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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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

摘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繁多、复杂,管理普遍存在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流域规划相应滞后等系列问题,给项目管理带来诸多困难。本文针对其管理问题进行探究,提出规范化管理的几点建议,供同行和决策者参考。

关键词:河道;管理;建设项目;监管

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渐提高,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已成为当前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

概述

人们对于河道的理解从狭义上讲,河道就是河床,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从广义上讲,河道不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我们所说的河道是行洪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的屏障,包括堤防及其之间的主河槽、河滩、沙洲、岸线、两堤外的护堤地等。河流本来是大自然的产物,随着人类为了整治江河,防治水害,开发利用河流自然资源,大力修建水利工程,经过一系列的人工的整治和改造,堤防、护岸及河

道内的各项工程,已成为河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所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就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项目,具体包括河道整治、水利(水电)开发、临河的桥梁、管道、码头、穿河、跨河、渡口、道路、穿堤、缆线、排污口、取水口、相关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河道管理的实际范围在我国《防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有堤防的湖泊和河流两岸堤防上的滩地、沙洲、行洪区、堤防、护堤以及相关水域;而针对没有堤防的湖泊和河流而言,其管理的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或者设计水位之间的滩地、沙洲、行洪区以及相关水域。

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我国河道堤防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不高现阶段,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普遍存在水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流域规划相应滞后,涉河建设项目正在逐年增多等现象。

㈠水法规不完善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而言,属于行政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许可法》的管理范畴,因此在审批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予以规范,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法》所涉及到的内容极为广泛,同时也不是针对河道管理行为而专门制定的法律,因此在具体的审判审查过程中很难实现条文和现实的一一对应。针对这一问题,虽然同时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其具体操作的规定依旧不十分明确,这就意味着我

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

完善。

㈡流域规划滞后

按照水法规的规定,涉河建设项目能否批准,应以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岸线规划,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行洪能力为依据,但是由于流域规划相对滞后,建设项目审批时缺乏依据,标准难以把握。

㈢涉河建设项目逐年增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资源开发的需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纷纷与河争地,在河道修建码头、旅游景区、厂矿等各种壅水、阻水建筑物,给河道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地方政府与河道管理单位的矛盾日益凸显。

㈣监管力量薄弱

随着涉河建设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基层管理单位的任务越来越重,但由于人员和经费均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缺乏必要的器材和装备,执法手段单一,给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三、加强河道规范化管理几点建议

㈠明确河道管理主体

为了加强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必须明确河道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和客体,也就是谁来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

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㈡完善相关法规条款

完善相关法规条款,增强可操作性,为建设项目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从高效、便民服务、手续简化而又利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各级流域管理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责任和主要工作内容,为实施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㈢制订和完善流域规划

按照《水法》、《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尽快制定流域综合规划,明确水功能区划、水工程保护范围,完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等等。依据规划的指导,明确河道建设项目管理方向,使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流域各地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既有利于维护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也有利于减少国家或个人盲目进行涉河建设项目投资造成的损失。

㈢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习,规范执法行为,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的防洪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各环节的时限,对违章建设项目不及时查处或不依法处理的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发现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时限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及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服从处罚决定影响恶劣的,要充分依靠媒体、社会的监督以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结语

客观现实已经给河道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十分迫切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河道泄洪能力不降低,确保防洪安全,更好地发挥江河湖泊的行洪、排涝、航运、发电、供水、养殖等综合效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河道规范化目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法律手段,明确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河道行洪能力,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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