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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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永州市西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xx的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并认真分析研究。对公诉人所述案件事实并无意见,但对案件的定性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本案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本案的被害人aa 是在被bb刺伤后在无人追杀的情况下冲向马路时被小车撞击而当场死亡。真正的死因并不是如公诉方所说是由于藏刀刺伤,而是因为小车的撞击。小车的撞击是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从而导致了因果关系的中断。也就是说aa的死不是由于李军的刺杀而死。所以,本案不构成此罪。
二、本案的结果应由被告人bb承担。我的当事人承认基于给姐姐ss出气而叫李军去给王大立一点教训,但并没有让他拿刀刺伤他,而只想让他出丑。bb拿刀并没有与我的当事人事先合谋,临时起意,是属于超出共同犯罪之外的犯罪,之前并没有刺伤他的犯意联络。所以我的当事人与bb故意伤害行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即公诉方控告我的当事人与bb构成共同犯罪的控告不成立,我的当事人并不需要对这一结果负责。
三、请求法庭驳回公诉方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控告我的当事人aa。综合以上的辩护意见,我的当事人不是李军的共犯,更
不属于公诉方所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最多属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六条的条例给予处罚。且我的当事人同意承担属于自己那份责任,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赔偿。属于事后主动积极承担责任,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例。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从轻的处罚。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代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