改革委”,文中“发改委”应按此修改为宜。 3、第1页第7行,“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可考虑调整为“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抗为辅,防抗结合的原则”。 4、第2页第2行,“本预案为地方总体抗旱预案,省级层次”,可考虑调整为“本预案为省级总体抗旱预案”。 5、第4页第12行,删去“组织”二字为宜,“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应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6、第13页第10行和第16页第3行,“各级”可考虑调整为“同级”为宜。 7、第22页第3行,“沈阳、大连等重点干旱缺水城市”,此处提及的具体城市应与现状我省最严重的干旱缺水城市一致。 8、第23页第8行,“省防指”宜改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篇三:关于征求《xxx》意见的复函 _xx: 贵办关于xx征求意见函收悉。我们深深感到:油管办的同志们,尤其是由于工作关系接触较多的贵办领导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省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我县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改革的核心要求是 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目前,我省正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 四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五是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六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是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关于各级目录与《参考目录》的衔接。 《参考目录》供各部门(单位)参考使用,未作硬性要求,不能完全照搬。各部门(单位)在划分类别时,要紧密结合本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际。对于行政类,要严格认定标准,不突破目录行政类的范围,确需增加的,要事先与县事改办沟通,报州事改办同意。对于公益类,目录中涉及基本公益服务的职能任务,建议考虑与目录保持一致;其他领域的职能任务,可结合本级特点把握。对于经营类,宾馆、招待所、物业管理等经营性特征明显的职能任务,要与目录保持一致。符合经营类认定标准、暂时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应划入经营类。 六、关于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可否再做调整。 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后,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随着经济社

机关单位回复函

机关单位回复函 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机关单位回复函,内容仅供参考。 机关单位回复函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发改价监[xxxx]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营者开展的满换购、满赠送、满立减活动是让利促销的经营行为,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xxxx]623号,以下简称《解释意见》)第八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范围。 二、根据《解释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开展满换购、满赠送、满立减活动时,相关商品的原价是指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三、经营者在开展全场价格促销活动中,其中个别商品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并且不存在欺诈消费者主观故意

的,对经营者的全场价格促销行为可以不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xxxx年7月8日 机关单位回复函2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xxxx〕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xxxx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xxxx年1月12日 机关单位回复函3 xx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xxxx〕7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09 •【字号】沈人社发[2011]103号 •【施行日期】201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 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人社发〔2011〕103号)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1〕1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问题 (一)事业单位的主体类别和设置岗位,应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由单位确定主体岗位类别。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原则上不做调整。确因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调整理由,

经核准后方可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对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经组织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超编用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暂以在编在册在岗正式职工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部分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 (一)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时,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额之和仅有1个的,只能在六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时,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额之和仅有1个的,只能在八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 (二)普通管理岗位聘用中涉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未明确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办理。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总体要求,制定各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问题 经批准,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的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可略高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标准。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 六、关于未聘用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一)事业单位在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产生的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浙人社发[2013]106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3〕10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方案问题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确需引进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而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岗位有空缺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

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员变化情况,计算并使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 三、关于岗位任职条件问题 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关于竞聘上岗问题 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一般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越级竞聘。越级竞聘规则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竞聘上岗后,应严格按照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五、关于严格“双肩挑”人员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对象。确需“双肩挑”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报批核准后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双肩挑”。 “双肩挑”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六、关于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做好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请示

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请示 一、平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或者上级向下级征询意见可以使用函;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函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 二、下级向上级征询意见需要用请示, 请示,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问题作出指示,对某项政策界限给予明确,对某事予以审核批准时使用的一种请求性公文,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请示可分为解决某种问题的请示,请求批准某种事项的请示。 平行或不隶属的机关间用函,上级向下级询问问题也可用函,下级向上级征询意见可用请示。 互不隶属单位之间用函。 标题居中:关于对《xxxxxxxxx征求意见稿》的回复

xxxxx(部门名称): 接贵部下发的xxxx征求意见稿,我们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现将意见回复如下:…………………………………………………………………………………………………………………………………………………………………………………………………………………………………………………………………………………………………………………………………………………………………………………………………………………………………………………………………………………………………………………………………………………。 特此回复。 xxxxx 年月日 征询意见法,这种做法通常是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有关专业人员诸如营销人员、专家或外聘信息员等的意见,加以综合汇总,从而形成有关的市场调查资料。 征询意见法是一种背靠背的方法。 企业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对被征询意见的人使用书面方式单独与之进行个别联系,被征询意见的人相互之间不接触,以防止产生相互影响,充分发挥个人才智:企业用书面问卷方式提问题,让被征询意见的人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1.28 •【字号】浙人社发[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人社发[2010]3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 除《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的范围外,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且根据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则上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岗位总量的确定

事业单位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确定岗位总量。但对学校、医院等一些事业发展较快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三、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浙江省特级专家;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四、关于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 为统筹城乡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基层一线工作,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可设置职员八级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数量,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1个确定,由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调控使用。 五、关于事业单位领导成员退出领导岗位后的聘用 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12.03 •【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2号 •【施行日期】2009.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晋人社厅发[2009]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 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

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实施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规定了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各系列、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主要在市以上承担重点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域和部门、单位中设置,并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各类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的聘用,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必须为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核,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单位的岗位设置 对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规模较小、人员较少或分散于不同区域的同类型事业单位,如单独不便核定或计算各层级、各等级结构比例,经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 复函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法函[1995]8号) 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

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1995年4月5日 ——结束——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答复(一)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答复(一) 一、核查工作的总体原则 工作目标为“四清两对应” 即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 工作范围为“全面彻底” 层级上,省、市、县、乡四级都要进行核查,都要推行实名制管理;在范围上,除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外,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都要进行核查;指标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数配备情况都设计了指标,都要纳入核查和实名制管理。此外,还要核查非领导职数配备和编外人员等情况。 工作标准为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 真实性,核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实际情况,实际情况如何,即如何填报相关表格;要通过认真采集、细致填报、联合审核、实地核实、公示监督、自查自纠、受理举报、检查验收等途径,确保核查和实名制信息没有误填和虚报、瞒报情况。 完整性,即核查指标体系确定的各项信息完整采集、完整入库,确保核查和实名制信息的不重不漏。 一致性,即核查和实名制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台帐相符,部门审核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入上报。

安全性,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核查和实名制信息按规定的权限进行网络传输和运行。 二、机构方面 1、党的机构,如纪委、组织部、统战部,如何列名称?可否使用规范化简称代替?有些编委批复时用比较规范的简称,此类是否要求公章和 -1- 文件一致? ——统一填写机构全称。批复文件使用简称的,但公章是全称的,要与公章全称相一致;批复文件为全称,但部门(单位)未及时更换公章的,要与批复文件规范全称相一致。 2、人大、政协机构性质如何填报? ——均选择机构性质“其他”。 3、森林公安如何列机构?是单独机构,还是作为林业局的内设机构?机构类型是否选择“政法机关”? ——依据“三定”等批复文件,据实填写,单独机构的,机构性质选择“政法机关”。 4、股级机构如何填报?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级别:股级的是否填写,怎么填写;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股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是否填写?怎么填写? ——上述均据实填写,相应指标体系将均做相应补充。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解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解释 一、什么是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是一个单位为实现其工作目标进行组织分工的基本单元。每个岗位都应有具体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相应和任职条件。岗位设置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岗位设置,一个是岗位管理.岗位设置就是事业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岗位管理就是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各类岗位工作人员,并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进行管理。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可以优化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改善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是各类人才的主要聚集地,是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促进就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为此,近年来国家先后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在2006年,人事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决定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沿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身份管理贯穿于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就是要打破身份管理,搞活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重要基础。人员聘用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合

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问答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联字〔2010〕42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 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核定的范围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的范围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在实施范围之列。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均在核定的范围之内,须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执行日期问题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聘任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岗位,其工资待遇从聘任后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关于未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问题 未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严格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行新的岗位管理制度,核定各类人员的岗位。各类人员所任职务已超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数的单位,通过设置临时岗位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各类岗位有一定比例空额数的单位,可开展相应岗位的聘用工作。 四、关于职员岗位聘用问题 职员岗位除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用合同。领导班子成员在竞聘上岗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聘用,其他人员由事业单位法人聘用。

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问题解答汇总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中常见问题汇总 1、在其他单位任职,而编制仍在原单位的人员,怎么录入?答:人员基本信息仍在原编制所在单位录入,并在特殊情况说明“XXX于X年X月调任?单位,任?职务,仍未下编”) 2、编外人员包括哪些? 答:即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及其他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人员 3、退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4、工商、质检两个机关应录《行政机构信息采集表》。而不是录《省垂管单位、派出机构采集表》。 5、录入《省垂管单位、派出机构采集表》单位有哪些? 答: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下设机构,像:法庭、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司法所等。是一个下设机构录一张采集表,不是多个下设机构录一张采集表。 未明确单位领导职数的派出机构,职数和领导人员信息一栏可只填写实有人数信息。 6、机构全称:人大、政协,纪委三个单位全称要加机关,即人

大:崇仁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政协崇仁县委员会机关。中共崇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全称后面不要加机关。 7、域名的填写方法?(未注册域名的填“无”) 答:行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填政务域名:机关全称.政务,如:崇仁县巴山镇人民政府.政务,事业单位是公益域名:机关全称.公益,如:崇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益,有疑问可到编办咨询。 8、机构性质怎么选择? 答:政府口工作部门一般选择“国家机关”,县委工作部门、政法委一般选择选择“政党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的机构性质选择“其他”;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机构选择“政法机关”。对不上选项的一般选择其他 9、机构类别选择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信访局、老干局在“机构类别”指标中选择“部门管理机构”。纪委、检察院、法院、人大和政协机关在“机构类别”指标中选择“其他”。 10、没有明确内设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如何填报? 答:原则上,内设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三定”规定或者有关批复文件填报。“三定”规定或者有关批复文件没有将编制数

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4篇

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4篇 Response to ques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4篇 前言:公函是正式的或官方的书信,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间商洽和联系工作时使用的一种文体,平行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是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级之间的联系、询问、答复工作时,也可以使用公函。本文档根据公函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 2、篇章2: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 3、篇章3: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 4、篇章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档 回复函是机关、单位在日常的公务联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公文函件。那么,以下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有关问题回复函个,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有关问题回复函文档

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 安监管〔xxxx〕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 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xxxx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 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xxxx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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