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法理试题:法理学法律责任历试题

法理试题:法理学法律责任历试题 历年试题:50.因果联系原则是法律责任归责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含义是()。[2005]A.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主体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B.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主体的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C.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D.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15、行政处分包括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2000判断]7、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制裁。[2001判断] 1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法律制裁的方式。[2001判断] 1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据其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惩罚措施。[2001判断]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30分)[2002] 44.一男子驾车闯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则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请对两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作出分析。4、法定免责条件是指()。[2003] A.权利主张超过时效B.有效补偿C.自愿协议D.不可抗力30、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追究法律责任都要通过法律制裁。[2003判断] 50、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2003简答] 7、王某打架斗殴,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其罚款50元,这种处罚属于()[2004]A、刑事制裁B、行政制裁C、违宪制裁D、民事制裁 ?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 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 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 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 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法学11级四班姓名:杨东铃学号:128012011131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学习法理学已经半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处在迷茫时,它走入了我的心间。它就是法理学。它就像朋友一样帮助我,像我的父母一样疼爱我,像老师一样关心我。在这盏明灯的指引下,我走出了迷茫期,大步迈向充满阳光的大道。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预习了法理学这本书,竟然有些看不懂,里面大都是一些理论的内容。后来听了张老师的课逐渐明白了法理学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科学。对国家制定“法律”进行“理”的研究,即法律规范的合理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出台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同公民认知、社会现状息息相关,当

今社会主要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学习法理学应当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的研究的学科都研究法或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法或法律现象某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等五论。法理学的功能有1、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与向导。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属于理论法学, 它提供的不是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如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这些基础理论不仅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入门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理论的指导。2、法理学能启蒙和传承法律精神。在法学的所有学科中,法理学是最具思想性的一门,它是以启蒙和传承法的精神与理念为核心的。3、学习法理学可以培养与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职业技能,而法理学中承载着培养与训练人们法律思维方式的功能。因此,学习法理学的意义非常重大。 我认为学习法理学时应该注意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非全法学王展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 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是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我们可以将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观点的定义有以下的理由: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归结的义务,具有必须去承担和实现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于故意违反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这在道德评价上也是应该的;再次,引入义务范畴,有助于为解释无过错责任等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根据。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功能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在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 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有利于保障行为人

的行为自由,有利于保护责任土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1)法律责任的主体构成 法律责任土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和承担主体。比如国家机关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此时的责任主体却是国家机关,未成年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行为主体虽然是未成年人, 然而此时的责任土体却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另外,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可以是责任主体但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 体或完全承担主体。首先,只有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其思想 和行为之间才有因果联系,才说得上行为人在违法时故意或 过失的心理状态,才应该一让他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只有具 备正常的认识能力,才能够通过白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才能够承担并履行法律责任这种特殊 义务。认识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非所有的公民在所有情况下都具备,只有达到一定年龄,井且精神和智力正常才有这 种能力。 (2)法律责任的主观构成 法律责任的主观要素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 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一般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依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对《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谈一点认识。 一、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及正义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这就说明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有界定和限制的,突出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点上不得损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进一步说明法律的适用与公平原则互相作用,不但能使《合同》调整范围中的参与认识到自己的权利的界定,而且也限制约束了参与者的行为,同时公平原则能使合同的当事人认识、接受法律及适用法律上就能促进合同当事人主张各自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体现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的同时,法律的基本目标也就是在公平竞争与正义的选择基础上建立新的社会的秩序。法律的适用体现出公平,公平存在于一个市场参与者竞争的环境中存在合同的当事人及经 济行为人及普通公民交易之中,同时又享有平等交易机会,公平中体现了不能因职能不同,身份不同的经济实力大小之原因,影响关系到公司、法人和其它组织平等利益的切身利

益。也就出现了《合同法》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平等的适用法律。 三、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它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也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或规定(约定)得比较原则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论是合同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都可以运用这一原则。公平原则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法律适用是一项公平原则的体现,法律规范的不足,公平原则可以与法律规范互补合同的不足公平原则可以弥补。《合同法》的制定从市场经济实际需求,借鉴国际惯例,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使公平原则贯串《合同法》的,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及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整个过程。适用法律就进入统一和有秩序性之中。 四、所有参与者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这就涉及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在类型上一般分为民事合同和非民事合同,前者指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协议,后者指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如行政性的合同等。从交易角度来理解合同,之所以能够约束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因为合同依法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体现该幢建筑物的风格。 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纳领,纲举目张。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

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当然,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中国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和1986年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以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差别,但内涵以及外延和过去有不同,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国的民事法律也不断完备。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规范属于( A )。 A. 委任性规范 B. 准用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 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 A )。 A.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B. 从旧兼从轻原则 C. 前法优于后法原则 D. 从旧兼从重原则 3、下列( A )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 B.法律学说 C.党的政策 D.司法解释 4、一国现行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成为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B )。A.法律制度 B.法律体系 C.法系 D.法学体系 5、在我国,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终解释

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 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 6、在我国,( B )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各部委 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C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8、法律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也往往相似,可以相互借鉴的是( A )。 A.维护阶级统治的那部分法律 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那部分法律 C.所有的法律 D.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9、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 C )。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10、下列活动中属于法的创制的有( B )。 A.法规汇编 B.法规清理 C.法典编纂 D.法条竟合 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B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其限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13625814.html, 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其限制 作者:胡永观 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9期 【摘要】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但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却 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在多种情形下被法官广泛适用,但其适用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着裁判缺乏论证说理和裁判结果极不确定等不可忽视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 【关键词】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司法适用;限制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1关于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不仅是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新自然法理论争论的焦点,而且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律所持的态度。然而,学者们的研究多是形而上的对原则的适用予以探讨,缺乏形而下的精细分析,对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只是曾经在“四川泸州遗赠案”发生后引起过一阵广泛的讨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权衡,而权衡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恣意裁判。这一问题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上更为凸显。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一个精确的概念,它具有语境敏感性和不确定性,可能给予法官过大的裁量空间,而使法律丧失明确性。实践中,裁判者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十分茫然和肆意,缺乏理论支撑,仅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裁判。因此,对于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予以规范和限制更显紧迫。 一、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本文以“北大法意”精品案例库2中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与裁判文书为素材,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现状予以考察。法律原则是需要去证成的东西,所以为了考察法官的审判思维,本文从法官以什么方式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角度进行考察,概括出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宣示性适用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3中,二审法院认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4条、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改判如下……”再如“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中,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简单罗列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方式缺乏严格的论证,并无实际意义,而且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沦为“放空炮”,降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帆哥提示】违法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产生,因为即使违法,也可能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从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竟合 【睿哥提示】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指两个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但是两个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故在答题时判断有无法律责任的竞合关键不是看存在不存在两个法律责任,有两个或多个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只有当存在两个法律责任,且这两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时才构成竞合,如行政法处罚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就不能同时追究。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法理学试题

法理学试题 单项选择题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法的溯及力 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规则属于准用性规则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C. 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从旧兼从轻原则)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 10.陈凯歌导演的电影《霸王别姬》属于法律客体的哪一种类?精神财富 11.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12.下列哪种行为在我国法律实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D) A.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B.纪检、监察部门对某法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 C.法院对某检察官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D.检察院对某公司经理的贪污犯罪行为起诉后,向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13.我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该规则属于.委任性规则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相对义务 15.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是意志性 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ACD) A.法的本质是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 B.中外的思想家提出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的学说,因此,法的本质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答案 C.法的本质是通过法的现象逐渐认识的 D.法的本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主客观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对这句话理解正确的说法有(ABD)A.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不关心行为主体的思想B.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C.对法律而言,行为主体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行为才是唯一的标准D.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人们的行为 3.法律具有国家性,这意味着(ABC)A.法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B.法律在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C.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D.法律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 4.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BCD) 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 B.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 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一)法律原则间接适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给了我们启示。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尽管在本案中遗赠事实成立,也符合继承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但是,不管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这些特别法都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官断案时也不能完全三段论式的裁判,必须充分领会到每个制度,每个条文制定背后的价值意义。该案法官因放弃具体规则转而引用法律原则判决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实践中,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但该规则却与某些法律原则相对立时,该如何裁决呢?陈金钊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指引着法官运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应该优先适用。此时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足以说明,即使立法已经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适用规则时依然要审查规则的适用是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相冲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目标的实现,体现立法的价值。 2.法律规则欠缺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人类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这种认知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会有瑕疵的。即使再先进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体系, 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会有或多或少的疏漏,这便是法律规则的漏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办?我们知道可以采用立法的方式救济,但立法的过程往往过于漫长,不能立即解决问题。因此,实践中如何应用规则与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法律原则对规则的补充完善作用,对法官断案的指引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在判例法的英美国家更是如此。规则不存在时,法律原则的适用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法律规则,只有一种适合该个案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律责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法律责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立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的实施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讲:法的本质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l.含义: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2.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 (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3.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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