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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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巩固打非工作成果,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煤采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丹西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1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省委厅字84号,以下简称省84号文)《中共丹西市委、丹西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意见》(毕地党发(2016)2号,以下简称市委2号文),《中共神曲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曲县2016年打击非法开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神党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地的安排部署,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组织、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坚决炸封取缔各类非法采煤采矿窝点和废弃矿井,严格追究非法采煤采矿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严防非法采煤采矿行为死灰复燃,切实保护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产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炸封取缔的非法采煤采矿窝点及废弃井(以下简称非法点),包括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采矿的窝点、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公告关闭后仍然开采或未按标准关闭的煤矿,以及未按标准关闭的各类废弃矿井。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非法点进行全面排查,按要求炸封取缔,依法追究非法组织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清理排查阶段(2016年6月10日至6月20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措施,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

要对非法点进行地毯式排查。

国土、安监、公安、工能、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非法开采组织者进行调查,对非法采出的矿产资源销售、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责任人进行调查,对火供品来源及提供土地用于非法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对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进行鉴定时尚未查清非法生产组织者的,一律以县、乡、村行政区域名称加序号对非法点进行编号,出具鉴定报告,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2、炸封取缔,建档建卡阶段(2016年6月20日至7月5日)。

对发现的非法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六条标准即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组织炸封取缔,没收非法开采的设备设施。

炸毁井筒要求自井口以内不少于20米,对炸毁的井筒,要用混凝土封住井口;切断电源要拆除供电电线、电杆,对自行发电的要没收发电设备;拆除设施要拆除矿山上所有工棚、轨道、装载设备;遣散人员要做到点上不留工人,不具备人员居住条件;填平场地及恢复植被要求对原矿山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根据种植条件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恢复生态。

炸封取缔完后,要按照一井一档的要求,对每一个非法开采点建立一个档案,包括非法点名称、位置、非法组织者(未查清非法组织者的,以编号代替)开采时间等基本情况,以及炸封取缔前后的现场照片,落实六条标准的处理情况等材料。

3、查清主体,追究责任阶段(2016年7月6日至25日)。

各乡镇要发挥基层政府的主体作用,特别是调动村级组织的积极作用,查明非法开采组织者。

对非法组织者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及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国土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参与非法开采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
罚;对向非法开采者提供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对同意非法点搭接电源、向非法点供电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处罚;对收购、加工、运输非法采出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工能、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对在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内非法开采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整顿矿区秩序;对清查中发现的保护伞,黑恶势力,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4、建章立制、长效监管阶段(2016年7月26日至8月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对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的监控制度,严防非法采煤采矿复燃,严防发生新的非法点。

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落实发现、处理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一乡一图、一井一档的管理要求,实行上图包管理,掌握非法采煤采矿动态,监督责任落实。

5、查漏补缺、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8月6日至8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8月8日前组织对辖区内工作的自查验收,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同时填报本方案后所附《本省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统计表》和《本省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落实长效机制情况统计表》并进行总结。

县将在8月10日前组织验收,并汇总向市汇报。

三、组织领导和督查分组安排
(一)组织领导
为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县成立神曲县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县国土局、打非办、安监局、工能局、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打非办,张正德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工作数据,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二)督查分组安排
上述县国土局、打非办、安监局、工能局、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局7个单位,除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好宣传发动工作和对涉及非法开采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每个单位要抽调7个人(1名分
管领导,6名工作人员),调派2辆车,组成专项行动督查组,分赴各乡镇督促、指导开展炸封、取缔工作。

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国土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余6单位各1名工作员参与,负责督促、指导新街、偏岩、柳树、龙西、河块、5个乡镇开展工作。

第二组:打非办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余6单位各1名工作员参与,负责督促、指导王寨、云炉、虹桥、田坝、寿王5个乡镇开展工作。

第三组:安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余6单位各1名工作员参与,负责督促、指导茶山、矿山、西峰、天池、木湖5个乡镇开展工作。

第四组:工能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余6单位各1名工作员参与,负责督促、指导建海、蓝海、清水、白马、关口5个乡镇开展工作。

第五组: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余6单位各1名工作员参与,负责督促、指导湖滨、拱桥、新水、文格、昌河5个乡镇开展工作。

第六组:工商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余6单位各1名工作员参与,负责督促、指导月湖、五阳、咸水、何观、堡屯5个乡镇开展工作。

第七组:供电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余6单位各1名工作员参与,负责督促、指导红石、费谷、新桥、富乐、银江5个乡镇开展工作。

各乡镇汇总的数据,由各督查组收集并按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省安全生产面临新的严峻形势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一次重要行动,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党政双责制,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双责双负、同责同负。

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乡(镇)党委政府是打击非法采煤采矿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联合执法,搞好协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84号文和市委2号文的精神,按照态度坚决,保持高压,以打开路,打防结合,多管齐下,重在治本,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规范管理的要求,紧紧抓住打两头,卡中间这个着力点,把住关
键环节,阻断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的路径。

各部门要切实履职,斩断非法开才利益链,打掉非法开采使用土地、购买火供品、非法用电、非法运输和销售矿产品等生存条件,消除非法开采生存空间。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

要深入分析当前非法采煤采矿活动趋势和特点,加强重点市尤其是临边交界地带的排查,充分发挥司法打击的神慑作用。

凡属交界临边市可视范围,各相邻乡(镇)负同等监管责任。

对临边市可视范围内的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相邻乡(镇)间有相互通报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对交界两边流动的非法采矿、非法运输和非法经营销售的非法组织者,相邻乡(镇)要主动打击和配合打击,并签订联合监管协议,绝不允许推诿塞责。

(四)加强指导,搞好督查。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对非法点实施炸封取缔。

县人民政府将在每个阶段组织一次督查,并对重点乡(镇)实行重点督查。

(五)严格标准,认真验收。

在总结验收时,对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将对有关乡(镇)不予验收,并进行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是漏查、漏炸非法点的;二是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是对非法开采组织者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到位的。

对非法采煤采矿窝点负责人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到位的,不予验收。

(六)长效管理,严防反弹。

此次专项行动结束时,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地、县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出现新的非法点,防止已炸封的非法点死灰复燃。

要重点抓好对产煤市的包保,落实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有煤村、组实行分片定人责任制度。

发现新的非法点,包片负责人要立即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炸封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专项行动结束后,由监察机关会同县国土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履职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国土部门负责对乡级人民政府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非法采煤窝点,不管是否发生安全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七条的规定提请监
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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