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调整及解析PPT(陈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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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 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 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 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 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 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 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 充)
新条例
原条例的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 新条例的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
条例分析:新旧比较,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 将为3%,适应目前增 条例分析:新旧比较,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将为3%,适应目前增 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增 值 税
旧条例 原条例的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 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 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 定计算应纳税额。
调 整(6 )
新条例 新条例的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 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 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 应纳税额。
条例分析:新旧条例比较,新条例删除原条例中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规定; 条例分析:新旧条例比较,新条例删除原条例中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规定; 并对原“不得抵扣额进项税”从新编排。而且,将原条例中的“ 并对原“不得抵扣额进项税”从新编排。而且,将原条例中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改为“国务院财政、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 人自用消费品” 从这个修订看出,不再强调“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人自用消费品”,从这个修订看出,不再强调“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而是将其 界定为“纳税人自用” 并且,自用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 界定为“纳税人自用”,并且,自用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来确 定。
增 值 税
旧条例
调 整(1 )
新条例
原条例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 第八条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 的进项税,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 计算。 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八条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 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 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额 条例分析:新条例10%的规定始于1993年的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分析:新条例10%的规定始于1993年的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10 1993年的发布的 但是这个13 税率在2002 13% 2002年 财税〔2002〕12号 时已经开始适用了, 但是这个13%税率在2002年(财税〔2002〕12号)时已经开始适用了,现 在只是正式升级为国务院的法规了。并且增加了条款( 在只是正式升级为国务院的法规了。并且增加了条款(四)。
增 值 税
旧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纳税。)
增 值 税
旧条例
调 整(4 )
新条例
原条例的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 新条例的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 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 规定确定。 条例分析:新旧条例比较,可以看出, 条例分析:新旧条例比较,可以看出,新条例将原条例的第十一条和第十 三条内容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现在的第十一条规定。但是并无实质的改变。 三条内容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现在的第十一条规定。但是并无实质的改变。
条例分析: 例比较, 条例分析:新旧条 例比较,新条例的第十五条删除了原条例中的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将原条例中 的八条改为七条。这个删除, 的八条改为七条。这个删除,主要是解决和海关相关法规的重复设定的问 题。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旧条例
11) 调 整(11)
新条例
原条例的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新条例的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 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 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 定的; 务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
增 值 税
旧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 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 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调 整(2 )
新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增 值 税
旧条例 无
调 整(9 )
新条例 新条例增加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 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 务人。
条例分析:新旧条例比较, 条例分析:新旧条例比较,原条例没有明确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新条例弥补了这个不足。 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新条例弥补了这个不足。
调 整(7 )
新条例
新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 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 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 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 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 项目。
条例分析:新旧条例比较,在开具专用发票上,有所变化,原条例规定, 条例分析:新旧条例比较,在开具专用发票上,有所变化,原条例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新条例改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新条例改为,购货方索取 专用发票时,才开具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时,才开具专用发票。
条例分析:新旧暂行条例在此处没有实质变化, 条例分析:新旧暂行条例在此处没有实质变化,但是新条例的语言更概括 和简练,更具有前瞻性。 和简练,更具有前瞻性。
增 值 税
旧条例
原条例的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旧条例
调 整(8 )
新条例
原条例的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 新条例的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 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 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免征增值税。 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 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 算缴纳增值税。
条例分析:新旧比较,新条例继续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条例分析:新旧比较,新条例继续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 明确了达到起征点的,应该按规定计算增值税。 时,明确了达到起征点的,应该按规定计算增值税。
调 整(3 )
新条例
新条例的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 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 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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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增值税政策调整及解析 作品名称: 创 作 者:陈红叶 推荐公司(部门):股份公司审计部 推荐公司(部门):股份公司审计部 ):
增值税政策调整及解析
审计部
Main Substance
1、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2、增值税调整之比较 3、增值税调整之政策解析 4、失效政策
条例分析: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小规模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 条例分析: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小规模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 这个资格就是一般纳税人。 这个资格就是一般纳税人。 旧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 旧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
增 值 税
旧条例
原条例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 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 资和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 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 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 减税项目。
增 值 税
旧条例
10) 调 整(10)
新条例
原条例的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 新条例的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 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当天。 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条例分析: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条例分析: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2) 调 整(12)
新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 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 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 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 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