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持续创新问题研究8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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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持续创新问题研究8600字

作为宏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是建立在多重政治发展逻辑交汇点上的必然性历史选择,下面是一篇关于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持续创新问题研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制度创新: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实践路径

(一)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逻辑与基本涵义

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管理体制在改革中前行。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此后,十六届三中全会号召"统筹社会建设和管理";,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十七大制定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八大进一步发展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创性地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指导理念。上述社会治理方略的演进,表明中国开始了由以单向管制为特征的社会管理体制,向以多元互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体制转变进程,与此呼应,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浪潮涌动,新做法、新经验迭出不穷。

作为宏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是建立在多重政治发展逻辑交汇点上的必然性历史选择,而非运动式政治浪潮。首先,在主体勘定方面,社会治理体制转变不仅需要顶层设计指引方向,更需要微观性创新实践去探索可行路径。因此,在微观先行的政治发展逻辑作用下,居于国家政权与社会力量交汇互动场域中的地方政府,不仅肩负着执行国家政策、统合社会资源和协调社会关系等职责,还扮演着为政治与行政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探索路径的重要角色,必然应成为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其次,在理念选择方面,作为一种既有"管理";绩效,又有"参与";民主的新型行政模式,"治理";既能应对全球化和不确定社会的风险,实现转型社会对政府管理绩效的要求,又能化解合法性困局,满足日益高涨的民主诉求,因而替代了原有的"管理";模式,成为推动社会以及国家现代化前行的价值理念。再次,在方式遴选方面,相较于注重制度整体变迁的"改革";,体现微观调整的"创新";更符合我国政治发展现状,更容易为地方政府认同,因而成为推动社会治理体制转变的重要路径。

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蕴含着时代诉求和内涵的转变。本文尝试将地方政府社会治

理创新定义为以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以有序的合作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协同展开的探索社会事务治理新方法与新模式的创造性实践行为。

(二)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动因与实践路径

首先,既有制度的缺陷是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动因。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动因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总的来说,"社会环境的变迁是引发创新的外部动因,地方政府对于创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是引发创新的主体动因,而引发创新的最根本内在动因则在于现有制度及其结构的内在缺陷所引发的制度供给不足方面";[1]。具体而言,在"全能政府";和"国家本位";理念影响下,政府惯于采取政治统治的方式审视社会事务管理活动,将政府职能视为这一活动的唯一属性,在通过相关政治秩序制度化的方式将社会资源合法地集中到自己手中的同时,从根本上祛除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可能性。这种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在特定时代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社会全面转型情境下却渐露疲态:僵化、非均衡等缺陷愈发明显,亟待符合时代要求的改革创新来赋予其活力。

其次,制度创新是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路径。制度创新,是对制度安排的正向性修正、变动或更替。制度创新是对"供给障碍、实施困境以及变迁问题";[2]等制度缺陷作出的反思与回应,因而成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目标和实践路径。"作为系列化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制度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基础---即政治、经济秩序中合作与竞争的框架体系";[3],因而从宏观上来审视,"中国政府的改革过程,实质上就是中国各级政府推动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旧制度安排被取代的过程";[4],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实质,也可以理解为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能力的建设。简言之,制度创新是完成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模式转换的应然性实践路径,也是构建国家制度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制度伦理:制度创新的核心价值取向

(一)制度伦理的内涵

从本质上来看,对公共生活秩序的引导和整合是制度所肩负的根本职责。但是并非所有的制度都能够完善地承载这一功能,制度本身良善与否是衡量其能否为所辖问题提供有效保障的内在标准所在。作为一种外部化的集体记忆、规则、标准与价值的社会惯例与结构的存储,制度所应具备的"善";至少包含两层意蕴:即对于制度完备性和效用性等外显要素的考量;以及更为核心的,对于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导向等内在道德规范的省察。正如黑格尔指出,"制度属于自由意志的定在,所以伦理属性是制度的内在属性";[5],伦理精神必然是制度建构与解读的重要取向。"制度既可以被视为一种规范体系所表现出的可能的行为形式;还可以具象为在某一时间和场域中在个体思想和行为中的实现";[6]。正是基于制度的抽象和具体的双重

属性,对于制度的伦理审视也有着"制度的伦理---对于制度本身是否正当与合理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所蕴含着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与价值判断";[7]这样的双重意蕴,这也是当前学界在制度伦理研究过程中所广泛采用的"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双重涵义的由来。

简言之,制度伦理化是指以道德价值和规范为视角,对现有制度进行是否合伦理性的审视和评判;而伦理制度化是指以制度化的形式将一定社会伦理要求固定下来,在社会生活中加以贯彻执行的过程。本文认为,制度伦理是指对公共组织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审视和反思,即对公共组织制度化、规范化的伦理的思考与建构,制度中所蕴涵的伦理要求与伦理道德制度化的辨证统一,构成了制度伦理的内涵。

(二)制度伦理蕴含着社会治理创新诉求

首先,依"伦理";突破旧制度桎梏。"(伦理)这一实体是自我解体了的存在,所以它绝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8]。因此,"伦理";本身的发展必然地持续更新着对于制度的评价标准,这样,对现有制度的伦理视角评议,就内在地为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主观层面的持续推动力。因而在实践层面,地方政府应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对原有法规、制度等政治秩序进行"制度伦理化";审视,及时修正、更替、废止制度陈习,保障创新的持续前行。

其次,依"伦理";构建新制度体系。如前所述,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创新活动是微观先行政治发展逻辑作用下,中央政府为应对传统压力型体制出现的危机,探索符合现实国情的改革之路而推行的先行实践。因此,"解决问题";仅是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第一步,将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新政策";、"新举措";及"新方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并使其得以推广,才是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真意所在。正是在上述"经验";固化为"制度";的进程中,制度伦理开始申明其在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中的诉求。具体而言,制度伦理要求地方政府在经验"制度化";的甄选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合伦理性";、"效用性";和"完备性";的次第顺序,藉此保障由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经验所固化形成的制度的公共利益诉求导向,即"善";之价值内核。

三、伦理缺失: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持续乏力的根本原因

当前,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已取得明显进展,但仍面临持续乏力的现实困境。而"制度保障的缺乏是造成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持续乏力困境的最根本原因所在";[9]。从传统意义上考量,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所需的制度保障通常集中在"弹性制度空间";和"创新经验制度化";两方面。本文认为,时至今日,地方政府并非缺乏客观上的"制度保障";,而是无法有效地将其运用于创新实践。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缺乏一种内在的制度评判标准---制度伦理来对当前制度和创新经验进行分析,因而其创新实践往往踌躇于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的冲突中,辗转于领导个体偏好与民众社会需求的困局内,最终陷入创新难以持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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